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投毒方式非法獵捕致千餘只野生鳥類死亡,男子獲刑13年

fans news 發佈 2022-01-25T04:02:22+00:00

採取投毒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造成千餘只鳥類死亡。1月25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山東省東營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公訴案」。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採取投毒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造成千餘只鳥類死亡。檢察機關對李某忠等8人提起公訴,並對包括8名被告人和另外4名參與了本案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侵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1月25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山東省東營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公訴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李某忠向被告人尹某星等人提供毒藥呋喃丹,並傳授使用方法、指導拌藥,採取投毒方式在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獵捕野生鳥類,而後由李某忠予以收購、出售。其中,既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又有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18年11月前後,被告人李某忠將向他人收購的2隻灰鶴(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每隻2000元的價格分兩次出售給李某剛(另案處理)。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山以1500元的價格向李某忠出售白鶴(國家一級保護動物)1隻。12月26日,李某忠將白鶴以3200元價格出售給在山東聊城從事珍禽養殖場經營的被告人宋某勇。後宋某勇以11000元價格,將白鶴轉賣給河南省鶴壁市某濕地公園。12月28日,李某山以1400元價格向李某忠出售其獵捕的灰鶴1隻。

此外,被告人李某忠大量收購被告人單某明、李某林、畢某平、葛某軍、李某山、尹某星等人毒殺或撿拾的野生鳥類死體後,通過長途物流,販賣給江蘇、湖北等地的個體收購者。經鑑定,死亡鳥類涉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灰鶴和白天鵝各6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斑嘴鴨、綠頭鴨、蒼鷺、夜鷺等千餘只。

2018年11月29日,山東省東營市森林公安局(以下簡稱「東營森林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商請山東省東營市檢察院就證據收集提出意見。針對該案作案時間長,涉案人員多,鳥類種類和數量多等問題,東營市檢察院生態環保辦案組先後6次與公安機關召開檢警聯席會議,圍繞各犯罪嫌疑人長期在自然保護區工作生活經歷,深挖細查犯罪線索,固定了犯罪團伙成員間的微信記錄、轉帳記錄、通話記錄、行車軌跡等客觀性證據,查清了「獵捕—收購—運輸—銷售」犯罪利益鏈條。

2019年6月25日,東營森林公安局以李某忠等8人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案件移送東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東營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忠不僅有收購毒殺鳥類的行為,還有向其他被告人提供毒藥並傳授毒殺鳥類方法的行為,遂決定追加認定李某忠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7月25日,東營市檢察院根據級別管轄,將案件交廣饒縣檢察院辦理。9月24日,廣饒縣檢察院對李某忠等8人提起公訴,並對包括8名被告人和另外4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侵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2月25日,廣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忠、單某明、尹某星、李某林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忠、尹某星、單某明、畢某平、李某林、宋某勇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山犯非法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山、尹某星、單某明、畢某平、葛某軍犯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李某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合計並處罰金34.5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李某忠等12人共同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費共計13.4萬餘元、鑑定評估費2.1萬元,並在國家級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李某忠、李某山不服,提出上訴。

2021年6月4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根據同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關規定,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李某山犯非法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將其中李某忠的刑期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對其他原審被告人的刑期和罰金等均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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