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唐山鹽業發展史(下)

唐山文化旅遊 發佈 2022-07-02T11:20:47.276702+00:00

鹽引是商人運銷食鹽的憑證,商人繳納鹽價、鹽稅,領取鹽引,然後到指定鹽場領鹽,再到關所驗稅,就可以憑鹽引運輸,官鹽必須有引,否則就是走私。

鹽還有一個重要作用——鹽引。


引,是一種重量單位。「鹽一引」就是政府允許運送者可以運輸一引的鹽。引的標準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統治時期,規定的一引少於200斤。以後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時各有差異,因而這也是一個可以伸縮的財政單位。鹽引是商人運銷食鹽的憑證,商人繳納鹽價、鹽稅,領取鹽引,然後到指定鹽場領鹽,再到關所驗稅,就可以憑鹽引運輸,官鹽必須有引,否則就是走私。《明史·食貨志》記載:「鹽引者,召商入粟開中,商屯出糧,與軍屯相表里。其後納銀運司,名存實亡。」鹽引的設置與軍餉的需求密切相關。「太祖以邊軍屯田不足,召商輸邊粟而與之鹽。富商大賈悉自出財力,募民墾田塞下,故邊儲不匱。」《明史·兵志》上也這麼說。商人為獲取更多的鹽引遂募民開墾大批荒地,這也是所謂的商屯。商屯的開展為彌補軍餉的匱乏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別在明後期更為明顯。


明代唐山屬於「北疆」,修建長城、防衛蒙古,大量官軍駐守此地。鹽引曾作為軍餉的重要來源。洪武二年,置河間長蘆都轉司,後來又設置北平都轉運鹽使司。都轉運鹽使司和鹽課提舉司負責鹽政。儘管鹽政機構有轉運的權利,但它們並不從事食鹽運銷。鹽賣給商人,或者由鹽商輸糧到北邊,這就是所謂的「開中法」。明初讓商人在各「邊」招民墾種,輸粟開中鹽引,是明政府一種獲得邊地軍儲的辦法。《永平府志》中寫到:「鹽法灶戶自備器皿煎煮。每丁歲辦鹽四引,地每畝辦鹽一十六斤,車一輛辦鹽二百斤,牛驢每頭辦鹽一百斤。」洪武五年戊辰,命戶部募商人於永平鴉紅橋納米中鹽。洪武十四年三月戶部奏定永平中鹽法「凡商人於永平輸粟一石二斗者,給淮鹽一引,一石一斗者給浙鹽一引,四石者給河間鹽一引。從之。」戶部授權邊鎮軍官接受商人的糧草,然後開出「倉鈔」,商人出示它給鹽運司核驗,以換取鹽。但這種倉鈔並不能直接兌換成現金,食鹽也必須有鹽引才能發賣。鹽運司必須等收到邊鎮的倉鈔和大多數商人已經在此之前受到核查無誤時才可以準備鹽引。


唐山一帶所屬薊鎮長城鹽引比較普遍始於嘉靖時期。《明經世文編》記載:「查得薊鎮自嘉靖三十七八年始開鹽引,中納邊糧,兩淮水鄉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定價銀五錢,長蘆折布鹽四萬五千三十三引,每引定銀二錢,開額數年,而報中甚少。」鹽引本來是為補充軍餉,逐漸以本色而折布折銀,並用引鹽抵充年例。《盧龍塞略》中「嘉靖庚戌之變,軍餉歲增始議引鹽抵充,年例遂派兩淮、長蘆鹽五萬餘引,計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餘兩定為額,嗣是或增或減微有異同。」但是即使如此,商人還是多觀望,形成官與商「非惟不相濟而反相病矣」。把鹽引作為戍邊糧餉的補充變得越來越艱難。


當時唐山境內的長城屬於薊鎮管轄範圍,這一帶的鹽場屬於長蘆鹽場,上述折布折銀的問題就是記錄的唐山鹽業的實情。


來源:唐山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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