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明確對演出經紀人員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網 發佈 2022-05-21T22:28:49.741233+00:00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之一是與《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5月18日電 (記者魯婧)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進一步深化演出市場「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本次修訂主要內容之一是與《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為貫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2017年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細則》的實施,為規範演出市場秩序、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了解,本次《細則》修訂,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有關規定進行銜接,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減輕企業負擔。同時,與《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進行銜接,對於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處罰措施由「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調整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調輕了對該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此外,《細則》修訂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與《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三是與《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相銜接,調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措施。四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部門名稱等表述進行修改,同時對部分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新《細則》明確了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從嚴格准入、優化服務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為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細則》修訂的政策解讀:

營業性演出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有何聯繫?

目前,營業性演出領域行政許可主要包括三類主體審批、一類活動審批和一個資格認定。「三類主體」是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活動」是指營業性演出活動,「資格認定」是指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

獲批成為演出市場主體(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前提條件。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個人需要具備演出經紀人員資格。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須有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負責。

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僅有內地(大陸)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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