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再造悲劇,應依法讓肇事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荔枝時評

荔枝新聞 發佈 2022-07-02T11:40:54.724084+00:00

近日,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再度上演:青島一位67歲老人在散步時,被一包從天而降的A3複印紙砸中,不幸身亡,而肇事者是一位未成年人;

 文/郁風

  (作者郁風,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時事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近日,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再度上演:青島一位67歲老人在散步時,被一包從天而降的A3複印紙砸中,不幸身亡,而肇事者是一位未成年人;嘉興一名8個月大的女嬰,被19樓上丟下的一個玉米砸中腦袋,受傷住院,肇事者被查明是一位69歲老太。

  目前,嘉興這名肇事老太已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刑拘,而青島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由於未滿16周歲,警方認定不負刑事責任,無法對其立案。現死者家屬已提起刑事複議,並準備提起民事訴訟。而肇事者家屬至今仍未出面道歉,並只願承擔3萬元喪葬費。死者家屬表示對此無法接受。

  近些年來,隨著高樓大廈越來越普遍,因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2021年,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警方對青島複印紙砸人事件未予立案,應當是認為該未成年人不涉及以上罪名。

  但有一種情形需要注意,如果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在本案中,高空拋物位置位於28樓,肇事者先扔下一卷衛生紙後,又扔下一包A3複印紙,該複印紙重達8斤,憑藉基本常識即可知拋物行為的危害性。如果肇事者知道樓下有人經過,仍舊將物品拋下,那麼就不應簡單地免於刑事責罰。

  顯然,高空拋物嚴重影響公眾的安全。如果走在小區、馬路上都要時刻擔憂「飛來橫禍」,那麼人人都將生活在惴惴不安中。依法懲處高空拋物行為,早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去年高空拋物正式入刑後,人們本以為該行為會有所收斂。但近來的多起悲劇證明,還有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依舊我行我素,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在這種情況下,依法加大打擊力度,方能進一步震懾潛在效尤者,遏制此類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頭頂的「安全感」。

  此外,從肇事者家庭的反應看,他們也並未意識到孩子的行為對受害家庭造成的傷害。也可能正是這種對生命的漠視,才縱容、放任了孩子的行為。受害家庭有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提出生命權、醫療、喪葬費等賠償訴求,讓肇事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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