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還未開卡,健身房「沒了」,法院這樣判

fans news 發佈 2021-11-25T00:45:42+00:00

本報訊(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艷粉 通訊員 朱晨曦 王群)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市民辦理健身卡還未開卡,健身房就關閉的案子,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並由健身房返還市民服務費。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市民選擇前往健身房健身。

本報訊(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艷粉 通訊員 朱晨曦 王群)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市民辦理健身卡還未開卡,健身房就關閉的案子,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並由健身房返還市民服務費。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市民選擇前往健身房健身。健身房推出多種優惠活動,吸引市民充值辦卡。但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少市民充值的健身卡還沒消費完,健身房關門或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市民張女士就遇到了這種糟心事。2019年8月,張女士為自己和孩子在菏澤一健身房辦理了健身會員卡,並簽訂了會籍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時間為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在此期間,健身房應該為張女士及孩子提供健身服務。合同簽訂後,張女士繳納了1080元及1680元會費,該健身房向其出具了收據。

2020年5月31日,為培養孩子的游泳技能,張女士又在該健身簽訂了一份兒童升級游泳長訓班合同,並繳納了3480元會費,健身房相應出具了收據。在簽訂的兩份合同中,健身房均向張女士承諾會籍起止時間以開卡日期為準。因工作原因,張女士一直未開卡。2020年9月該健身房停止營業,張女士獲知消息後找健身房要說法,並要求他們退還繳納的會費,但一直未果。無奈之下,張女士一紙訴狀將該健身房訴至菏澤開發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與健身房簽訂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對原被告均具有拘束力。健身房違反合同約定,不能向張女士提供服務,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張女士訴請解除合同並由健身房返還服務費624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宣判後,健身房不服,提請上訴。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因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近年來,健身消費糾紛問題不斷湧現,法院已經審理了多起因健身房關門引發的案件。法官建議,此類情況消費者可採取以下措施維權:首先,消費者應結合自己實際需求,理性購買預付卡,避免一次為預付卡充入過多資金。其次,在選擇商家時要謹慎,辦卡前要注意看經營者營業執照,選擇證照齊全、資質過硬、市場信譽度高、經營狀況良好的商家。第三,切忌輕信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應當與健身公司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有效期、退轉卡條款等,並且注意保存好書面合同以及轉款記錄、收據、發票等證據,便於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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