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問題混凝土」案湖南拓宇破產!爭議:為什麼說本案是冤案?

新未來精選建訊 發佈 2022-09-22T11:10:32.180350+00:00

2019年11月,長沙多個樓盤由於使用了由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的混凝土而產生嚴重質量問題,部分樓盤需要拆除重建。

源自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山東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


近日,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長沙「問題混凝土」案又起漣漪,繼涉事企業「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實驗室主任被判刑之後,2022年9月1日,該企業破產清算申請被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裁定受理。



長沙「問題混凝土」案件回顧


2019年11月,長沙多個樓盤由於使用了由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的混凝土而產生嚴重質量問題,部分樓盤需要拆除重建。據長沙市住建局通報,長沙市同一時期使用該公司混凝土共有59個項目,合計20個項目混凝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望城區除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以外,還確定新華聯夢想城項目1.1號地二期二標13棟21-25層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


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長沙「問題混凝土」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舉國皆知。



2021年3月,該案的主要被告人被裁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代建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而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判罰金8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顯示,該案於3月3日已由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代建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而拓宇公司被判罰金80萬元。


法院認為,劉偉作為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並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於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數據,銷售混凝土用於長沙望城區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項目建設,最終因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導致該項目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


法院還認定,作為公司董事長和實驗室主任,代建華和劉偉屬於「明知故犯」,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摻入混凝土生產原材料中生產混凝土產品,以次充好。


爭議:為什麼說本案是冤案?

從傷心到高危

再談湖南拓宇冤案的形成和行業監管的建議

——龍宇


2019年11月,長沙問題混凝土事件曝光不久,應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預拌混凝土分會的約稿,寫了篇《長沙混凝土結構強度不合格事件雜談》(以下簡稱《雜談》)發表在公眾號「混凝土和UHPC」上(可點擊文章最下方「閱讀原文」回顧),希望不要忽視該事件的真正元兇,避免拆樓悲劇重演,引起行業廣泛共鳴。不幸的是,一年後拆樓悲劇演變成行業悲劇,混凝土供應商不僅背鍋,試驗室主任還蒙冤入獄,被判重刑,成為最大的替罪羊。

預拌混凝土行業雖然在我國高速發展了四十多年,但由於行業內外對預拌混凝土責任劃分始終存在錯誤認知,導致混凝土供應商經常背鍋,因此行業內將商品混凝土戲稱為傷心混凝土,而湖南拓宇冤案又將這個行業從傷心變成了高危,筆者認為這是行業悲劇。這個案件不僅傷透了全國混凝土企業技術人員的心,還會讓不規範施工更加肆無忌憚,無益於我國混凝土工程質量的提高,這個冤案的判決如同「達克摩斯之劍」,讓技術負責人或試驗室主任人人自危,無處申冤,只能加速逃離。現應山東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的約稿,再次一吐為快,希望能儘快規範行業監管,讓混凝土技術人員能夠享受到行業的尊嚴與快樂,共同切實提高我國混凝土工程的質量。


1、為什麼說湖南拓宇案是冤案


本文將以網上已披露的事實為依據,陸續證明這是一起受錯誤輿論影響,明顯違反邏輯、常識、標準、甚至法律的荒唐判決,是典型的冤假錯案。


首先提醒大家注意一個事實,這個事件一開始之所以引起全國轟動、媒體爭相報導,就是因為媒體報導同期不合格混凝土總共涉及到59個工程項目。而後來被忽略的是,最終僅有3個工程項目實體強度被鑑定為不合格,工程項目數合格率高達95%。如果事件的主要責任是混凝土供應商、是試驗室主任、是原材料質量不合格,請問那同期使用了這些不合格混凝土的56個合格工程該如何解釋?混凝土強度不合格而工程實體強度合格的邏輯性在哪?


