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建築施工安全強制性條文速查手冊

聽別人的故事之笨小孩 發佈 2022-05-23T23:53:00.608963+00:00

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於或等於 500 mm 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於 1.2 m 的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

第 一 部 分 綜 合 類

1《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GB50870-2013

5.2.1 對建築施工臨時結構應做安全技術分析,並應保證在設計規定的使用工況下保持整體穩定性。

7.2.2 建築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應對安全事故的風險特徵進行安全技術分析,對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風險,應有預防技術措施。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GB50656-2011

3.0.9 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5.0.3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健全與企業安全生產組織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並應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0.0.6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設置,分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編制人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

12.0.3 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6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

15.0.4 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測試器具,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並應跟蹤複查直至整改完畢。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

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4.2.1 在洞口作業時,應採取防墜落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豎向洞口的短邊邊長小於 500 mm 時,應採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於或等於 500 mm 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於 1.2 m 的防護欄杆,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

2、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尺寸為 25 mm-500 mm 時,應採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且應防止蓋板移位;

3、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邊長為 500 mm-1500 mm 時,應採用蓋板覆蓋或防護欄杆等措施,並應固定牢固;

4 、當非豎向洞口短邊長大於或等於 1500 mm 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於 1.2 m的防護欄杆,洞口應採用安全平網封閉。

5.2.3 嚴禁在未固定、無防護設施的構件及管道上進行作業或通行。

6.4.1 懸挑式操作平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平台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應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應可靠連接;

2 嚴禁將操作平台設置在臨時設施上;

3 操作平台的結構應穩定可靠,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8.1.2 採用平網防護時,嚴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代替平網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 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6m。

4.2.1 宿舍、辦公用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4.3.3 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3.0h 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 1/2。

5.1.4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採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5的規定。

5.3.6 在建工程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6 的規定。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9 的規定。

6.2.1 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

6.3.1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6.3.3 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 146-2013

4.2.1 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4.2.5 建築物內垃圾應採用容器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清運,嚴禁凌空拋擲。

4.2.6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5.1.6 施工現場生活區宿舍、休息室必須設置可開啟式外窗,床鋪不應超過 2 層,不得使用通鋪。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

4.0.1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中,保證項目應全數檢查。

5.0.3 當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為不合格時,必須限期整改達到合格。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標誌設置技術規程》JGJ348-2014

3.0.2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下列危險部位和場所應設置安全標誌:

1 、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和孔洞口;

2、 基坑和基槽外圍、管溝和水池邊沿;

3 、高差超過 1.5 m 的臨邊部位;

4 、爆破、起重、拆除和其他各種危險作業場所;

5、 爆破物、易燃物、危險氣體、危險液體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險品存放處;

6 、臨時用電設施;

7 、施工現場其他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危險部位或場所。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

2.0.4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誌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3.0.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 、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 、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絕緣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3.0.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 、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 、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 、從事酸鹼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鹹膠鞋,戴耐酸鹼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 、在密閉環境或通風不良的情況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3.0.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 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3.0.5 油漆工在從事塗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3.0.6 普通工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孔井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程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膠靴、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3.0.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從事塗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2 、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膠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3.0.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 、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風鏡和薄膜手套。

3.0.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2012

6.0.1 從事鋼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須持有鋼筋焊工考試合格證,並應按照合格證規定的範圍上崗操作。

《坡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693-2011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面周邊和預留孔洞部位必須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的防護措施;

2、 屋面坡度大於 30%時,應採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員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以上時不得施工;

5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設施,並應加強火源管理。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範》GB51004-2015

5.5.8 預製樁在施工現場運輸、吊裝過程中,嚴禁採用拖拉取樁方法。

6.1.3 在基坑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時,應採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措施,不得影響周圍建(構)築物及鄰近市政管線與地下設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 二 部 分 臨 電 工 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2014

4.0.4 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其他電源互相閉鎖,嚴禁並列運行。

8.1.10 保護導體(PE)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8.1.12 嚴禁利用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氣體或爆炸性氣體的金屬管道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導體(PE)。

