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男司機綁架20歲單身乘客,先後三次實施強姦!如何量刑?

聽訟網 發佈 2021-08-03T07:41:20.136116+00:00

案情:宋某是雲南彝族人,今年41歲,小學畢業後便外出打工,學會駕駛後跑車到過很多地方,人到中年的時候,依舊單身的他選擇定居江蘇常州當一名個體駕駛員。

案情:宋某是雲南彝族人,今年41歲,小學畢業後便外出打工,學會駕駛後跑車到過很多地方,人到中年的時候,依舊單身的他選擇定居江蘇常州當一名個體駕駛員。今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他駕駛自己的號牌為蘇D8××**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常州薛埠鎮汽車站旁拉客,深夜搭乘大巴抵達的乘客很多還是需要打車去往目的地的。準備去金壇區香格里拉路的童某就是這時上了他的車。

看到小姑娘單身一人,宋某心中起了歹念,路上便試圖強姦童某,遭到對方強烈反抗,擔心過大的動靜會引起路過車輛注意,宋某用車上的膠帶將童某的手腳都捆綁了起來,並狠狠地威脅童某再動弄死你。

想著還什麼也沒幹,宋某抱著一不做二不休的念頭,將被害人帶到了他位於常州市金壇區方山野豬塘的住處,而後接連三次對被捆綁無法反抗的童某實施了強姦。第二天童某逃出後報警,次日宋某被刑拘。

被捕後,宋某對自己強姦被害人的事實供認不諱,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罪和相關證言筆錄也沒有異議。法院審理認為,宋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明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由於宋某是通過綁架受害人的手段作案,應酌情加重懲處;但他在到案後如實承認犯罪事實,可依法輕判;再加上他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得到了諒解,可以依法從寬。

綜上,根據《刑法》第236條第1款和第67條第3款,以及刑訴第15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關於強姦罪:刑法第236條第1款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包括藥物麻醉、勸酒灌醉、利用婦女患病、冒充婦女丈夫等等在內的其它手段,都是違背婦女意志、使其無法反抗或不知反抗再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這一罪行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及她們的身心健康。

本案判決書於上周三出爐,引發了不少網友關注,有人提出質疑稱這難道不是綁架+非法拘禁+強姦嗎?才只判了三年?但這裡,宋某採取的捆綁等只被認作是強姦罪的手段,且他如實供述了罪行,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同時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因此得以從輕發落,才只判了3年9個月。不知你們對這一判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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