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會的原則

哲思囈語 發佈 2022-06-24T06:41:38.030823+00:00

氏族社會發展到部落聯盟和聯盟軍事擴張階段,在村落之上建立了城市。城市裡聚集了大量的遊民,有手工業者、商人、軍隊,城市也設置了稅務、警察、法院和監獄等暴力機關。

氏族社會發展到部落聯盟和聯盟軍事擴張階段,在村落之上建立了城市。城市裡聚集了大量的遊民,有手工業者、商人、軍隊,城市也設置了稅務、警察、法院和監獄等暴力機關。氏族成員原先都是共同居住在一個區域裡,但隨著分工帶來的商業活動,軍事擴張帶來的人口遷移,氏族社會的村落結構被打破,氏族組織也不能用集會來處理集體的事務。氏族制度由原先的共議選舉制變成了世襲制。世襲制是保有原領地住民的因襲利益而排斥外來人口而形成的一種制度,是社會分化帶來的結果。

在部落聯盟內部,氏族的酋長變成了部落的元老,軍事擴張的勝利又產生一大批軍官組織,軍事統帥取得政治上的無上權威,同時戰俘大量地被轉化為奴隸。在氏族社會基礎制度上,共有制也遭到了破壞,產生大量破產的族民,隨著土地所有權的轉讓,破產的族民也被轉化為奴隸。另一方面,擁有特權和公職的人員聯合商人、擁有奴隸的富裕族民,形成利益集團,他們成為了奴隸主。

整個社會逐漸地在軍事、經濟作用下,分化為兩個不同的階級,階級和階級衝突超越了氏族制度的規範,氏族社會已經無可挽回地走向階級社會,形成了階級社會的第一個國家類型——奴隸制國家。奴隸制國家的出現,標誌著氏族社會的瓦解。

氏族雖然離我們遠去了,我們還是不禁要問,和階級社會相對應的氏族社會存在嗎?為什麼不能拿蒙昧和野蠻來評價早期社會?須知蒙昧和野蠻是和文明相對應的概念,它們是西方歷史學家們的評價標準,它不符合唯物主義的精神。唯物主義需要在運動上把握質的規定性,視運動為條件,把條件規定下的運動轉化為時間和空間的規定,時間和空間的規定又具體為運動本身規定的兩個屬性,即自然性和社會性。自然性是空間的規定,社會性是時間的規定,運動本身的規定就是運動性。

把階級社會視為文明社會,剝奪了社會存在的具體內容的時間和空間,掩蓋了階級社會本質的階級屬性,沒有社會本質屬性的評價也掩蓋早期社會的社會本質屬性。文明或不文明成為階級價值觀的標準,也成為美化標榜自己的工具。所以,以文明或野蠻評判氏族社會失去了氏族歷史時期的運動的質的規定性,以及運動的質的規定性統轄下的時間和空間的質的規定性,即自然性和社會性的質的規定性。

「野蠻」的氏族社會有自己的以血統形式的人群共同體,以氏族、部落形式的社會制度,以家庭制和親屬制組成的社會組織,以村落形式構成的基本文明形態,以氏族共有制構架的社會根本的生產運動方式,它分為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兩個社會形態,它其實一點也不野蠻,它處處閃耀著一切的人類合理性的光輝,它就是那個人類時期的社會本質。

應該說,我們還需要強調一點,在氏族社會時期,人類完成了社會運動的再生產機制,就好象一個哺乳期的幼兒,已完成了人類機體的器官機能。首先是血族建立了社會的人口再生產,然後是勞動從人的生存依附中解放出來,並形成定居的生活方式——村落,村落確定了社會的物質再生產。最後,村落發展為城市,精神工作者從物質生產中分離出來,確立了社會的精神生產。三大再生產,網織了階級社會的嚴密結構,產生商品交換,形成國家,確立上層建築的再生產。

把氏族社會上升為與階級社會相對應的一個歷史周期,因為我們可以從氏族社會裡歸納出氏族社會的運動原則。它繼承原始時期的社會原則,形成自身的獨特性原則,又相對區別於階級社會的社會原則。正是這一點才使我們確信氏族社會的存在。至於對這個社會原則的認識,不是誰的想像或臆造,它的根據來源於本書的第八章,它是一個嚴密的辨證邏輯過程。

氏族社會的第一個原則就是它的自然性原則,即血族性原則。自然性是社會的自然性,而不是指自然條件,是指社會運動屬性的一個方面,是指社會主體人和物質的實體形態屬性。自然性它包括社會的生活性、生產性、反映性、認知性、交往性和規範性。在氏族社會裡,認識性和規範性只是還不健全的,認識里的科學形態和規範里的政府政權等管理形態都未真正形成,但其內容還是很豐富的。和自然性相對應的是社會性。社會性就是社會關係的屬性,通俗一點就是社會中的人和物質關係的屬性,社會性包括生活關係,生產關係,反映關係,認知關係,交往關係和規範關係等等。同樣,在氏族社會裡許多社會關係仍不存在,只有在階級社會裡才開始出現。

氏族社會的自然性總的體現為血族性,意思就是氏族社會的生活、生產、意識、認識、交往和規範都表現為血族性。如氏族社會裡的人口共同體就是血族,生活的形態——村落也表現為血族性,氏族的生活、勞動,還有如戰爭、收養等等都表現為血族性。血族性或者血族原則是以種群社會的群體性或者群體原則發展變化而來,是氏族社會特有的屬性。到了階級社會,它就再轉化為民族性。

氏族社會的社會性總的體現為血緣性(氏族性),和自然性相對應,社會性是自然實體間關係的屬性,實質上是人身關係的屬性。氏族社會的生活關係、生產關係、精神領域的關係以及所構成的社會關係的關係,都表現為血緣性。在氏族社會裡,婚姻是一種生活關係,它就是一種血緣性或血緣原則;共有制是一種生產關係,它也表現為血緣性,這一點在前面氏族的共有制里稍有提到;其它還有親屬制、家族制、入籍、祭祀、禮儀等等,都是表現為血緣性或血緣原則。血緣原則是從種群社會的性原則中發展變化而來的,也是氏族社會特有的屬性。它到了階級社會裡,就轉化為階級性。血緣性轉化為階級性是把氏族社會的血緣性人身關係轉化為階級社會的經濟性人身關係。

氏族社會的自然性和社會性,或者說血族原則和血緣原則是氏族社會的特有的時間和空間的屬性,它們又歸結到氏族社會的運動屬性或運動原則之中。氏族社會的運動原則體現為生產的原則。一方面,氏族社會有了或正在發生的人口、物質和精神的再生產,另一方面它又沒有象階級社會裡那樣複雜的社會實踐。氏族社會的運動,它既高於原始時期的勞動,又低於階級社會的實踐,所以我們稱之為生產原則。生產表明社會演化的過渡性,社會演化的內容並不豐富複雜,基本上是以物質為中心,為生存服務。它表明是對種群社會勞動原則的發展轉變,又表明了它將進一步發展轉化為階級社會的實踐原則。歷史證明,社會演化的豐富和複雜,社會活動不再僅限於物質生產,精神內容開始走向與物質競爭的進程。生產原則是氏族社會的總原則,血族原則和血緣原則是生產原則下的兩個方面,或者說是它的兩個屬性。就血族原則和血緣原則而言,血族原則是一個基礎性的原則,血緣原則是一個本質性的原則,它們之間存在一種辯證的關係。

生產原則以及血族原則和血緣原則是氏族社會的根本特徵,也是氏族社會是否存在的客觀標準。我們就是根據它們的存在確認氏族社會的存在,並以氏族制度的內在組織結構來說明氏族社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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