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突然不想租房了,中介服務費能退還嗎?

小說推書醬 發佈 2021-08-03T08:18:10.114905+00:00

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動聯繫胡女士並帶她看了一套房子。8月19日,分公司在沒有與胡女士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或合同的情況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務費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並出具了兩張收據。

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動聯繫胡女士並帶她看了一套房子。8月19日,分公司在沒有與胡女士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或合同的情況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務費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並出具了兩張收據。後胡女士經了解得知,該公司的業務操作流程極不規範,便決定不再通過其尋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還所交的5000元,但遭到拒絕。胡女士認為,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文本,沒有形成租賃房屋的事實,分公司沒有依據收取該筆費用,因此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5000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房地產經紀公司辯稱,2009年8月18日,公司業務員帶胡女士的哥哥看了一套房,後簽訂了承租人委託確認書。次日,胡女士與其哥哥來看房,稱房屋內需要配備雙人床及空調,並要求修理陽台、窗戶,雙方達成共識後,胡女士交納了定金和中介服務費。8月21日,分公司通知胡女士驗收房子時,胡女士稱不租該房屋了,並要求退還其交納的費用。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為是胡女士單方違約在先,因此不同意退還費用。

據查,原告與被告之間未簽訂居間服務合同。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礎上,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未促成胡女士與房主簽訂租賃合同,故無權收取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據此,法院判決房地產經紀公司退還胡女士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共計5000元。

法律專家的行動建議

居間合同的一個顯著特點便是合同促成才能收取居間費用,但是居間人卻會承擔保證提供的居間服務符合合同要求的義務。當一項居間合同達成之間,實際上是有三方主體的三方法律關係:居間合同本身產生的法律關係,這是主合同法律關係;居間人與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因此當一個居間合同出現糾紛,牽涉的就是三方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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