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流氓」為何如此兇猛?談談智慧財產權與一般產權的區別

南方週末 發佈 2022-08-10T07:42:33.825367+00:00

他們會先收集「證據」再批量投訴,因為同一張圖片,可能網上很多人都在用,用的時候也就是隨手一搜,並沒有留意背後的版權問題。

過去一直有「專利流氓」,現在又有了「版權流氓」。

比如有的人會從各種渠道下載開放版權圖片,想方設法註冊成為自己的版權,然後把自己包裝成為「受害者」,堂而皇之地到處「維權」。他們會先收集「證據」再批量投訴,因為同一張圖片,可能網上很多人都在用,用的時候也就是隨手一搜,並沒有留意背後的版權問題。「維權者」也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他們的策略也很清晰,那就是「廣撒網,總能捕到魚」。而面對投訴「證據」,平台既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去甄別真假,而且平台還負有連帶責任,所以平台最穩妥的辦法是「寧可錯殺,不可放過」。這就給了很多投機分子以可乘之機,

雖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會直接賠償,但總有人收到律師函或法院傳票之後會驚慌失措,畢竟使用的圖片的確來源不明,多少有些心虛。對方找上門來維權,相關法律法規又寫的很明白,很多人不想惹麻煩,就會選擇花錢消災、息事寧人。這種模式幾乎「一本萬利」。

其實關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和版權問題,在學術界尤其是法律界和經濟學界,並不是絕對的毋庸置疑、不可辯駁。奧地利學派就認為「智慧財產權」和傳統的「產權」有著本質的不同:傳統「產權」的對應物是有物理形態的,在產權使用過程中必定涉及到對其物理形態的使用;而「智慧財產權」則沒有「對應物」,知識的本質是信息,信息並沒有相應的物理形態。

雖然信息的傳遞過程中,必然使用電腦、伺服器、交換機等物理手段,但「知識本身」並不涉及任何物理形態。比如一個蘋果,你吃了我就不能吃;一台電腦,我在用你就不能用。它們的物理形態和產權邊界非常清晰,具有明確的「獨占性」。但是當我們把這個蘋果拍成一張圖片,法律所賦予它的「版權」,卻不具備清晰的物理形態,也不具備「獨占性」。

也就是說,真實的蘋果越用越少,而圖片中的「蘋果」,並不會出現越用越少的情況。相反,對於文學作品或者像蒙娜麗莎這樣的藝術品,看的人越多,解讀的角度和層次就越豐富,作品反而更能彰顯其價值。

比如今天人們對四大名著的解讀,讓更多的人知道、深入了解了它們。像「譚談交通」「羅翔說刑法」這些視頻的二次創作,也讓更多的人知道了他們,更好地傳播了知識。如果四大名著作者的後人,現在出來主張版權問題,會是一番什麼景象?這個假設其實並不荒誕,背後涉及的是產權的繼承問題。

具有物理形態的實物,產權是可以繼承的,一件黃金首飾你可以作為傳家寶一直傳下去。但是版權則不同,它有一個保護期限,在中國通常是作者死後50年。如果版權等同於產權的話,為什麼要給版權設定一個期限,而不是可以一直「繼承」下去呢?這也是「智慧財產權」和「產權」的一個重要區別所在。

邏輯上來看,未經授權的使用,並沒有給圖片原創作者造成客觀上的物理損失。但法律上往往會認定,這種未經授權的使用本身就侵犯了作者的權利。執法部門往往會根據是否存在謀利行為及謀利多少來判定是否侵權。

但這不可避免地容易導致現實衝突,而且這種衝突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對專利的過度保護催生了「專利流氓」,對版權的過度保護也就催生了「版權流氓」。

很明顯,「智慧財產權」跟傳統的「產權」,在邏輯性質上截然不同。這並不是說就不應該保護「智慧財產權」,更不是說讓大家都去免費讓渡自己的勞動成果,而是在權利保護的方式方法上應該有所區別,不應只是簡單地套用。其實,讓平台來自己決定怎麼保護就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平台出於自己的品牌聲譽等等考慮,有動機也有能力去推動這類保護。

比如一些內容平台的「原創」功能,就是一種平台保護方式。這種方式不同於法律法規,更多的是平台自身產權範圍內的規範性行為,既是一種行業自律,也是一種契約行為。相較於硬性法律法規,這種辦法更適合平台根據自身需要來平衡各方訴求。如果出現版權爭議問題,總體上也可以在平台範圍內自己解決,既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也可以有效避免「版權流氓」的泛濫。

(作者系經濟學者)

•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張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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