10.2.4 嚴禁利用額定電壓 220V 的臨時照明燈具作為行燈使用。

10.2.7 行燈變壓器嚴禁帶入金屬容器或金屬管道內使用。

11.2.3 在易燃、易爆區域內進行用電設備檢修或更換工作時,必須斷開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11.4.2 在潮濕環境中嚴禁帶電進行設備檢修工作。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

1.0.3 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三級配電系統;

2 、採用 TN-S 接零保護系統;

3 、採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3.1.4 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准」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3.1.5 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准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3.4 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並應履行複查驗收手續。

5.1.1 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 TN-S 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圖 5.1.1)。

5.1.2 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採用 TN 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 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 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複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護系統(圖 5.1.2)。


5.1.10 PE 線上嚴禁裝設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5.3.2 TN 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複接地。

在 TN 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 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達到 10Ω 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複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於 10Ω。

5.4.7 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 PE 線必須同時做重複接地,同一台機械電氣設備的重複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複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6.1.6 配電櫃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

6.1.8 配電櫃或配電線路停電維修時,應掛接地線,並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誌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6.2.3 發電機組電源必須與外電線路電源連鎖,嚴禁並列運行。

6.2.7 發電機組並列運行時,必須裝設同期裝置,並在機組同步運行後再向負載供電。

7.2.1 電纜中必須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採用五芯電纜。

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 N 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 PE 線,嚴禁混用。

7.2.3 電纜線路應採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並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誌。

8.1.3 每台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 2 台及 2 台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8.1.11 配電箱的電器安裝板上必須分設 N 線端子板和 PE線端子板。N 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絕緣;PE 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做電氣連接。

進出線中的 N 線必須通過 N 線端子板連接;PE 線必須通過PE 線端子板連接。

8.2.10 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 0.1 s。

使用於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採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於 15 m 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 0.1 s。

8.2.11 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於30 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於 0.1 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於 30mA·s。

8.2.15 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進線端嚴禁採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

8.3.4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作業。

9.7.3 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呈現可見電源分斷點,並關門上鎖。

10.2.2 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

地面高度低於 2.5 m 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於 36 V;

2、 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 V;

3、 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 12V。

10.2.5 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10.3.11 對夜間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總電源開關的前側,並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供電時的應急自備電源。

第 三 部 分 基 坑 工 程

《建築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GJ311-2013

5.4.5 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築物、管線失穩破壞徵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後方可恢復施工。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3.1.2 基坑支護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證基坑周邊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證主體地下結構的施工空間。

8.1.3 當基坑開挖面上方的錨杆、土釘、支撐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嚴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採用錨杆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杆或支撐。

8.1.5 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內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並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2.0.3 施工前應針對安全風險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2.0.4 施工現場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患後方可恢復施工。

5.1.4 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情況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

1、 爆破可能產生不穩定邊坡、滑坡、崩塌的危險;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

3 、惡劣天氣條件下。

6.3.2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和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杆等基坑支護結構,亦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167-2009

3.1.5 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且易於受水浸濕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設計中應採用天然狀態下的土性參數進行穩定和變形計算,並應採用飽和狀態(Sr=85%)條件下的參數進行校核;校核時其安全係數不應小於 1.05。

5.1.4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採用坡率法:

1 、放坡開挖對擬建或相鄰建(構)築物及重要管線有不利影響;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內干作業;

3 、填土較厚或土質鬆軟、飽和,穩定性差;

4、 場地不能滿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側壁穩定性驗算,應考慮垂直裂縫的影響,對於具有垂直張裂隙的黃土基坑,在穩定計算中應考慮裂隙的影響,裂隙深度應採用靜止直立高度計算。一級基坑安全係數不得低於 1.30,二、三級基坑安全係數可取不得低於 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須設置排水系統,流水坡向應明顯,不得積水。基坑上部排水溝與基坑邊緣的距離應大於 2 m,溝底和兩側必須做防滲處理。基坑底部四周應設置排水溝和集水坑。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09

3.0.1 開挖深度大於等於 5m 或開挖深度小於 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7.0.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高監測頻率:

1、 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 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發現的不良地質。

4 、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違反設計工況施工。

5 、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

7、 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8、 周邊地面突發較大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9 、鄰近建築突發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出現嚴重開裂。

10、 基坑底部、側璧出現管涌、滲漏或流沙等現象。

8.0.1 基坑工程監測必須確定監測報警值,監測報警值應滿足基坑工程設計、地下結構設計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控制要求。監測報警值應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確定。

8.0.7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進行危險報警,並應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中的保護對象採取應急措施。

1 、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的累計值。

2 、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值突然明顯增大或基坑出現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等。

3 、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杆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鬆弛或拔出的跡象。

4 、周邊建築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

5、 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等。

6 、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進行危險報警的情況。

第 四 部 分 模板與腳手架工程

《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GB51210-2016

8.3.9 支撐腳手架的水平杆應按步距沿縱向和橫向通長連續設置,不得缺失。在支撐腳手架立杆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杆,水平杆和掃地杆應與相臨立杆連接牢固。

9.0.5 作業腳手架連牆件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牆件的安裝必須隨作業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後安裝;

2、 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牆件 2 個步距及以上時,在上層連牆件安裝完畢前,必須採取臨時拉結措施。

9.0.8 腳手架的拆除作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的拆除應從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2、 同層杆件和構配件必須按先外後內的順序拆除;剪刀撐、斜撐杆等加固杆件必須在拆卸至該杆件所在部位時再拆除;

3、 作業腳手架連牆件必須隨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架體。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的自由端高度超過 2 步時,必須加設臨時拉結措施。

11.2.1 腳手架作業層上的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荷載。

11.2.2 嚴禁將支撐腳手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設備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業腳手架上。嚴禁在作業腳手架上懸掛起重設備。

《租賃模板腳手架維修保養技術規範》GB50829-2013

3.3.10 外表面鏽蝕深度大於 0.18mm 或產生塑性變形的鋼管,必須報廢。

4.1.8 施工現場拆除後的大模板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工程大模板技術規程》JGJ74 的要求堆放,高架堆放時,堆放架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4.3.8 吊環維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環必須全數檢查和維修。

2 、裝配式吊環連接螺栓必須每次更換,並應用雙螺母緊固。

3 、模板維修時,不應對吊環截面、安裝位置及連接螺栓進行任意代換。

4.4.5 吊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報廢:

1 、吊環出現裂紋。

2 、截面損失大於或等於 3%。

3 、吊環使用年限超過 3 年 。

8.4.2 維修後扣件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位嚴禁有裂紋。

2 、T 形螺栓長度應為 72 mm±0.5 mm;螺母對邊寬度應為22 mm±0.5 mm;螺母厚度應為 14 mm±0.5 mm。

3 、鉚釘直徑應為 8 mm±0.5 mm;鉚接頭應大於鉚孔直徑1 mm。

4 、旋轉扣件中心鉚釘直徑應為 14 mm±0.5 mm。

5 、蓋板和座的張開距離應大於或等於 50 mm,當鋼管公稱外徑為 51 mm 時,蓋板與座的張開距離應大於或等於 55 mm。

《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範》JGJ162-2008

5.1.6 模板結構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受壓構件長細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應大於 150;拉條、綴條、斜撐等連繫構件,不應大於 200;

2 、受拉構件長細比:鋼杆件,不應大於 350;木桿件,不應大於 250。

6.1.9 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

2、 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撐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 形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杆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於 200 mm,螺杆外徑與立柱鋼管內徑的間隙不得大於 3 mm,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 mm 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杆。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杆。掃地杆與頂部水平拉杆之間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後,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杆。當層高在 8~20 m 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杆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杆;當層高大於 20 m 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杆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築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

4 、木立柱的掃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撐應採用 40 mm×50 mm木條或 25 mm×80 mm 的木板條與木立柱釘牢。鋼管立柱的掃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撐應採用 48 mm×3.5 mm 鋼管,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木掃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撐應採用搭接,並應採用鐵釘釘牢。鋼管掃地杆、水平拉杆應採用對接,剪刀撐應採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 500mm,並應採用 2 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杆端不小於 100 mm 處進行固定。

