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為何打成了「敲詐勒索」

汕頭政法 發佈 2022-07-27T09:12:01.160906+00:00

據報導,7月23日,北京密雲法院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個鄉鎮超市購買過期食品,自稱「吃壞了」,要求商家承擔上萬元的路費及就醫費用,否則就向監管部門舉報或在商家門口鬧事。

據報導,7月23日,北京密雲法院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個鄉鎮超市購買過期食品,自稱「吃壞了」,要求商家承擔上萬元的路費及就醫費用,否則就向監管部門舉報或在商家門口鬧事。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四人經常以此種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財物,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審理,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對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商家銷售過期食品,明顯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麼,李某等四人為何還會鋃鐺入獄呢?

作為一般消費者,買到假貨或過期食品等,一般都會選擇投訴舉報、退貨退款等方式去解決問題。投訴舉報,是為了讓不法商家受到應有懲處;退貨退款則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但有一部分人,卻專門「盯住」商家的「軟肋」,以「舉報」為幌子,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要挾商家作出明顯超過法律規定合法權益範圍的高額賠償。如此一來,「打假」便變了味兒,背離了法治精神,且涉嫌敲詐勒索。李某等四人,正好「對號入座」。

據了解,2021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知假買假」行為性質認定類案裁判規則匯總》,明確規定了「知假買假」的法律邊界:索取的賠償數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範圍或合理範圍,或者索賠多次且數額較大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賠過程中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公眾伸張正義,這樣的「打假」應該倡導。為了一己私利,以法律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這樣的「打假」則逾越了「紅線」。

從「打假」滑向敲詐勒索之路的,還有不少案例。比如,前幾年,成都的黃某發現許多電視台播放的醫療類廣告存在誇大療效等違法行為,遂以舉報相威脅,向河南、山東、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貴州、雲南、江蘇、福建等地的309家電視台索取共計242萬餘元,涉案多達300餘起。最終,黃某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律的意義在於懲惡揚善,絕不能淪為個別人牟利的工具。是正義之舉,還是吸血行為,想必「李某、黃某們」的內心非常清楚。

心正,則善,當褒;心不正,則惡,當罰。不惟法律,道義亦如此。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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