其次涉案工程監理和施工相關負責人的刑事判決書已證實,實體強度不合格樓層的混凝土事發前均已驗收合格,只是個別強度檢測報告缺失,更可以直接強有力的證明混凝土供應商是無罪的(土地案件與本文無關)。


最後在原材料質量不好、內部管理不健全的情況下,還能確保同期56個工程實體強度合格,這個試驗室主任絕對是一個盡職盡責的高手。因此可以說,是譁眾取寵的無知媒體、受輿論牽制的外行主管部門和法院、以及缺乏專業素養的鑑定磚家共同製造了這樣一個冤案,葬送了一個好的試驗室主任和一個混凝土企業。


2、再普及一遍行業常識及標準


工程實體強度合格與否取決於混凝土材料交貨強度和混凝土澆築、振搗及養護等施工過程。正常情況下,如果材料交貨強度不合格,實體強度一定不合格;如果材料交貨強度合格,實體強度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取決於施工過程是否符合標準規範。施工過程不可能額外提高實體強度,但一定有可能大幅度降低實體強度。因此現行國家標準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筆者有幸是該標準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規定,判定預拌混凝土強度是否合格的依據是,交貨檢驗標準養護試塊強度是否評定合格,而決不能是工程實體強度或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是否合格。即混凝土供應商只對交貨檢驗強度負責;施工單位要對同條件試塊強度和工程實體強度負責。當實體強度不合格時,可以首先調查交貨檢驗強度是否合格,如果交貨檢驗強度沒問題,就基本可以排除混凝土供應商的責任,應重點轉向調查施工過程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只有當交貨檢驗強度不合格時,才需要調查混凝土供應商。這才是正確的邏輯關係、調查程序。否則只能越查越亂,牽強附會,傷及無辜,放走真兇。而這個事件從發生到判決始終迴避交貨檢驗強度已合格這一最重要、最合法的證據。


當然這個案件引出了一起交貨檢驗報告造假的案中案。這個案中案完全在意料之中,筆者在《雜談》上就已預料過,後面還將再論述。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標準規定交貨檢驗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無論交貨檢驗報告是真是假,只要結果合格;或者交貨檢驗缺失,供應商都不再承擔實體強度不合格的責任;需要承擔交貨檢驗報告造假或缺失不良後果責任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3、對司法鑑定報告的幾個疑問


被法院採納並據之判供應商有罪的《新城國際花都五期C10棟部分樓層混凝土強度偏低原因司法委託鑑定報告》認為,鑽芯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低於設計強度等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混凝土用粗細骨料分離、篩分試驗及顯微硬度測試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粗骨料顆粒顏色多樣,不同類型的碎石混雜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對用量偏少,細骨料相對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顯微硬度較低的現象。


2)XRD試驗和電鏡觀察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膠凝材料質量較差,含有較多的粘土礦物和雲母,且未見到球狀粉煤灰。


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試驗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外觀多呈泥灰色,內部水泥石結構較為疏鬆,與骨料界面的膠結較差,孔隙率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膠比較大。


4)查閱商品砼發貨單,可知現場部分混凝土澆築時間過長,對延時澆築部分的混凝土強度有影響。


第三條和第四條顯然是施工單位的原因,重點討論第一條和第二條,請教司法鑑定專家幾個問題:


1)哪個標準規定不同類型的碎石不能混雜在一起?是什麼類型的碎石?能影響混凝土強度嗎?影響多少?降低多少?驗證了嗎?


2)文中的偏少、偏多、較低、較差、較多都分別是多少?是多少時能影響混凝土強度?分別影響多少?能否導致混凝土強度大幅度降低?驗證了嗎?


3)原材料某項指標的不合格能否一定導致混凝土強度不合格?


4)原材料質量等於混凝土質量嗎?預拌混凝土質量等於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嗎?


5)清楚交貨檢驗報告的作用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的規定嗎?