注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11 第 3.1.2 條規定:腳手架鋼管宜採用 48.3 mm×3.6 mm 鋼管。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於 25.8 kg。

6.2.4 當採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構造與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於 50 mm。

2 、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 6.1.9 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杆應向低處延長不少於 2 跨,高低差不得大於1 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於 0.5 m。

3、 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於 500 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於步距的 1/3。

4 、嚴禁將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 10 m 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其寬度宜為 4~6 m,並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杆處設置水平剪刀撐(圖6.2.4-1)。剪刀撐杆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45°~60°。當建築層高在 8~20 m 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圖 6.2.4-2)。當建築層高超過 20 m 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圖 6.2.4-3)。

6 、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 5 m 時,應在立柱周圈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間距 6~9 m、豎向間距 2~3 m 與建築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

《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

3.1.2 插銷外表面應與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頭內表面吻合,插銷連接應保證錘擊自鎖後不拔脫,抗拔力不得小於3 KN。

6.1.5 模板支架可調托座伸出頂層水平杆或雙槽鋼托梁的懸臂長度(圖 6.1.5)嚴禁超過 650 mm,且絲杆外露長度嚴禁超過400 mm,可調托座插入立杆或雙槽鋼托梁長度不得小於 150 mm。

9.0.6 嚴禁在模板支架及腳手架基礎開挖深度影響範圍內進行挖掘作業。

9.0.7 拆除的支架構件應安全地傳遞至地面,嚴禁拋擲。

《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202-2010

4.4.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結構構造的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高度不得大於 5 倍樓層高;

2、 架體寬度不得大於 1.2 m;

3 、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得大於 7 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相鄰兩主框架支撐點處的架體外側距離不得大於 5.4 m;

4、 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得大於 2 m,且不得大於跨度的1/2;

5、 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得大於 110㎡。

4.4.5 附著支承結構應包括附牆支座、懸臂樑及斜拉杆,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處應設置一道附牆支座;

2、 在使用工況時,應將豎向主框架固定於附牆支座上;

3 、在升降工況時,附牆支座上應設有防傾、導向的結構裝置;

4、附牆支座應採用錨固螺栓與建築物連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於兩個或應採用彈簧墊圈加單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長度不應少於 3 扣,並不得小於 10 mm,墊板尺寸應由設計確定,且不得小於 100 mm×100 mm×10 mm;

5、 附牆支座支承在建築物上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且不得小於 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各部位和各結構構件相連,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建築工程結構。

4.5.1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

4.5.3 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並附著在建築結構上,每一升降點不得少於一個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都必須起作用;

2 、防墜落裝置必須採用機械式的全自動裝置,嚴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組的手動裝置;

3 、防墜落裝置技術性能除應滿足承載能力要求外,還應符合表 4.5.3 的規定。

4 、防墜落裝置應具有防塵、防污染的措施,並應靈敏可靠和運轉自如;

5 、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必須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築結構上;

6 、鋼吊杆式防墜落裝置,鋼吊杆規格應由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 φ25 mm。

5.2.11 懸掛吊籃的支架支撐點處結構的承載能力,應大於所選擇吊籃各工況的荷載最大值。

5.4.7 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牆上、女兒牆外或建築物挑檐邊緣。

5.4.10 配重件應穩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並應有防止隨意移動的措施。嚴禁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應符合設計規定。

5.4.13 懸掛機構前支架應與支撐面保持垂直,腳輪不得受力。

5.5.8 吊籃內的作業人員不應超過 2 個。

6.3.1 在提升狀況下,三角臂應能繞豎向桁架自由轉動;在工作狀況下,三角臂與豎向桁架之間應採用定位裝置防止三角臂轉動。

6.3.4 每一處連牆件應至少有 2 套杆件,每一套杆件應能夠獨立承受架體上的全部荷載。

6.5.1 防護架的提升索具應使用現行國家標《重要用途鋼絲繩》GB 8918 規定的鋼絲繩。鋼絲繩直徑不應小於 12.5 mm。

6.5.7 當防護架提升、下降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建築物內或相鄰的架體上,嚴禁站在防護架上操作;架體安裝完畢前,嚴禁上人。

