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角度〡「撿」得他人掉落的錢包如何認定?

咸陽檢察 發佈 2020-06-03T06:46:27+00:00

有 角 度,才 有 溫 度。大家好,這裡是秦都檢察在線《檢察官角度》,一起來關注本期觀點:「撿」得他人掉落的錢包如何認定?


有 角 度,才 有 溫 度


大家好,這裡是秦都檢察在線《檢察官角度》,一起來關注本期觀點:「撿」得他人掉落的錢包如何認定?


案例:賈某在回家途中偶遇多年未見的同學譚某某,再次相見二人分外親切,互相留了聯繫方式,並約定改天一定要好好聚聚。幾日後,賈某打電話邀約譚某某前往自己家中相聚,杯觥交錯,賈某醉酒後不慎將隨身攜帶的錢包掉落,內有裝有現金3500元,譚某某發現後,順手將錢包裝進自己包內,並藉口自己還有事情,改天再聚離開。



對此案情,大家來說說各自的意見吧!!


賈某掉落的錢包屬於遺忘物、占有脫離物,譚某某將錢包占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侵占,但本案因為數額未達到侵占罪追訴標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譚某某的行為無罪,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看來大家的意見有分歧,那就讓我們來看看從檢察官角度是如何評析呢!


檢察官評析

檢察官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被確認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損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者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損害人之間因此產生了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損害人為債權人,受益人應承擔返還責任。結合本案的案情,賈某醉酒後不慎將自己的錢包掉落,雖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譚某某發現錢包掉落後,隨即產生非法占有賈某錢包的主觀故意才是其取得錢包的直接原因,故譚某某的行為不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其次,刑法中的侵占罪行為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而侵占罪與其他侵財犯罪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占包括兩個緊密結合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把對他人財物的合法持有非法轉化為自己所有,並且數額較大,拒不交出。在本案中,賈某醉酒後掉落的錢包是否屬於「遺忘物」,成為譚某某行為是「盜」是「撿」的關鍵。結合案發時的環境、犯意產生的時間等因素,顯然掉落的錢包並非「遺忘物」,也就當然不構成侵占罪。



最後,如果本案不考慮案發時的環境因素,在賈某醉酒後將錢包掉落,此時賈某對掉落的錢包已失去了控制,無論是事實上還是觀念上都對錢包失去了占有。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本案發生於賈某家中,對家中的一切財物賈某當然地享有控制和占有,並且這種占有具有明顯的排他性,錢包雖然掉落,但此時錢包事實上仍然處於賈某的占有控制下,也就是說譚某某犯意產生時並未實際支配行為對象,那麼譚某某「撿」的行為應屬於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構成盜竊罪。


普法小課堂:


盜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秦都檢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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