家庭投資理財選擇一:銀行承兌匯票(下)

優選季銀燦 發佈 2021-08-03T07:06:11.143314+00:00

如果您是剛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先閱讀《家庭投資理財選擇一:銀行承兌匯票(上)》。前情概要繼北京有錢沒貨有限公司向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支付了一筆1000萬半年後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因為對於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今天拿到這筆錢和半年後拿到這筆錢的價值是不一樣的。

如果您是剛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先閱讀《家庭投資理財選擇一:銀行承兌匯票(上)》。

前情概要

繼北京有錢沒貨有限公司向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支付了一筆1000萬半年後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因為對於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今天拿到這筆錢和半年後拿到這筆錢的價值是不一樣的。所以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都一直在打算如何把這筆錢給變現為公司的現金流。


對於銀行

首先對於銀行來說,我就是做倒賣資金生意的,把未到期的銀票賣給我,我提前讓你拿到現金,但是你得付我一點利息,因為我要把半年以後才到期的銀票提前兌現,這就相當於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向銀行借款了,把沒有到期的銀票,提前兌現,對於企業來說,借款了不就得付利息嗎?因為有銀票本身,所以對於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來說,就不需要在額外支付利息了,直接在這張匯票的價格上打個折扣賣給銀行就行了。


案例:江蘇有貨沒錢有限公司拿著未到期的1000萬銀票去江蘇銀行去貼現,江蘇銀行說我這裡的貼現率是5%,也就意味著1000萬的銀票,到手就是950萬。

這個時候江蘇有貨沒錢公司覺得去江蘇銀行貼現的話,拿到950萬的現金有點虧了,這個時候呢,江蘇有貨沒錢公司又去了當地別家銀行,別家銀行說我這裡的貼現率為5.5%,這個時候企業傻眼了,拿到的錢比江蘇銀行還要少,其次就是銀行的貼現手續相對繁瑣,不能夠第一時間拿到資金。


票據中介

案例:江蘇有貨沒錢公司通過朋友介紹有一家北京嚴選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對未到期的銀票進行回收,貼現率為4.5% ,也就意味著1000萬的銀票,能夠到手955萬。對於企業來說還是挺划算的,而且還是實時到帳。


企業為什麼願意跟票據中介合作呢?

票據中介相對於銀行貼現來說,手續少,拿錢速度快,拿錢金額比銀行高。所以對於企業也願意這樣做。


票據中介根據自己的行業資源,每天能夠實時獲取到各個地區銀行的銀票貼現利率信息,所以能夠將收到的銀票,轉手高價再賣給銀行,獲得收益。

案例:北京嚴選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向江蘇有貨沒錢公司回收未到期的1000萬的銀票,再根據訊息得到今天新疆銀行票據的貼現率為4%,意味著1000萬的未到期的銀票,能夠賣出960萬,轉手賣給新疆銀行。通過955萬收,960萬買,實現這一筆業務操作。


銀行為什麼願意跟票據中介合作呢?

1.對於銀行來說可以賺取貼現息,再持票到期托收,純掙錢

2.銀行扮演貼現行角色,銀票到直貼行,直貼行簽收但不打款,然後直貼行把票賣給轉貼行,轉貼行收到票後付款給貼現行,貼現行再給貼現企業打款。參與轉貼現的銀行也賺取銀票利差。


銀票業務的盈利模式

說起銀票業務的盈利無非就是各個交易鏈條通過自有資源,賺取利差。

1.票據中介直接參與票據交易

票據中介既可以給銀行介紹票源,還可以直接參與票據的買賣。

具體做法是:票據中介通過合作公司,將從企業買入的票據背書到這個合作公司,然後簽訂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貿易合同,並以合作公司的名義到銀行辦理票據貼現,從而獲取資金,扣除利差或手續費後把剩餘的款項打入持票企業帳戶。

風險項:銀行在票據的開立和貼現要進行貿易背景的審查時,要避免從票據中介手中接收沒有貿易背景的票據。


2.提供票據買賣信息和交易撮合

票據中介並不直接參與票據交易,只是為直貼和轉貼現業務提供交易信息以及交易撮合等服務。

2.1 直貼業務盈利模式

直貼業務模式下,票據中介需幫助與其簽訂協議的直貼銀行(簡稱直貼協議銀行)完成先向企業收票(直貼),再向銀行賣票(轉貼)的全業務流程,以賺取買賣利差。具體業務中,票據中介根據轉貼現需求方(市場上票據資金和規模最終提供方)的交易需求,幫助直貼協議銀行到市場向企業收票。


2.2 轉貼業務運作模式

票據中介主要根據與其簽訂協議的轉貼銀行(簡稱轉貼協議銀行)的資金和規模情況提供整個交易鏈,以幫助轉貼協議銀行達成交易目的。


3.票據質押放流貸

操作步驟:把票據質押給銀行,需提供真實的貿易合同發票,銀行審核後放一筆流資給企業,利率大概在4.35左右,且不占用授信,不上徵信。


以上就是常見的票據盈利模式,更高級的一些盈利後續有機會再說。


票據中介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下圖中關於票據中介的行為是否合法就已經說得一清二楚了。

票據中介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一種權利憑證。票據中介實施的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票據代理貼現行為,本質上是收取對價轉讓票據權利,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國家規定禁止此類行為。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票據的生命在於流通性,票據背書轉讓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據法鼓勵票據轉讓流通,而不是把票據作為一種一次性的支付工具來規定,對票據轉讓行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評價。


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不屬於相關規定中的「票據貼現」

現實中,票據中介經常打著「票據貼現」的旗號,在一定程度上類似銀行的票據貼現行為。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1月修訂)第4條第1款第(三)項將擅自從事票據貼現明確界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該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但我們認為,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並不屬於該規定中的「票據貼現」。


不應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支付結算辦法》第6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依據該規定,似乎只要把使用票據解釋為支付結算行為就可以把票據中介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但筆者認為,票據中介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總結:根據最高院的批覆,票據中介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結論

所以如果底層資產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票據理財項目,盈利模式是比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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