6.5.10 防護架在提升時,必須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閉一片」的原則進行,嚴禁提前拆除兩片以上的架體、分片處的連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閉設施。

6.5.11 在每次防護架提升後,必須逐一檢查扣件緊固程度;所有連接扣件擰緊力矩必須達到 40 N·m~65 N·m。

7.0.1 工具式腳手架安裝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等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應經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後實施。

7.0.3 總承包單位必須將工具式腳手架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並應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明確總包、分包或租賃等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8.2.1 高處作業吊籃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施工、安裝、監理等單位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吊籃不得使用。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11

3.4.3 可調托撐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於 40 k N,支托板厚不應小於 5 ㎜。

6.2.3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6.3.3 腳手架立杆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杆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杆固定, 高低差不應大於1 m。靠邊坡上方的立杆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 mm(圖6.3.3)。

6.3.5 單排、雙排與滿堂腳手架立杆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餘各層各步接頭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接。

6.4.4 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且不應大於 4 m。

6.6.3 高度在 24 m 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高度在 24 m 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 15 m 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 並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圖 6.6.3)。

6.6.5 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7.4.2 單、雙排腳手架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牆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於兩步時,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7.4.5 卸料時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

8.1.4 扣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檢查產品合格證,並應進行抽樣複試,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 GB15831 的規定。扣件在使用前應逐個挑選,有裂縫、 變形、螺栓出現滑絲的嚴禁使用。

9.0.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架子工應持證上崗。

9.0.4 鋼管上嚴禁打孔。

9.0.5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 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9.0.7 滿堂支撐架頂部的實際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9.0.13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杆, 縱、橫向掃地杆;

2 、連牆件。

9.0.14 當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採取加固措施。

《組合鋁合金模板工程技術規程》JGJ386-2016

3.1.4 鋁合金材料的強度設計值應按表 3.1.4 採用。

《建築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範》JGJ300-2013

7.1.1 支撐結構嚴禁與起重機械設備、施工腳手架等連接。

7.1.3 支撐結構使用過程中,嚴禁拆除構配件。

7.7.2 支撐結構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荷載。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範》GB50496-2009

5.3.2 模板和支架系統在安裝、使用和拆除過程中,必須採取防傾覆的臨時固定措施。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2011

4.1.2 對模板及支架,應進行設計。模板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應能可靠地承受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荷載。

4.4.7 採用扣件式鋼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時,支架搭設應完整,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管規格、間距和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

2、立杆上應每步設置雙向水平杆,水平杆應與立杆扣接;

3、立杆底部應設置墊板。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

4.1.2 模板及支架應根據安裝、使用和拆除工況進行設計,並應滿足承載力、剛度和整體穩固性要求。

《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JGJ183-2009

3.0.1 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架體及附著支承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防墜落裝置必須靈敏、制動可靠,防傾覆裝置必須穩固、安全可靠。

7.1.1 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的每個機位必須設置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的制動距離不得大於 80 mm。

7.2.1 液壓升降整體腳手架在升降工況下,豎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著支承和最下附著支承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 2.8 m 或 1/4 架體高度;在使用工況下,豎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著支承和最下附著支承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 5.6 m 或 1/2 架體高度。

第 五 部 分 起重機械設備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2.0.1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應經過安全技術交底後持證上崗。

2.0.2 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超速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

2.0.3 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和保險裝置及各種安全信息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2.0.21 清潔、保養、維修機械或電氣裝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等機械停穩後再進行操作。嚴禁帶電或採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檢修。

4.1.11 建築起重機械的變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鋼絲繩防脫裝置、防脫鉤裝置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1.14 在風速達到 9.0 m/s 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

4.5.2 桅杆式起重機專項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並應經專家論證後實施。施工單位必須指定安全技術人員對桅杆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進行現場監督和監測。

