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隨意出借銀行卡,當心淪為犯罪「工具人」

廣州日報 發佈 2022-08-12T19:54:24.873315+00:00

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親戚、朋友或者同學等熟人因消費、轉帳等原因借用我們的銀行卡。有時,甚至會承諾給予一定的銀行卡使用費來降低我們的警惕。但你了解嗎?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也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

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親戚、朋友或者同學等熟人因消費、轉帳等原因借用我們的銀行卡。有時,甚至會承諾給予一定的銀行卡使用費來降低我們的警惕。

但你了解嗎?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也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如果隨意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幫助轉移資金,其實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增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年輕女子因出借銀行卡給男友轉移涉詐騙款項,最終被認定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

她借三張銀行卡給男友轉移資金370萬元

王某在一款軟體上開直播,結識了高某,並迅速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9月7日,王某前往約定地點與高某及其朋友見面。當天,高某向王某借用銀行卡,王某在明知男友高某借用銀行卡用於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高某轉移資金。

去年9月8日,370萬元被騙贓款流入王某的銀行帳戶,後立即被分散轉出。

其間,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繫王某向其核實是否其本人操作時,王某確認了是其本人操作。

之後幾天,王某跟著高某在外躲藏,回到家後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遂於2021年10月1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法院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增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切莫認為出借銀行帳戶是小事 當心被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法官指出,隨著國家機關加大對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網絡詐騙的贓款流入量被大幅凍結。詐騙分子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收到贓款,就需要藉助大量他人的銀行卡進行轉移,誘導持卡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場所內為其提供轉移資金的幫助,這種幫助行為極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被轉移的款項是高某詐騙的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道高某向其借用銀行卡及手機卡可能會實施犯罪活動,仍然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銀行卡,並在接到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時,確認是其本人使用,使得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錢款在轉入其帳戶後,又從其帳戶分散轉出,屬於對已完成犯罪的上游犯罪分子實際取得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案判處被告人王某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保護公民個人財產、保障社會安全的決心和力度。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群眾,切莫認為出借銀行帳戶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銀行卡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於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甚至用於偷逃稅款、洗錢、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對此不知情也會因此受到牽連,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銀行帳戶,則會構成共同犯罪或觸犯相關法律,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持卡人務必牢固樹立好安全意識。一方面要樹立定期梳理個人銀行帳戶以及資產狀況的意識,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購買銀行卡帳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帳戶。

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在銀行帳戶的密碼設置、帳號登錄管理等方面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碼以及動態驗證碼等,避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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