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理財產品 線上投資注意存證據

信網 發佈 2021-08-05T16:03:11.040019+00:00

原標題:受疫情影響,理財投資重在防風險近日常聽人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己購買的部分理財產品收益減損,理財公司無法及時向投資人支付理財收益。

原標題:受疫情影響,理財投資重在防風險

近日常聽人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己購買的部分理財產品收益減損,理財公司無法及時向投資人支付理財收益。

目前來看,主要有三類理財產品容易受到疫情影響:投資餐飲業、娛樂業、旅遊業、交通業等實體經濟行業的委託理財產品;投資證券市場的理財產品;通過線上形式購買的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委託理財產品。

對此,投資者要提高自己的證券投資專業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投資人在投資時應當選擇有專業資質的理財機構和正規的理財產品,並且詢問清楚所投資產品的運作模式和投資風險再決定是否投資。

投資受損後應及時止損

有些行業如餐飲業、娛樂業、旅遊業、交通業等投資標的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停工、停產而導致效益減損,理財公司無法獲得投資回報用以向投資人支付,理財產品可能面臨收益兌付延遲甚至兌付不能的風險。

例如,王先生向某理財公司購買了理財產品,約定:投資資金投入一家SPA會館,該會館的部分股權產生的收益權轉讓給王先生,SPA會館將股權收益定期支付給理財公司,理財公司收到後再交給王先生。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該SPA會館出於疫情防控需要而延遲開工,數月未產生經營收益,造成經營收入減少故無法支付委託理財收益。

如果理財產品投資標的企業受到疫情影響,投資人應當怎麼辦?對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強認為,首先,疫情期間投資者要密切關注項目收益情況,並要求理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要求理財公司及時報告所投項目運行情況、項目受疫情影響情況、疫情期間採取的投資策略等;其次,在得知疫情產生的影響之後應及時止損,如在滿足合同條件時及時退出投資,將風險降至最低;最後,投資人應儘可能與理財公司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如降低收益比例,甚至損失部分本金,提前退出投資,儘可能減輕疫情對各方的影響。

此外,由於疫情在金融市場的傳導效應,證券市場波動較大,疫情前期投資人及理財公司不看好市場預期走向,部分證券市場走勢低迷;部分證券短線呈振蕩上漲走勢,易觸發投資人及理財公司過於樂觀的情緒。投資人及理財公司易出現因預測不準確導致的非理性投資。

每年4月,上市公司須依規發布第一季度經營業績報告。受疫情影響除少數行業外大部分行業的預期業績可能下降明顯,易引發市場悲觀情緒從而造成市場波動。

朝陽法院法官陳曦指出,證券市場近期波動頻繁,較難預測,且部分證券產品因投資標的企業停工、停產受到的影響較大,理財產品底層資產的不確定性加大,容易引發投資人及理財公司不理性決策,從而造成投資利益受損。

不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理財產品

「因疫情影響無法兌付理財收益或收益減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依約履行,取決於疫情及防控措施與委託理財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陳曦說。

李女士投資的理財產品收益本應支付到2020年2月。可是,理財公司從2019年8月即開始停止支付收益。李女士認為理財公司違約,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理財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理財公司卻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認為自己不構成違約。

這種情況下,因為在疫情開始之前理財公司即停付收益,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開始前停付收益不可能是疫情導致,理財公司對於該時間段的停付收益無法依據不可抗力免責;對於疫情開始後停付收益,理財公司應證明停付確係疫情影響,否則仍然無法免責。

陳曦分析,如果收益損失是由於疫情或疫情防控造成的,那麼在疫情影響的範圍內理財公司有可能免責,但理財公司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向投資人通報相關情況;因理財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於損失擴大的部分則不能免責。合同履行中,除疫情影響外,理財公司也有過錯的,理財公司對於其過錯導致的收益損失部分不免責。

法官提醒,購買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時,要找正規理財公司聽取專業建議,詢問清楚所投資產品的運作模式和投資風險,科學決策是否投資。任何投資都伴隨一定風險,不要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

線上理財投資注意保存證據

小張在網上看到某公司推出的「速贏寶」理財產品,投資期限短,投資收益高,產品名稱為某東亞國家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協議顯示投入本金為5000元,協議期7天,固定日化收益率5%。

於是,小張陸續在某公司APP上購買了共計10次理財產品。然而,1個月後,小張發現該APP已經無法登錄,其在某公司APP上實名認證帳戶中的5萬元不能提現了。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還本金及收益。

訴訟中,因APP無法登錄,小張無法出示APP帳戶截屏、理財合同書、交易成功截屏等證據原件,亦無法出示其在APP上簽訂的《速贏寶理財合同書》,故難以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

受疫情影響,線下理財銷售渠道不暢。然而,對於想要購買或者已經購買線上理財產品的投資人來說,如何預防疫情帶來的投資風險?

針對此,法官認為,首先,在進行線上投資之前要確認相關理財公司有無從事理財業務的資質、相關產品有無備案。同時,要仔細審查項目信息,線上投資決策主要依賴於理財平台發布的項目信息,投資人更要仔細查看產品的運作模式、資金用途、收益支付方式、投資風險和擔保情況,對於語焉不詳的產品信息,投資者應要求平台或理財公司及時提供詳細說明,確保了解項目情況及投資風險之後再進行投資。

其次,對於已經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人,疫情期間要密切關注項目收益情況,並要求理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報告項目情況及受疫情影響情況,並根據疫情影響情況及時止損。

最後,對於已經受疫情影響的理財項目,因線上理財項目合同通常為線上簽訂而無紙質合同,發生糾紛之後為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要提供證據,所以投資人應注重證據保全,如及時下載電子合同、電子項目報告,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後續維權難。

法官提醒,投資者進行線上理財投資時,應多方了解理財項目信息,不要盲目投資,拒絕高利誘惑,同時應當仔細核實交易對方的資質、主體身份、錢款去向,注意保存證據,提高風險意識。

本報記者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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