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被隔離樁擋在小區外,急需救治的孩子死亡,法院這樣判!

寧波檢察 發佈 2021-08-05T15:35:16.758525+00:00

上海一市民的孩子突發疾病,便撥打120救護車前來急救。誰知,救護車開進小區後,因通往該居民家樓下的幾條小區道路路口都設置有固定隔離樁,無法直接開到患者家樓下,救護車只得繞路到離患者居住的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急救人員隨後步行前往患者家中。

上海一市民的孩子突發疾病,便撥打120救護車前來急救。誰知,救護車開進小區後,因通往該居民家樓下的幾條小區道路路口都設置有固定隔離樁,無法直接開到患者家樓下,救護車只得繞路到離患者居住的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急救人員隨後步行前往患者家中。經過一番周折,急救人員趕到患者家中,並對患者進行了搶救,但患者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死者家屬遂以物業公司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患者家樓下,貽誤搶救時機為由,要求物業對患者的死亡損失予以賠償。物業公司則提出,患者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與小區路面上安置隔離樁沒有因果關係,不同意賠償。

小區道路設置固定隔離樁,影響救護車急救病人,要不要承擔責任?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經過審理,對責任分擔進行了明確界定。

悲劇

孩子突發疾病 隔離樁擋住救護車

顧嘉宇、徐紅霞夫婦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一中高檔小區(以下簡稱「浦東小區」)內。浦東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為江蘇的一家知名物業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物業)。因小區業主的家境都不錯,私家車很多,為了規範小區管理,合理分流小區車輛,江蘇物業在小區內許多道路路口都設置了固定的隔離樁,以引導小區的車輛停放規範、整齊、有序,小區的環境相當不錯,業主對此也是比較滿意的。

有著良好的居住條件和優美的居住環境,這本應讓顧嘉宇、徐紅霞夫婦倆感到滿足。然而,一直讓兩人揪心的是,他們生育有兩個兒子,長子顧曉彬從小患有腦癱。為了照顧好顧曉彬,他們一直把孩子留在身邊,這樣一旦顧曉彬發病,能給予及時的救助和看護。顧曉彬的病情雖說比較嚴重,但在父母的精心呵護下,闖過了一道道生死關,這也讓夫婦倆感到一些欣慰。

2016年4月22日23時許,顧曉彬看完電視,準備起身回房間睡覺。誰知,剛剛站起來的顧曉彬又突然倒下。由於此次的症狀與以往相比,顯得來勢兇猛,徐紅霞急忙給予常規措施的急救,而顧嘉宇則立即撥打120叫救護車。

23時24分19秒,120救護車到達浦東小區的西大門。23時35分37秒,120救護車與顧嘉宇會合後即向顧嘉宇的房屋方向行駛。因用於急救的輪床無法從顧嘉宇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過,救護車又選擇了其他路線行駛。誰知,其他幾條通往顧嘉宇房屋方向的道路路口都設置有固定隔離樁,救護車無法直接開到顧嘉宇家樓下。經過一番折騰後,救護車最終選擇了離顧嘉宇房屋較近的隔離樁處停車,急救人員隨後急步趕往顧嘉宇家中。

23時38分40秒左右,120急救人員到達顧嘉宇家中,並立即對顧曉彬進行了搶救。但遺憾的是,6分鐘後顧曉彬因搶救無效而死亡。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急救中心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顧曉彬於2016年4月22日23時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為腦癱。

爭議

延誤搶救時機 物業應否賠償損失

兒子病情嚴重,隨時都會有生命危險,顧嘉宇、徐紅霞雖然對此早有心理準備,但是,正因為顧曉彬身體不好,覺得兒子十分可憐,他們對顧曉彬給予了更多的呵護,只要能讓顧曉彬多活一天,他們就要盡父母的最大努力。可是,怎麼也沒有想到,兒子突然發病後,卻因小區內道路設置的固定隔離樁,致使救護車不能直接到達自家的樓下,延誤了搶救時機,兒子就病死家中,這讓顧嘉宇、徐紅霞怎麼也不能接受。