5.1.4 作業前,必須查明施工場地內明、暗鋪設的各類管線等設施,並應採用明顯記號標識。嚴禁在離地下管線、承壓管道 1 m 距離以內進行大型機械作業。

5.1.10 機械迴轉作業時,配合人員必須在機械迴轉半徑以外工作。當需在迴轉半徑以內工作時,必須將機械停止迴轉並制動。

5.5.6 作業中,嚴禁人員上下機械,傳遞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拖把或機架上坐立。

5.10.20 裝載機轉向架未鎖閉時,嚴禁站在前後車架之間進行檢修保養。

5.13.7 夯錘下落後,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嚴禁提前下坑掛鈎。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鈎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

7.1.23 樁孔成型後,當暫不澆注混凝土時,孔口必須及時封蓋。

8.2.7 料斗提升時,人員嚴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在料斗下方進行清理或檢修時,應將料斗提升至上止點,並必須用保險銷鎖牢或用保險鏈掛牢。

10.3.1 木工圓鋸機上的旋轉鋸片必須設置防護罩。

12.1.4 焊割現場及高空焊割作業下方,嚴禁堆放油類、木材、氧氣瓶、乙炔瓶、保溫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對承壓狀態的壓力容器和裝有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嚴禁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

《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305-2010

3.0.7 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

4.2.9 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嚴禁設置在同一個附牆支承結構上。

4.2.15 附著式腳手架架體上應有防火措施。

5.2.8 安全鎖應完好有效,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安全鎖。

6.2.9 吊籠安全停靠裝置應為剛性機構,且必須能承擔吊籠、物料及作業人員等全部荷載。

7.2.15 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防墜安全器。

8.2.8 鋼絲繩必須設有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及捲筒輪緣的間距不得大於鋼絲繩直徑的 20%。

《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4.1.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施工升降機不得安裝使用:

1、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過由安全技術標準或製造廠家規定使用年限的;

3、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 、、無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 、無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4.2.10 安裝作業時必須將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作。當導軌架或附牆架上有人員作業時,嚴禁開動施工升降機。

5.2.2 嚴禁施工升降機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的防墜安全器。

註:

1 、防墜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 1 年。

2、 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的壽命為 5 年。

5.2.10 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5.3.9 嚴禁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進行保養、維修作業。

《建築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2.0.3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應配備下列人員:

1 、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

2、 具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

2.0.9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

3 、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

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

2.0.14 當多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並應採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台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 2m;

2、 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於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 2m。

2.0.16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 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鏽蝕的;

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 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 、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並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3.4.13 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0.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0.7 拆卸時應先降節、後拆除附著裝置。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2010

5.1.5 鋼絲繩在捲筒上應整齊排列,端部應與捲筒壓緊裝置連接牢固。當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於 3 圈。

5.1.7 物料提升機嚴禁使用摩擦式卷揚機。

6.1.1 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時,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警示信號;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110%時,起重量限制器應切斷上升主電路電源。

6.1.2 當吊籠提升鋼絲繩斷繩時,防墜安全器應制停帶有額定起重量的吊籠,且不應造成結構損壞。自昇平台應採用漸進式防墜安全器。

8.3.2 當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大於或等於 30 m 時,不得使用纜風繩。

9.1.1 安裝、拆除物料提升機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安裝、拆除單位應具有起重機械安拆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

2 、安裝、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11.0.2 物料提升機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機嚴禁載人。

《建築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276-2012

3.0.1 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編制吊裝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並應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作業中,未經技術負責人批准,不得隨意更改。

3.0.19 暫停作業時,對吊裝作業中未形成穩定體系的部分,必須採取臨時固定措施。

3.0.23 對臨時固定的構件,必須在完成了永久固定,並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解除臨時固定措施。

《鋼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755-2012

11.2.4 鋼結構吊裝作業必須在起重設備的額定起重量範圍內進行。

11.2.6 用於吊裝的鋼絲繩、吊裝帶、卸扣、吊鉤等吊具應經檢驗合格,並應在其額定許用荷載範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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