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官員貪污腐敗,光殺一儆百根本行不通,不信看朱元璋就知道了

濤哥觀歷史 發佈 2021-08-05T15:34:45.407762+00:00

洪武元年正月初四日,朱元璋即皇帝位於應天府,國號大明年號洪武,同年秋攻占大都,結束了元朝在全國的統治。都知道,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通過大規模的農民戰爭取得政權之後,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建立了一套可行的、高效的治國方略,而嚴明吏治、治理貪官,更是被定為了基本國策。

洪武元年正月初四日,朱元璋即皇帝位於應天府,國號大明年號洪武,同年秋攻占大都,結束了元朝在全國的統治。都知道,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通過大規模的農民戰爭取得政權之後,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建立了一套可行的、高效的治國方略,而嚴明吏治、治理貪官,更是被定為了基本國策。

由此可見,它的誕生絕不是偶然,有時代的影響,也有朱元璋個人的烙印。

明朝建立之初,社會動盪,剛剛經歷過大規模的戰爭,整個社會都處於一片百廢待興的景象。為了儘快穩固政權,恢復國家各地的生產秩序,朱元璋以無情的大規模屠殺、嚴苛的法令和嚴酷的刑罰,來懲治貪官污吏打擊地方豪強。之所以採取如此鐵血的手段,有兩個原因:

一方面是因為朱元璋決定吸取元朝末年貪官污吏橫行、官員欺上瞞下爭權奪勢,最終,導致元朝滅亡的歷史教訓;

另一方面則是朱元璋早年的要飯經歷,讓他對造成貧民百姓流離失所的貪官無比痛恨。

因此,在對待貪官污吏這一問題上,他就顯得尤為強硬,手段也是更加殘忍、嚴酷。並且,他是為此制定了一套可行的反貪機制,雖然說,這一機制沒有起到本應該起到的作用,但是,總歸在一段時間內、一定程度上肅清了吏治,打擊了貪污腐敗勢力,為明朝後來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保障。

這套機制大多以預防、威懾為主。

例如:他大力推行教化政策,希望將勤政廉潔的思想滲透到管理者的思想之中。在他看來,「設官為民,而非病民」,「居官宜恤民,不可勞民」。「若但使有司增飾館舍,迎送奔走,所至紛擾,無益於民而反害之,非付任之意。」這就是他認為的為官最基本的道德原則,即:「勤政愛民、廉潔自律。」

除此之外,他還意識到:如果真正想要組成一支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官僚隊伍,一定要在選拔官員的時候認真審查,同時,還要加強對官員的考察監督。為此,他在選拔官員時,奉行「任人唯賢,唯才是舉」的原則,這一點他深有體會,如果不是他手下有一群出類拔萃的大臣,他絕沒有可能建立大明朝。

而且,對於官員的考察監督主要包括「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八個方面,其中,「貪」放在了第一位。可見,朱元璋對此的重視程度。當然,有懲治便有獎勵,對於那些真正勤政廉潔的官員,朱元璋的獎勵力度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願意破格提拔,賜其爵位。

另外,朱元璋還織了一張密不透風的檢察網,完善了中央、地方的監察體制,充分發揮了民眾的監督作用。在中央,他設立了督察院,總攬監察事務;任命十二道監察御史,監察百官,無論是地方官員還是督察院的官員都在他們監察的範圍之內;設置六科給事中一職,對六部的任務實際執行情況監督。

在地方,他設置了提刑按察司,對地方官員進行全面的監督。而且,還設立了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使地方官員時刻保持警惕,以減少貪污腐敗事件的發生。因為,出身底層的朱元璋非常明白:無論是朝廷命官還是地方官員,在違法亂紀之後,一定會官官相護。如果出了事情,很難查出真相,即使查出真相,也要耗費很大的成本,但是,他們的這一系列行徑,底層受害者一定非常清楚。

因此,他認為:暢通民眾監督的渠道尤為重要。為此,實行了民告官的制度,給予百姓監督權,並在法律上給予他們保護。而且,諫言會以保密的形式送到朱元璋手中,以防告官者被打擊報復。