筆者絲毫不否認湖大鑑定專家的專業水平非常高。但是作為一份能夠決定企業和個人一生命運的司法鑑定報告,如此表達與結論太不嚴謹了。從這個角度說,筆者只能對不起地認為他們是缺乏專業素養的行業磚家。請學院派專家教授一定要意識到混凝土行業的複雜性,以及理論與現實、混凝土研發與混凝土生產之間的巨大差異。一個好的專家一定要熟悉行業,尊重專業,不受輿論影響,不受行政左右,要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湖大人不能胡說,影響了湖大的好名聲。


4、法院判決的證據確實、充分嗎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不敢下定論,但是邏輯和常識可以證明法院判決是有問題的。


首先司法鑑定報告不嚴謹、不科學、不符合標準規範、脫離行業實際,從而導致結論不正確,據此報告判決肯定是錯誤的。


其次司法鑑定報告後兩條原因明顯指向施工單位,另外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原材料進廠把關不嚴,現場管理不力,重資料報送合格、輕現場實時管理,也是導致該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之一。」難道僅僅是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嗎?不是導致實體強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嗎?監理和施工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裁定書認定他們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危害不大嗎?為什麼責任認定取輕避重?因為是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處罰嗎?那麼假設自認無罪、不服判決就可以從重處罰嗎?


最後拓宇案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中,「總經理未按國家標準配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對實驗室規範管理、原材料檢測、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沒有履行監管職責。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並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於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數據。」這只能證明混凝土供應商內部質量管理混亂(這也是全國大部分混凝土企業的通病),產品出廠強度不合格的風險較高,但不能證明交貨強度一定不合格,更不是導致實體強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難道給那56個合格工程供應混凝土時這些問題都不存在嗎?


忽視交貨檢測報告合格這一最重要、最合法的證據,通過有罪推定、抗拒從嚴或受輿論影響的判案是可怕的,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現代司法強調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因為事件引起輿論轟動、影響極壞,憑藉一份錯誤百出的司法鑑定報告,就判混凝土供應商及試驗室主任如此重刑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5、到底誰是導致實體強度不合格的真兇


其實早在2019年11月長沙住建局關於問題混凝土事件的第二次通報中就已指出,施工單位違反規範強制性條文,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有隨意加水現象。司法鑑定報告和刑事裁定書也都指出了施工單位存在隨意加水事實。其實不用做任何調查,真正的業內人士都明白,真正元兇只有一個——就是施工單位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隨意加水。譁眾取寵的無知媒體不懂專業情有可原,行業領導部門住建局也不懂專業很可怕,也始終把主要矛頭指向混凝土供應商,任由冤案發生。外行監管內行正是導致行業監管混亂的根源。


很多人認為是因為混凝土工作性能不好才導致施工單位隨意加水,因此主要責任是混凝土供應商,而不是施工單位,這是混帳邏輯。首先即使混凝土工作性能符合標準要求、合同要求,但只要不符合混凝土澆築工的要求,隨意加水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其次,假設混凝土工作性能不符合要求,施工單位完全可以要求供應商在現場用技術手段調整或直接退貨,這絕不是可以隨意加水的正當理由。自己主動用違法手段去解決別人的錯誤,自己當然要承擔所有違法的後果。


6、這種冤假錯案對提高混凝土工程質量有用嗎


這個冤假錯案不是首例,早在2010年北京明悅灣混凝土質量事故,最終就是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混凝土公司經理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以高額罰金。2016年轟動全國的江西豐城發電廠冷卻塔倒塌特別重大事故,同樣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生產經理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以高額罰金。區別在於前兩個案件沒有涉及技術人員,這次卻重判了試驗室主任。這三起案件的真兇都不是混凝土供應商,交貨檢驗似乎都是合格的(都沒報導是否作為判決依據),但都因為間接或其它的原因被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判刑。


每個案件過後,都會引起一輪又一輪的全國混凝土質量大檢查,各級混凝土質量管理文件、通知鋪天蓋地。10年過去了,我國普通民建混凝土工程質量提高了嗎(重點工程或許相對好一些)?現場隨意加水等不規範施工現象減少了嗎?答案是不僅沒有,而是更惡劣了。為什麼?因為真兇未受到真正懲罰,因為監管始終錯位、越位、不作為、亂作為、甚至胡作非為,監管始終缺乏專業性、科學性、有效性,這也是導致行業劣幣驅除良幣的原因之一。記得上世紀90年代,國內有一些管理水平高、混凝土質量好的港資、台資、外資企業,後來都逐漸萎縮了或銷聲匿跡了。十幾年前,筆者遇到一個來國內投資攪拌站的台商(留美建築工程博士,曾在國外創業),筆者問他的第一話就是能適應這邊的監管環境嗎?這家企業後來很快消亡了。


