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教對國家意志的服從:唐朝寺院與國家圍繞田地的博弈

百曉生侃中國史 發佈 2021-08-03T08:16:07.022951+00:00

宗教作為封建時代中維繫統治必不可少的一味調和劑,自誕生以來便被歷代統治者所重視。佛教自東漢前期傳入中國後,歷經數百年的發展,逐漸超越道教成為了統治階級所推崇的主流宗教。唐朝建立後,李唐皇室以道家創始人老子為祖先,大力推崇道教。

宗教作為封建時代中維繫統治必不可少的一味調和劑,自誕生以來便被歷代統治者所重視。佛教自東漢前期傳入中國後,歷經數百年的發展,逐漸超越道教成為了統治階級所推崇的主流宗教。唐朝建立後,李唐皇室以道家創始人老子為祖先,大力推崇道教。武則天稱帝後為了削弱李唐的影響力,又大力扶持佛教,給佛教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黃金時期。佛教教義中忍耐、服從的思想契合統治者的統治需要,基於這一點,作為佛教載體的寺院也被統治者授予了諸多的特權。

在封建統治者授予特權之後,寺院經濟的利益空間被放大。而寺院經濟的不斷發展,也使之成為唐朝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古代小農經濟的環境下,土地是最基礎的生產要素。寺院經濟的發展使得其擁有了大量的土地,在土地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寺院與大唐朝廷之間必然出現利益的對立。基於這一點,唐朝時期政府與寺院、政治與宗教的博弈也就不可避免了。百曉生將在本文中圍繞田地,從布施、數額和買賣三個緯度的博弈來進行剖析,為大家揭開千年前的這片神秘面紗。

一、布施田地的博弈

在介紹布施田地的博弈之前,百曉生想先介紹「福田」這一概念。佛教認為供養布施和行善修德都能受福報,猶如播種田畝有秋收之利。唐初玄奘法師所著的《大唐西域記·摩揭陀國上》有載:「誠願大王福田為意,於諸印度建立伽藍,既旌聖跡,又擅高名,福資先王,恩及後嗣。」佛教「福田」的思想由來已久,在唐朝的大好環境之下開始盛行。再加上統治階級對佛教的支持,以至於唐朝的各個階級都競相獻田入寺。寺院的田地不屬於納稅範圍之內,納稅田數量的減少勢必導致唐朝政府的稅收減少,唐朝國家與寺院之間的第一個隱患隨之出現。

比如《少林寺碑》就有高祖武德八年(625年),朝廷「賜(少林)寺前地四十頃為常住田」的記載,這還是李唐推崇道教的大環境之下。高宗曾賜給西明寺「田園百頃,凈人百房,車五十輛,絹布二千匹」,玄宗則於開元十八年(730年)將范陽「麥田莊並果園一所及環山林麓……並永充供給山門所用」。在皇帝們的帶動下,大唐的各個階層紛紛上行下效,是故《辯惑一》有「王公大人助之以金帛,農商富族施之以田廬」的記載。但是從整體上來看,以國家名義對寺院的賜田數額,始終處於一個相對較少的水平。

寺院在擁有了大量的田地之後,有面臨著一個新的問題:僧侶「不掘地壞生」,他們不從事生產勞動,那麼這些田地由誰來耕種?由於寺院的田地被排除在世俗的稅收體系之外,所以一些投機分子便看到了可乘之機。他們將自己的田產以布施的形式寄名於寺廟之下,一方面為寺廟的田地提供勞動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國家的法定稅收。納稅田地和勞動人口大量流入寺院,嚴重破壞了均田制下的「均占」平衡,在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同時也導致了大量個體農戶的破產。

為了緩解國家的財政和統治為例,唐朝政府開始從立法層面限制和嚴打。其中《田令》做出了明文規定:「諸官人百姓,並不得將田宅舍施及賣易與寺觀。違者錢物及田宅並沒官。」除此之外,皇帝也三令五申來進行扼制。比如玄宗於先天二年(713年)「敕王公以下,不得輒奏請將莊宅置寺觀。」睿宗則下令「依令式以 外,及官人百姓,將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並令司農即收。外州給貧下課戶。」

二、田地數額的博弈

唐朝的經濟模式是沿自北魏以來的均田制,這一制度讓個體小農成為國家的稅役基礎,為此必須確保國家對人口和土地的絕對占有。基於這一統治需要,所以唐朝政府授田給寺院的意義,除了讓寺院維持生存之外,也是為了將寺院名下的田地置於國家監控之下。 高祖武德九年(626年),唐朝政府首次對寺院進行官方授田,規定:「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這一舉措也符合均田制下,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絕對控制的要求,第二個維度的博弈也隨之出現。

