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身亡,ofo一審被判賠6.7萬餘元

生活晨報 發佈 2020-06-14T21:09:08+00:00

今天上午,針對男孩父母與ofo公司的糾紛,法院一審宣判,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6.7萬餘元。

2017年3月,上海市一名10歲的小學生高某在使用ofo共享單車的過程中,與一輛客車相撞身亡。男孩的父母隨後將ofo所屬的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連同肇事機動車方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


今天上午,針對男孩父母與ofo公司的糾紛,法院一審宣判,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賠償原告人民幣6.7萬餘元。


男孩騎共享單車遭大客車碾壓身亡


2017年3月26日, 高某與3位夥伴在上海一處弄堂附近玩耍時,將一輛裝置機械鎖具,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單車開鎖,隨後另3人也相繼開鎖ofo共享單車,4人一同上路騎行。


當高某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時,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相撞,隨後倒地並遭受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不幸身亡。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高某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客車司機王某負這起事故次要責任,高某負這起事故主要責任。


男孩父母索賠800餘萬元


案件發生後,高某父母將ofo公司即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連同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高某父母認為,ofo共享單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易於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後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高某父母請求法院判令被告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安全的智能鎖具;支付死亡賠償金61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而被告ofo公司則表示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由於高某與肇事機動車方之間是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與拜克洛克公司之間是生命權糾紛,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先行作出判決。判決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高某的父母賠償55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高某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應賠付款。


法院一審:監護人存嚴重過錯
ofo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針對高某父母與ofo公司的生命權糾紛,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拜克洛克公司應對男孩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高某的行為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同時作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單車,還存在逆向騎行、疏於觀察路況、未確保安全駕駛等行為。兩原告作為高某的父母在對於培養高某形成正確的公私財物道德觀念,以及增強日常的安全及規則意識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上海靜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7萬餘元。(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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