7、如何規範行業監管,確保混凝土工程質量


無須諱言,由於監管效率差,導致全國混凝土企業魚龍混雜,良莠不分、偷工減料、假冒偽劣、劣幣驅除良幣現象嚴重;混凝土主要原材料P•O水泥、砂石、礦物摻合料的不合格率很高,原材料產品假冒偽劣普遍存在,去年筆者在網絡直播講座上曾經總結為「P•O水泥瘦、摻合料假、細骨料髒、粗骨料空」;建築施工層層分包,民建工程混凝土施工過程監管缺失,混凝土工人沒有經過任何專業技能培訓,普遍無證上崗。而這一切導致的所有混凝土質量問題最終都落在了混凝土企業的身上,對原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單位的監管幾乎是空白,或做不到有的放矢,而對混凝土企業的監管重生產、輕交貨,亂發資質。因此總結幾條監管建議:


1)關於混凝土企業的監管


首先要嚴肅資質監管工作。混凝土企業多的原因普遍認為是准入門檻低,筆者認為門檻很高而是資質監管不作為,聽說山東省某個縣最多時有近百家有資質、無資質的攪拌站。為了確保混凝土質量,國家資質標準明文規定:一個攪拌站技術負責人要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試驗室主任要有工程序列中級職稱或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於4人,這個門檻低嗎?職稱人員掛靠現象在全國少嗎?如果能嚴格落實這幾條,對無資質或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攪拌站能做到堅決取締,在全國很多地方至少能減少50%、甚至更多的攪拌站數量,行業集中度將大幅度提高。


其次要明確交貨檢驗是區分混凝土供應商和施工單位質量責任邊界的唯一合法依據。政府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交貨檢驗,而不要去攪拌站內部檢查生產過程。事實已經證明由於監管部門不懂專業,或請一些磚家參與,這種檢查往往曲解標準規範規定,甚至過於教條,最終流於形式。除了逼攪拌站造假,干擾攪拌站的正常工作,或導致權力尋租外,沒有任何意義,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加強每一批次混凝土交貨檢驗工作,確保交貨檢驗試塊的真實性以及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兩個真實性缺一不可,也是行業頑疾),讓交貨檢驗強度不合格的供應商及時現出原形,受到處罰,既能讓惡意壓價、偷工減料、假冒偽劣的攪拌站沒有生存之地,又能保護管理水平高的攪拌站合法權益。再次強調,以交貨檢驗為依據的前提是兩個真實性缺一不可,現在監管開始重視試塊的真實性而完全忽視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其實要高度正視案中案現象,這個現象在全國普遍存在,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問題相當嚴重,也是行業劣幣驅除良幣的幫凶。


至於攪拌站內部存在的問題,只要資質管理到位了,能真正按資質要求配備技術人員的攪拌站,一般不會有大的管理問題。原材料某一項指標不合格絕不等於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有很多技術手段可以去消除原材料的質量缺陷,從而能確保混凝土質量。混凝土配合比體現了一個攪拌站的技術水平,只要滿足標準規範要求,滿足工程技術要求,能做到交貨檢驗真正合格,配合比沒有對錯之分。一些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攪拌站配合比要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配合比一旦確定不允許攪拌站對配合比進行任何調整;攪拌站要送原材料到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生產計量記錄和出廠檢驗數據要時時上傳至市級監管系統等等,這些監管要求看似嚴格,其實是無知、是亂彈琴。生產過程純屬企業內部管理,出廠檢驗不是混凝土質量驗收的法定依據,把精力都用在監管生產過程、出廠檢驗上有意義嗎?這樣做幾十年了,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減少了嗎?攪拌站內部生產管理的檢查應交給專業協會、真正的行業專家去評價,而不應該行政參與。