國家給寺院僧尼授田,也就有權將這些田地回收,特別是在僧尼還俗或者圓寂之後。因此《田令》的第二十八條就是對此做出的專門規定:「身死及還俗,依法收授。若當觀寺有無地之人,先聽自受」。但吃到嘴裡的肉誰願意輕易吐出來?寺院拿到手的田地,自然也不會乖乖還給國家。寺院此舉自然不會被唐朝的統治階級所接受,所以也出台了相關的法律來規範寺院的這一行為。例如高祖就於武德九年 (626年)要求「所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事,悉宜停斷」。玄宗則於開元十年(722年)做出了更加細緻的規定:

天下寺觀田,宜准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以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

唐朝政府對寺院田地急劇膨脹的遏制,也是對均田制這一經濟基礎的維護。但是自古以來上有政策,下必有對策,不能排除寺院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陽奉陰違。為此,唐朝也注重寺院田地進行實際檢括。中宗景龍元年(707年)敕「寺觀廣占田地及 人碾鎧,侵損百姓,依令本州長官檢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將莊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並令司農即收,外州給貧下課戶」。玄宗開元十一年(723年),「令檢括天下寺觀田,以少林寺系先朝所賜田碾,不令官收。」

為了懲處寺院的違法行為、加強對寺院田地的管理,唐朝政府要制訂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條》載:

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寬閒之處者,不坐……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若占於寬閒之處不坐,謂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碎,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

由此不難發現,唐朝政府在嚴厲懲處的同時,也留下了很寬裕的政策空間。不僅緩和了人地矛盾,也讓國家和寺院的博弈更加微妙。

三、買賣田地的博弈

布施田地是寺院田地的重要來源,但當布施的數量達不到寺院的需求時,買賣田地也就成為了必然。在《昭成寺僧朗谷果園莊地畝幢》中有這麼一個記載:昭成寺名下共有田地1800畝,其中是買來的田地達到了980畝,占比甚至超過了一半。唐朝初年國家是禁止田地買賣的,《唐律疏議》中有這樣的規定:「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但特殊情況下,買賣田地也是可以的。比如《通典·食貨二·田制下》中記載的:「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但隨著王朝的發展,禁止買賣田地也開始順應實際情況而被放開。德宗年間實施兩稅法之後,唐朝徹底放棄了對土地兼并的抑制:「兼并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因此兩稅法出台之後,寺院對於田地的買賣行為開始合法。但新政策也要求寺院承擔世俗的納稅義務,寺院擁有的田地越多,也意味著所需要繳納的稅款更多。唐朝「不抑兼并」之後,社會底層的人地矛盾更加尖銳,作為統治基礎的均田制也開始受到毀滅性的威脅。農民失去了田地也使得國家編戶齊民開始動盪,經濟基礎到了崩潰的邊緣。

與此同時,擁有大量土地的寺院儼然成為了一個個的封建地主。失去田地的農民為寺院提供勞動力的同時,也讓二者也建立了依附關係。在這一環境之下,寺院經濟的膨脹甚至已經威脅到了大唐帝國的生存。會昌五年(845年)四月,武宗下敕滅佛,動用國家機器的鐵腕力量大規模摧毀寺院和佛像。唐朝政府強制僧尼還俗,沒收寺院的佛像用以鑄幣。至當年八月「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唐武宗滅佛也稱會昌法難,這一事件的發生使得唐朝政治與宗教的博弈更加公開化、透明化。與此同時,我們也不難發現,唐朝國家與寺院的矛盾已經到了無法調和的地步。

四、百曉生說

如果把寺院與國家圍繞田地的這場博弈必做一場電子競技,會昌法難無疑就是國家勝利之前的最後一波「團戰」。會昌法難使得寺院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受到了重創,國家重新取得了對田地和人口的絕對主動。但佛教發展了數百年,作為一個宗教無法被輕易抹去,這位迫使佛教開始主動尋求新的經濟模式。一方面要維持佛教的生存和發展,另一方面又不能觸碰國家的紅線,於是禪林經濟便應運而生了。新興的禪宗開創了農禪結合的新模式,摒棄了寺院經濟結構下僧尼不事生產的舊規。

作為佛教的一個流派,禪宗積極主動地與小農經濟相結合,將農業生產作為寺院生存的主要途徑,並出現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新觀念。禪宗建寺多處於山地丘陵之間,所開墾的土地也呈現出分布散、規模小、交通不便的特點,這與會昌法難之前寺院「阡陌相連」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僧侶參加社會勞動,極大地減少了社會負擔,寺院「待農而食,待蠶而衣」也讓佛教更加適應中國小農經濟下封建統治者的需要。此後中國的佛教成為了歷代統治階級進行思想統治的工具,其發展最終服從於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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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田令》

《唐律疏議》

《大唐西域記》

《少林寺碑》

《辯惑一》

《通典·食貨二·田制下》

《昭成寺僧朗谷果園莊地畝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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