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條款」是對善心善意的有力呵護

fans news 發佈 2021-12-08T00:35:08+00:00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專家觀點】原標題:「好人條款」是對善心善意的有力呵護竇海陽「好人條款」可以降低人們對處於困境中的弱者施以援手時的信息甄別成本,讓人們沒有後顧之憂,也不必擔心被訛詐。這對維護社會和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增強社會個體間的黏合度具有重要的價值。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專家觀點】

原標題:「好人條款」是對善心善意的有力呵護

竇海陽

「好人條款」可以降低人們對處於困境中的弱者施以援手時的信息甄別成本,讓人們沒有後顧之憂,也不必擔心被訛詐。這對維護社會和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增強社會個體間的黏合度具有重要的價值。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近日,「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一案的二審維持了原判,救助人不用對被壓斷肋骨的老人承擔民事責任。該判決所依據的主要條款就是我國《民法典》中被稱為「好人條款」的第184條,即「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原來的《民法通則》中,僅有見義勇為造成行為人自身損害時如何對損害進行補償的規定。而現在的《民法典》第184條主要是針對行為人造成損害時免予責任的規定。此條款的目的在於實現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倡導和保護。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並引發廣泛關注,法律對於見義勇為者缺乏足夠保護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如果放任類似事件不斷重演,無疑會影響社會風氣和道德水平。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保護和鼓勵,匡正社會風氣,維護我國優良傳統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已經成為共識。由《民法典》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發揮民法所倡導的公平精神,使見義勇為者在「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之後能夠得到應有的公平對待。

這條「好人條款」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職業碰瓷」現象形成約束。現實中,有部分人專門以「碰瓷」受傷、訛詐錢財為業。而「好人條款」明確了「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無須承擔民事責任」,這可以降低人們對處於困境中的弱者施以援手時的信息甄別成本,讓人們沒有後顧之憂,也不必擔心被訛詐。因此,「好人條款」對維護社會和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增強社會個體間的黏合度具有重要的價值。

見義勇為是一個具有濃厚倫道德色彩的概念。從民法的視角來看,其屬於廣義的無因管理行為。社科院版的《民法典評註》指出,見義勇為行為,無論是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或侵權活動,還是在災情、險情等緊迫情境下保護、挽救遇到危險的人,抑或是搶救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都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屬於在沒有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之利益所進行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只不過這種無因管理行為因其發生的場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特殊的規範進行調整。

對於這種行為,各國民法典多將其規定於「無因管理」一章。如《義大利民法典》第2030條規定,「管理人負有與受託人相同的義務;但是,鑑於導致管理人進行管理的情況,法官得降低管理人因其過失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正是針對特殊情況下的無因管理行為所設置的條款。《法國民法典》第1374條亦規定,「管理人應當對該事務之管理給予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但對因管理人的過錯或懈怠所引起的損害賠償,法官得視致使管理人負責管理事務的具體情形,酌情減輕之」。《德國民法典》第680條則將此種行為稱為「為避開危險而管理事務」,從而進行特殊的調整。與之類似的還有《日本民法典》第698條中的「緊急無因管理」概念。

我國《民法典》第184條用「緊急救助行為」來表達見義勇為行為。一方面,以「緊急」一詞作為修飾,能夠突顯此類行為通常具有的特點;另一方面,緊急救助行為的概念更著重於突出此類行為在私法視角上所具有的意義以及其中含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更為嚴謹的法律概念。但是,緊急救助行為與見義勇為的概念一樣,都難以涵蓋該條所要針對的行為的前提要件,即實施該行為的人首先必須是並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實施救助義務的人。也就是說,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不應構成該條所稱的「緊急救助行為」。如《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由於人民警察等具有特殊技能,負有相關職責,當然要承擔對相關人士提供救助的義務。而且在履行此種義務的過程中,應當符合該行業領域職責要求的注意防範程度,避免對受助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相較於普通人,他們在實施救助行為時也具有更強的專業和技術優勢,對其主觀過錯的認定應當綜合其所處行業的情況來確定。因此,那些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緊急救助行為,並不屬於《民法典》第184條的調整範疇。

雖然緊急無因管理屬於無因管理的一種,但是其的確具有需要法律所特別規範的不同於無因管理的「個性」。按照民法原理,在無因管理的場合,管理人負有適當注意避免損害的義務。如果管理人採取的管理方法、措施不當,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害,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管理人對損害的產生只有一般或輕微的過錯,則可以考慮減輕甚至免除其責任。而在實施緊急無因管理的場合,由於當時的情況往往十分危急,而且管理人往往需要承擔較高的自身安全風險,如果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較高的注意義務,不僅不切合實際,也會對救助人的救助熱情造成阻礙,有違鼓勵人們見義勇為、幫助他人的目標的實現。因此,降低緊急無因管理的注意義務,有助於解除管理人的後顧之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碰瓷」的得逞,這對於改善社會上的「冷漠化」趨勢以及緩解公民在面對需要幫助的他人時的防備心理,均具有積極作用。

期待在「好人條款」的有力呵護下,我們的社會能有更多善心善意得以存續,得以傳遞,我們的社會能更溫暖、和諧。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責任編輯: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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