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宋朝對官員貪污定罪最輕,但官僚群體貪贓程度反而較低

歷史大學堂 發佈 2021-08-03T07:43:04.473893+00:00

在中國古代,官員貪污腐敗是一直存在的現象。歷朝歷代不管是在防範官員貪污還是在懲戒貪污官員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措施,甚至有些措施嚴酷至極。

在中國古代,官員貪污腐敗是一直存在的現象。歷朝歷代不管是在防範官員貪污還是在懲戒貪污官員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措施,甚至有些措施嚴酷至極。但比較有趣的是,與其他動用很多殘酷的手段去懲戒貪污官員的王朝相比,宋朝對貪污官員定罪懲罰較輕,但有宋一代整體而言官僚群體貪贓的程度卻並不太高,那麼這是由什麼原因導致的呢?

在就這個問題進行分析前,我們要先簡要的說明一下與其他朝代相比,為什麼說宋朝對貪污官員定罪懲罰較輕。


有宋一代,除了太祖太宗朝曾處死大量貪贓的官員外,自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處死了貪贓的晉城縣令王瑛、其章縣主簿苗文思二人後,一直到南宋滅亡,期間兩百多年就再也沒有對貪污的官員判處死刑。

除了不判處死刑外,宋朝對貪污官員的懲戒也可以說是越來越輕。如北宋真宗朝對貪污的官員進行懲罰時,往往是判其「杖脊、黥面、流放」,即杖打脊背、臉上刺字塗墨和流放荒僻之處。因此到了仁宗時,有都官員外郎鄧餘慶、監興平縣酒稅何承勛二人貪污本應處死,結果朝廷只判了他們「貸死、杖脊、配廣南牢城」。

到了宋神宗的時候,知審刑院蘇頌認為「古者刑不上大夫」,對貪污的士大夫處以杖脊和黥面「恐侮辱衣冠」,所以在神宗朝北宋朝廷懲戒貪官時連杖脊和黥面也不再使用,只是將其流放遠方。南宋時的宋朝皇帝雖然多次想恢復杖脊、黥面甚至死刑,但除了一開始處理極少數官員外,最終也都不了了之。


那麼除了宋朝以外的其他朝代是怎樣反腐的呢?

以宋朝以前的唐朝和之後的明朝為例。唐朝的《唐律疏議》規定:「監臨主司如受財枉法,十五匹則絞(死)」,所以唐代宗永泰二年(766),宣州刺史李佚因為貪污被直接在眾人面前「杖斃」並籍沒其家。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高壓反腐手段更是嚴酷,他曾下令:「為惜民命,犯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決不寬貸」,同時明太祖還採取了「剝皮充草、挑筋、斷指、斷手、削膝蓋」等一系列刑罰作為對貪官的懲罰措施。儘管唐宋就處理貪官污吏而言都較為嚴格甚至嚴酷,但並沒有取得什麼太好的效果。甚至「高壓反腐」的明太祖在晚年發出:「吾欲除貪官污吏,卻奈何朝殺而暮犯」的感慨。

因此與宋朝官僚群體相比,反而是唐明兩朝多發生成規模、系統性的官員貪贓案件。


筆者認為,歷朝中宋朝對官員貪污定罪最輕但官僚群體貪贓反而不嚴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 1、制度管理


宋代政治制度的建構原則總的來說是不斷地進行分權,實現權力制衡。因此在宋朝出現了一個官職多個官員,或者機構職能重疊的狀況,後世一直詬病的宋朝冗官便是源於此。然而不得不承認的是,雖然過度的分權與權力細化存在弊端,但宋朝也是在這一大原則下建立了一個嚴密的官員和財政管理制度。

其他朝代出現了大規模的群體性貪污案件無非是因為官僚們互相之間產生了密切聯繫,或是同鄉、或是同事,又或是姻親等等。而宋朝對官員管理細密的制度恰恰大大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如宋朝嚴格的執行了官員「迴避政策」,並且除了避親避嫌之外,宋朝還頻繁的對官員進行調動,嚴禁地方長官在執政地區買房置地、蓄積私財,這有效的預防了某一官員因在某地長時間任職而形成貪腐小圈子。


