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 2022 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的通知

信息新報 發佈 2022-05-24T06:10:10.635889+00:00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台州市2022 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通知如下:—、申報範圍2021年12月底前仍在台州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台州市2022 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申報範圍

2021年12月底前仍在台州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所有單位職工 、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 2022年新增的參保人員無需再次申報。

二、申報要求

l .用人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參保人員上年度全部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據實申報。

2. 已在省本級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業單位無須單獨申報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3. 各單位申報的職工月繳費基數超過公布的繳費基準數上限或低於繳費基準數下限標準的,待繳費基準數公布後,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統一調整。

4.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 業人員按照社平工資、繳費比例自動調整。

三、申報方式

l 、參保單位和有僱工個體工商戶可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進入網報系統自行申報。

2、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需要調整繳費比例的可通過經辦窗口申報。

四、申報時間

2022年5月17日起至6月20日。

五、其他

1 、機關事業單位已在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完成繳費工資申報的在編職工,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報。失業、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從2022年1月起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同步啟用。

2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單位申報的2022年度繳費基數與申報前實際繳納的1-6月基數差額做補退收工作。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工資收入的,將以該用人單位上月職工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繳費基數並按規定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

4、申報時應填寫2021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其他項目請勿修改。參保職工基本信息有誤的,按規定另行申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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