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基、地基處理的檢驗與監測及建築物沉降觀測

貴州密斯餘 發佈 2022-06-03T05:15:54.646661+00:00

一、樁基工程的檢測對於樁基工程,在樁孔開挖至持力層後,應採用試鑽或釺探的方法檢驗樁端持力層是否與岩土勘察報告相一致。如果基底與勘察報告不符,應提出處理措施或修改設計。當與勘察報告差異較大時,應建議進行施工勘察。單樁承載力的檢驗,應採用載荷試驗與動測相結合的方法。

一、樁基工程的檢測

對於樁基工程,在樁孔開挖至持力層後,應採用試鑽或釺探的方法檢驗樁端持力層是否與岩土勘察報告相一致。如果基底與勘察報告不符,應提出處理措施或修改設計。當與勘察報告差異較大時,應建議進行施工勘察。單樁承載力的檢驗,應採用載荷試驗與動測相結合的方法。對於大直徑挖孔樁、人工成孔大口徑灌注樁基礎,應逐樁檢驗孔底尺寸和岩土情況,應逐根檢查樁底尺寸是否與設計相符合,樁底岩土情況是否符合勘察資料,樁端進入持力層深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樁底沉渣是否清理乾淨等等。當地下水位較高時,應監測水位的變化情況,當水量較大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以防塌孔。

樁基工程檢測的內容和方法詳見《基礎工程學》中相關部分內容。

二、地基處理的檢驗與監測

地基土的強度和變形不能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時,需要對地基土採取地基處理措施。地基處理的方案和方法較多,各自有其適用條件。為保證地基處理方案的適宜性、使用材料和施工質量以及處理效果,按照《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規定,應作現場檢驗與監測。

現場檢驗的內容包括:(1)地基處理方案的適用性,必要時應預先進行一定規模的試驗性施工;(2)換填或加固材料的質量;(3)施工機械性能、影響範圍和深度;(4)對施工速度、進度、順序、工序搭接的控制;(5)按規範要求對施工質量的控制;(6)按計劃在不同期間和部位對處理效果的檢驗;(7)停工及周圍環境變化對施工效果的影響。

現場監測的內容包括:(1)施工時土體性狀的改變,如地面沉降、土體變形監測等;(2)採用原位試驗、取樣試驗等方法,進行地基處理後地基前後性狀比較和處理效果的監測;(3)施工噪音和環境的監測;(4)必要時作處理後地基長期效果的監測。

各種地基處理方案常用的現場檢驗和監測方法詳見《地基處理》中相關內容。

三、建築物沉降觀測

對於重要的建築物及建造在軟弱地基上的建築物必須進行沉降觀測,下列工程應進行沉降觀測:

1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

2 不均勻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乙級建築物;

3 加層、接建、鄰近開挖、堆載等,使地基應力發生顯著變化的工程;

4 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發生急劇變化的工程;

5 其他有關規範規定需要做沉降觀測的工程。

觀測沉降主要控制地基的沉降量和沉降速率。在軟土地基上對於活荷載較小的建築物,竣工時的沉降速率大約為0.5~1.1mm/d,在竣工後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內,不均勻沉降發展最快。在正常情況下,沉降速率逐漸減慢,如沉降速率減少到0.05mm/d以下時,可認為沉降速率趨於穩定,這種沉降稱為減速沉降。如出現等速沉降,就有導致地基喪失穩定的危險。當出現加速沉降時,表明地基已喪失穩定,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工程事故。

沉降觀測使用的觀測設備為水準儀,觀測時首先要設置好水準基點,其位置必須穩定可靠,妥善保護。埋設地點宜靠近觀測對象,但必須在建築物所產生的壓力影響範圍以外。在一個觀測區內,水準基點不得少於3個。埋置深度宜於建築物基礎的埋深相適應。其次是設置好建築物上的沉降觀測點,沉降觀測點位置由設計人員確定,一般設置在室外地面以上,外牆(柱)身的轉角及重要部位,數量不宜少於6點。為取得較完整的資料,要求在灌築基礎時就開始施測。施工期的觀測根據施工進度確定,如民用建築每施工完一層(包括地下室部分)應觀測一次,工業建築按不同荷載階段分次觀測,施工期間的觀測次數不應少於4次,建築物竣工後的觀測,第一年不應少於3~5次,第二年不少於2次,以後每年1次,直到下沉穩定為止。沉降穩定標準可採用半年沉降量不超過2mm。遇地下水升降、打樁、地震、洪水淹沒現場等情況,應及時觀測。對於突然發生嚴重裂縫或大量沉降等情況時,應增加觀測次數。沉降觀測後應及時整理好資料,算出各點的沉降量、累計沉降量及沉降速率,以便及時、及早處理出現的地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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