為此,在辦理完顧曉彬的喪事後,顧嘉宇、徐紅霞找到江蘇物業,就江蘇物業在小區內道路路口設置固定隔離樁提出了質疑,並以江蘇物業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其家樓下,貽誤搶救時機為由,要求物業賠償其兒子顧曉彬的死亡損失。江蘇物業則提出,顧曉彬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與小區路面上安置隔離樁沒有因果關係,不同意賠償。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意見差距太大,互不相讓,致使矛盾不能調和。在經過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顧嘉宇、徐紅霞於2017年11月1日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將江蘇物業推上了被告席,請求判令江蘇物業賠償其因兒子顧曉彬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18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在法庭上,顧嘉宇、徐紅霞共同訴稱:我們倆系夫妻關係,死者顧曉彬系我們的兒子,從小患有腦癱。我們購買了坐落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的浦東小區一處房屋後,於2015年6月28日正式入住。2016年4月22日23時左右,顧曉彬在家中突發疾病,我們即撥打120救護車準備送顧曉彬就醫。當救護車到達小區門口,詢問江蘇物業的保安9號樓的具體位置時,保安沒有指路。同時,因江蘇物業在小區路面設置了固定、無法移動的隔離樁,導致救護車不能及時、直接到達我們家樓下,終因貽誤搶救時機而致顧曉彬於2016年4月22日23時44分死亡。後我們與江蘇物業多次進行協商具體賠償事宜,但江蘇物業以各種理由搪塞,故我們起訴至法院。

江蘇物業辯稱,我公司系顧嘉宇、徐紅霞所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顧嘉宇、徐紅霞系該小區的業主。我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在本案中既不存在過錯,我公司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故不同意顧嘉宇、徐紅霞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顧嘉宇、徐紅霞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我公司對死者顧曉彬的醫療救護僅在知情情況下負有道德上的方便義務而非法定保障義務。第二,顧嘉宇、徐紅霞要求我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不具備請求權基礎。我公司與顧曉彬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我公司在小區路面上安置的隔離樁不是導致顧曉彬死亡的原因。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顧曉彬死亡的直接原因為腦癱,事發當晚120救護車因天氣原因而導致延誤。第三,我公司基於保障小區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小區路面安置了隔離樁,對顧曉彬死亡的結果不存在過錯。綜上,對顧嘉宇、徐紅霞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喪葬費均不同意承擔。

在小區內設置隔離樁,是為了小區管理的需要,而且在小區內設置隔離樁,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而小區內設置隔離樁,一旦遇到急救、火災等緊急情況時,設置的隔離樁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快速通行,從而給急救、消防帶來一定的妨礙,甚至影響到重大公共利益。這起因在小區內道路路口設立隔離樁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暴露出小區現代管理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重大衝突,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法院開庭審理後,對法院最終將如何判決,公眾都拭目以待。

判決

物業存在過錯 理應分擔相應責任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生命權是其他人身權利、權益的根本與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生命權在所有人身權利中處於最高地位、最高位階。與其他權益產生衝突時,生命權應該首先得到保護。

法院指出,江蘇物業作為物業管理者,在選擇隔離樁時具有一定的疏忽。本案中,江蘇物業作為顧嘉宇、徐紅霞所住小區的物業管理者,對小區內的道路、附屬設施等具有設置、管理、維護的職責。庭審中,江蘇物業自認在顧曉彬死亡前在小區路面上設置了固定的隔離樁,而在事發後改成了可拆卸式的隔離樁。江蘇物業在選擇隔離樁時,應當全面、充分考慮各種情況。江蘇物業作為一個專業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可以也應當預見到發生急救、火災等緊急情況時,其設置的固定式隔離樁可能直接影響到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快速通行,從而錯失挽回一條生命的機會,甚至影響重大公共利益。顧嘉宇、徐紅霞主張江蘇物業管理不當,在120救護車進入小區時,保安不知道其所住房屋的具體位置,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江蘇物業設置固定式隔離樁的行為與延遲救治死者顧曉彬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江蘇物業稱其設置固定式隔離樁的行為在前,故顧嘉宇、徐紅霞在事發時也未選擇該條設有固定式隔離樁的線路,排除了以駕車方式行駛該條線路,而另行選擇了步行方式,故不存在救護車無法通過路障而貽誤搶救時間的情況。然而,生命面前,分秒必爭。江蘇物業設置路障的行為導致顧嘉宇、徐紅霞實際可以選擇的路線減少,故認定該行為與延遲救治死者顧曉彬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法院認定,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顧嘉宇、徐紅霞與江蘇物業雙方應合理分擔顧曉彬的死亡結果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顧曉彬自幼患有腦癱,且該疾病具有較高的生命危險,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顧曉彬自身疾病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性,而江蘇物業因設置隔離樁不當而導致延遲救治在其死亡結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時,事發當天,天氣惡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救護車的行車速度,屬客觀原因,無法預見。綜合上述因素,酌情確定由江蘇物業賠償顧嘉宇、徐紅霞2萬元。

最終,浦東法院依照民法總則第6條、第179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江蘇物業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顧嘉宇、徐紅霞人民幣2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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