以上諸多措施,都是朱元璋構建反貪機制系統的一部分,哪怕在今天也可以說是十分先進、高效。

而實際上,朱元璋還頒布了許多奇特有效的小規定,同樣在反貪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這其中最奇葩的應該是朱元璋禁止地方官員與當地百姓聯姻,即:強行規定「兔子不吃窩邊草」,地方官員絕不可以娶當地女人,不管是做大還是做妾都被嚴厲禁止。

當然,這條禁令也有一定的科學根據。

首先,當官員和當地女人有了姻親關係,就不可避免地做出一些對女方或者對女方家族有利的決定,更為嚴重的為官者若失去本心,很容易與當地家族沆瀣一氣,充當地方豪強地保護傘;

其次,一旦這種情況發生了,無論是調查取證還是懲治貪官、打擊豪強都會耗費國家巨大的代價。因此,朱元璋覺得:「既然地方官員與當地女人結合的後患如此之大,還不如從源頭上規避這種風險。」

此外,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朱元璋借鑑歷朝歷代的做法,規定:官員不得在其家鄉執政,必須流動起來,以防地方官員為了利益與地方豪強聯合起來對抗中央,其效果非常顯著。

然而,這個世界上總少不了一些違紀亂法之人,總想試探一下朝廷的底線,體會一下偷偷摸摸的刺激感。

如:曹雪芹筆下的蘇州知府賈雨村,他上任後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將當年夢寐以求的風塵知己嬌杏娶回家做老婆。嬌杏大概是曹雪芹筆下最幸運的一個女子,就因為當年回頭看了賈雨村一眼,便被賈雨村娶回了家,最後,更是做到了一品誥命夫人。

但是,這終歸是藝術作品,在現實中,很少有官員會不顧自己的前程,娶一個當地女子為妻,哪怕是知己也不行,代價太大。而且,朱元璋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女家與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

意思就是說:違背此條令者,夫妻雙方都要受到懲罰,不但沒收了你的彩禮錢,還不許你們在一起,甚至,要各打八十大板。要知道,在古代打了八十大板之後,運氣不好的半條命都沒了,如果,與執行者不熟的話,被打死都有可能。

因此,很少有人願意冒這麼大的風險娶當地女子,哪怕真的喜歡,也不敢大張旗鼓,只會偷偷摸摸,小心翼翼地行事。

除此之外,朱元璋頒布的另一個有意思的規定,便是:為官者不得在執政的地方購置房產。

大明律法中明文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看看買了房子之後,不但要充公,而且,連烏紗帽都保不住。這樣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朝廷調查貪官的難度。自古以來,最難以查清的便是貪官的不動產,偏偏這一部分價值巨大,也是貪官污吏謀取利益最常用的方式。因此,這樣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貪官污吏的違法行為。

而且,事實上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了清朝,甚至,在清朝時期,軍隊的官員都不允許在地方購置房產。其實,朱元璋一系列動作看似高效嚴厲,但是,他卻忘記了滋生貪官污吏的土壤,便是封建的剝削制度。只要這一制度一日不除,他就永遠不可能從根本上治理貪污腐敗。因此,儘管朱元璋重典懲貪,但還是不可能真正清除貪贓枉法這一頑疾。

也因此,朱元璋在晚年曾說道:「法出而奸生,令出而詐起」,「我欲除貪官污吏,去奈何朝殺而暮犯」。

可見,「法治」比「法制」更有市場,人倫關係遠勝於法律的規範。

在人治的社會,權力是攫取物質財富最為便捷最為有效的通道和途徑,個人的社會地位、財富的多少,與個人的權力成正比。所以,在這樣一個人文環境下,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一官半職的官員很難出污泥而不染,貪污受賄在所難免,明初的官員也不例外。

此外,任何社會形態下的社會制度,腐敗都是久治難愈的頑疾,所以,朱元璋反貪未取得預期效果也是情有可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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