就監察制度而言,宋朝在地方上設通判一職來監視知州,並且規定知州不得彈劾通判,所以宋朝時有的通判就常對知州講:「我是郡監,朝廷使我監汝!」。為了防止二人聯合貪腐,宋朝又規定地方機構中的四監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安撫使司、提舉常平司)再進行互相監察。

在中央則有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台諫制度,台為御史台,諫為諫院,這兩個機構共同承擔起監察權並與行政權相對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宋仁宗時有個茶商虧空了國家財產四十萬緡,鹽鐵判官李虞卿極力追查,商人在緊急之下賄賂當時的宰相梁適,使得李虞卿被調離了崗位。此事傳出些風聲後,「御史馬遵、吳中復極論其貪黷怙權」,於是梁適被罷職。


  • 2、輿論壓制


宋代重文輕武,厚待文官,因此被有些人稱作文人士大夫的「天堂」。但就是在這樣一個「天堂」中,有貪污記錄的官員和沒有違法的普通官員所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樣的,甚至有些政策專門給違法的官員「打標籤」,讓他們「受歧視」。如按照宋朝的制度和規定,官員們的兒子可以不參加科考而靠自己父輩的官職品級受到恩蔭而當官,但貪贓的官員除外。又比如,普通官員退休後還可以享受在職時一半的俸祿作為「退休金」,不過也是貪贓者除外。

對於大多數文人士大夫而言最在乎的莫過於臉面,尤其是在兩宋時期理學的影響下,士大夫群體更加看重個人在社會上的道德表現。但按照宋朝的制度,官僚群體被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是通過科舉考試當官的,其次是通過恩蔭做官的,最後是有貪污記錄的。三個小群體在官職晉升上區別很大,但區別最大、給貪贓官員帶來心理壓力最大的莫過於在官職名稱上給他們打的標籤。

宋制,有科舉出身的官員在官名前加「左」字,非科舉出身的加「右」字,而貪污犯則什麼都不加。在這種情況下,「打標籤」給貪污官員帶來的影響也許可以和現在的「社會性死亡」相提並論了。因此在宋真宗時曾有這樣一段記錄。真宗皇帝認為當時對貪官污吏的懲治過輕,但宰相王旦卻告訴真宗「今品官犯贓,千錢以上,皆配隸衙前,終身不齒善良(終身道德上不被認可),為辱極矣。」




  • 3、有選擇的提高待遇


高薪不一定能夠百分百的「養廉」,但待遇過低肯定會出一大群貪官。典型的如前文所述的明太祖高壓反腐,朱元璋為了反腐而推出的懲罰措施不可為不嚴酷,但明初官僚在過低俸祿的現實下仍明知故犯,不管怎麼懲戒都難以根治。而宋朝在官僚俸祿待遇上則並沒有簡單地選擇「高薪」或是「低薪」,而是有選擇的通過多種方式提高了官員待遇。

首先,如前文所述,宋代出現了一職多官的冗官現象,即幾名品級相等的官員中,可能只有一名手中掌握正式職權。因此宋朝有職位的官員的俸祿高於沒有職位官員的俸祿,這樣有選擇的提高手中有權容易產生貪腐的官員的待遇,一定程度可以減輕有職位官員貪腐的風險。

其次,宋朝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制定了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因公務產生的接待、交通費用都嚴格的按照相關規定記錄和報銷,否則就要追究有關官員。

最後,除了俸祿之外,宋朝每逢大慶典或祭祀,還要給官員們頒發例賜,即津貼補助。對於一些邊遠地區的如縣主簿、縣尉等基層官員,宋廷甚至直接發給糧食津貼以提高其待遇。總的來看,相對優越的生活待遇對於減少腐敗是可以發揮出一定作用的。


綜上所述,嚴密的制度、以打標籤和區別對待為代表的輿論壓制以及有選擇的提高待遇使得儘管宋朝對貪贓官員定罪懲罰較輕,但有宋一代整體而言官僚群體貪贓的程度卻並不太高,很少出現成規模的、成系統的重大貪腐案件。而就當今來說,宋代反腐的一些措施仍有可借鑑之處。

作者:李光彩 校正/編輯:莉莉絲

參考資料:《唐律疏議》《宋史》

文字由歷史大學堂團隊創作,配圖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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