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舉國際文件重申釣島主權

中央社 發佈 2012-08-08T07:38:00+00:00

外交部7日表示,從開羅宣言等文件,可確認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依據相同法理及事實,本為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台列嶼應一併歸還,釣魚台主權屬中華民國,不容置疑。(圖為釣魚台,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7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從開羅宣言等文件,可確認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依據相同法理及事實,

外交部7日表示,從開羅宣言等文件,可確認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依據相同法理及事實,本為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台列嶼應一併歸還,釣魚台主權屬中華民國,不容置疑。(圖為釣魚台,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7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從開羅宣言等文件,可確認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依據相同法理及事實,本為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台列嶼應一併歸還,釣魚台主權屬中華民國,不容置疑。

媒體以特稿形式,指外交部列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做為釣魚台列嶼應隨台灣回歸中華民國的說法是「畫蛇添足」、「胡言亂語」,以歷史、地理、海洋法等事實,足以做為主張釣魚台主權基礎。

外交部深夜發布新聞稿表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都是戰時國家領導人具體承諾、具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也是台灣與澎湖戰後歸還成為中華民國領土的鐵證。

外交部表示,民國34年10月,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收台灣,開始行使主權,當時沒有外國政府提出異議;民國41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中日和約」,主要內容在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已實現,和約只是完成形式確認的法律程序。

外交部說,「中日和約」雖仿照「舊金山和約」體例,未明文規定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為和約締約當事國,而和約第4條承認民國30年以前中日所締結的一切條約都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包括割讓台灣給日本的「馬關條約」,因此確認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的意義明顯。

外交部在新聞稿上說,即使日本與中共建交時曾片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但因實施條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不受條約終止影響,台、澎屬於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不變。

外交部重申,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看,釣魚台列嶼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10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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