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高校教師讀博後違約離職,校方索賠79萬

fans news 發佈 2021-12-01T06:01:17+00:00

曾為河南某高校教師的周尋向澎湃新聞反映,她讀博前與學校簽訂協議,校方承諾承擔其讀博的費用,她畢業後需要回校工作八年。

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

先賠錢,還是先放人?

河南某高校一教師稱離職時因違約遭學校高額索賠,並被拒辦檔案等手續。

「學校要求我先繳納近80萬的賠償,否則不給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曾為河南某高校教師的周尋(化名)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她讀博前與學校簽訂協議,校方承諾承擔其讀博的費用,她畢業後需要回校工作八年。但博士畢業之際,她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幾經周折,學校同意其離職,但遲遲不轉出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並提出高額索賠。

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學校應為周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

對此,11月30日,校方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學校認為,是周尋違約在先,故不服前述仲裁結果,已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仲裁委裁決,因此,前述裁決暫未生效。目前,法院尚未判決。此外,學校根據此前與周尋簽訂的協議,向仲裁委申請由周尋賠償學校支付的學費、住宿費、國家工資等費用396321元,以及協議約定的一倍違約金,合計792642元。

簽讀博協議後違約辭職,學校拒辦檔案手續

周尋稱,她已在河南這所高校待了16年。2005年,她與學校簽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並於同年7月到學校任教,屬於事業編制人員。

2016年,周尋與校方簽訂協議,攻讀博士學位。

周尋提供的《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協議第四條顯示,學校作為甲方派遣周尋攻讀博士學位,學校為其提供學費、住宿費,支付的工資待遇為國家工資、政策性補貼和獎學金。

前述協議提到,乙方畢業後必須按時回甲方報到,最低服務年限為八年,若乙方畢業後不回甲方工作等,在徵得甲方同意後,須向甲方交回學習期間甲方支付的如下費用:按第四條支付的全部費用;各種福利補貼;一、二項之費用壹倍的違約金。

該協議蓋有公章和協議雙方簽名,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12日。

周尋稱,2019年9月,在讀博即將畢業之際,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被拒,2020年12月,她再次向校方提出辭職,經過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其離職,同時於2021年2月開始停止為申請人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此後,周尋多次要求學校辦理檔案和關係的轉出以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均被拒。

周尋稱,雖然後來學校同意她離職,但遲遲不轉出檔案和關係,造成她無法就業,失去經濟來源。

2021年11月30日,校方出具給澎湃新聞的書面回復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以及《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周尋應退回學校學費、住宿費、國家工資、政策性補貼、各種福利補貼、獎學金396321元及一倍的違約金396321元,兩項合計共計792642元。本著人文關懷,學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違約金)396321元。2021年1月,學校同意周尋結清費用後可辦理離校手續,學校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等,但周尋拒絕退回有關費用,並申請了仲裁要求轉出檔案和關係。

7月22日,周尋向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裁決書

9月16日,仲裁委裁決如下:該校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周尋稱,學校未執行該裁決,並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周尋提供的蓋有學校公章的《民事起訴狀》也顯示,9月29日,學校請求洛陽市洛龍區法院撤銷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前述裁決書,判決駁回被告請求。該《民事起訴狀》稱,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裁決書完全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但卻沒有考慮被告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這顯然是一個背離法律、顯然不公平的裁決。前述文件蓋有學校公章。

學校方面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校依法向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裁決。至此,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出的裁決書並不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起訴狀

校方索賠79萬元,當事教師:兩碼事,扣押個人檔案違法違規

學校要求周尋先賠償再「放人」。而周尋認為,賠償和「放人」是兩碼事。學校已經與她解除勞動關係,並以辭職為由中斷了她的五險一金和工資,沒有理由再扣押她個人檔案。

「關於賠償的案件,法律判定賠多少我都會接受。關於不給我轉檔案的案件,我們已經於2021年1月15日解除勞動關係,再扣押我的個人檔案是違法違規行為。」她說。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9月29日,學校方面向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周尋向學校交回相關費用。申請書稱:「被申請人違約離開申請人的目的完全實現,但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卻至今未履行。」

學校方面向澎湃新聞表示,周尋於2019年7月博士畢業後,沒有履行協議返校報到,而是在未告知學校和未經過學校審批情況下,擅自聯繫並進入某校博士後流動站,屬於嚴重的違約和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雙方簽訂的《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有明確約定,鑑於周尋先擅自違約,後拒絕退還相關費用,所以學校向仲裁委請求周尋支付全部費用及一倍違約金,兩項合計792642元。

就此,目前,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尚未做出裁決。

此外,周尋稱,讀博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是她自行墊付,工資等費用由學校發放。不過,學校方面稱,11月19日,洛龍區法院庭審時,面對學校提供的向周尋支付學費、住宿費、國家工資、政策性補貼、各種福利補貼、獎學金的會計資料以及有銀行蓋章的轉款憑證,周尋拒不承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否認其銀行卡上收到學校向其支付學費住宿費的事實。

專家:高校教師離職糾紛並非孤例,高校資源配置不均是原因之一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告訴澎湃新聞,前述情況並非孤例。

「人往高處走是自然的趨勢。」儲朝暉說,在該事件中,學校設置較高的賠償額度,應該是想阻止人才外流。

澎湃新聞也此前報導過多起類似案例。2020年8月,忻州師範學院(簡稱忻州師院)地理系教師、博士賈某青提離職被索賠42萬,忻州師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強調,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且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及《晉升職稱協議書》。

澎湃新聞2020年9月報導,南昌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胡寧反映,他在博士服務期滿後提出離職時,被南昌工程學院索賠違約金43.8946萬元人民幣,校方給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務期滿了沒有違約,但評上教授的5年服務期還沒滿,算違約。

針對周尋的情況,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分析,學校拒不辦理檔案遷移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於法無據,但學校可依據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另行起訴主張該名教師的違約責任。

邢鑫表示,本案屬於勞動糾紛,但實際上又分屬勞動糾紛中不同的問題。首先,關於教師培訓費用及服務期的約定問題,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邢鑫稱,該名教師與學校約定的服務期尚未開始,學校有權要求全額退還培訓費或者支付等額違約金,具體金額據需根據實際產生費用計算。

其次是勞動關係解除的問題。邢鑫分析,該名教師從學校辭職,涉及到勞動關係的解除,該名教師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申請後,滿三十日雙方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便宣告解除,單位(及學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這是學校的法定義務。

為何類似糾紛層出不窮?儲朝暉認為,深層次原因是管理體制以及區域間學校發展的不平衡。這種狀況並非是一個教師或是一個學校造成的,而是關乎整體均衡的問題。所以該問題造成的後果,也不應由某個教師或學校來承擔。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金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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