2)關於原材料質量的監管


原材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工業產品,而預拌混凝土不是最終產品,不適宜技術質量監督局抽檢。監管部門抽檢原材料質量為什麼不去原材料生產廠家、而去混凝土企業,讓混凝土企業承擔責任?近幾年來混凝土企業還能買到合格的原材料嗎?有多少混凝土企業敢說購買的原材料質量100%合格?瘦身水泥、摻假礦物摻合料、泥或石粉不合格的細骨料是不是假冒偽劣產品?砂、石、粉煤灰、礦渣粉作為產品被抽檢過嗎?監管部門重視過、處罰過嗎?知不知道現在這些產品價格再高、質量再差都不愁賣,有時還買不到嗎?因此建議監管部門應依據《產品質量法》對砂石和礦物摻合料的生產廠家進行產品質量抽檢,並將水泥或礦物摻合料的組分、化學成分、燒失量、不溶物等能判定是否假冒偽劣的指標納入強制性抽檢項目,加大對原材料假冒偽劣產品生產廠家的處罰力度,而不是讓購買使用者承擔責任。


3)關於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管


第三方檢測機構自身也相當於監管部門,被政府賦予了較大的信任度,更應該加強監管。由於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是單次破壞性檢測,不讓見證,往往無法知道當時檢測數據的真實性;也不允許多留樣品復檢,因此或明或暗的敲詐是行業潛規則。一些第三方檢測機構完全喪失了公平、公正,將檢測作為了掙錢的手段與工具,其危害巨大,完全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長沙案中案對檢測機構的處罰太輕,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與其說是處罰不如說是鼓勵。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一切亂象始終無法消除的根源。


建議將交貨檢驗試塊加倍留置,當第一次送檢不合格時,允許用備用試塊重新檢驗,並且必須在混凝土供應商和委託單位的見證下復檢。當備用試塊檢測合格時,檢測機構要免除兩次檢測的費用,並對檢測機構進行加倍處罰。或者試塊留置不加倍,當試塊強度檢測不合格時,必須委託另外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實體強度檢測,其原因業內人員都懂。


筆者在2008年曾受某地建設局委託,負責承擔對當地13家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雙盲比對工作(事先沒發通知,試塊以工程名義送檢),檢測結果差異觸目驚心,只有3家機構的結果完全滿意。因此一些第三方檢測機構雖然權威,但檢測數據並不可靠,技術水平並不高,是不值得信任的。建議監管部門對檢測機構的所謂檢測能力對比驗證必須進行雙盲對比,才能反映出真實問題。對檢測結果不滿意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甚至直接吊銷資質。而監理單位也相當於監管部門,也問題重重,在一些民建工程質量監管上幾乎成為擺設,對其監管不再論述。


4)對施工過程的監管


筆者2017年在《商品混凝土》雜誌上發表過一篇《關於解決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隨意加水的根本措施》的文章提出,混凝土實體質量取決於結構設計、混凝土生產以及混凝土施工三大環節,只有混凝土施工環節事後不可再現、不可溯源、死無對證(人為事後手填記錄是不可信的),因此很多混凝土質量事故是無法查找到真實原因的,行業戲稱當前工程質量完全掌握在澆築工手裡。其實現在的視頻監控技術已十分成熟,因此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強制推廣混凝土澆築全過程的視頻監控,也可以把監理旁站紙質記錄改為監理旁站視頻監控記錄。從而實現施工質量過程的可再現、可追溯,徹底解決施工過程取證的難題,也避免混凝土企業取證所面臨的各種後顧之憂。並且所有混凝土澆築過程視頻資料應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永久保存,這項工作已刻不容緩!遺憾的是至今也沒有得到主管部門的重視與採納。


有人說推廣裝配式建築可以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筆者認為恰恰相反。從理論上講裝配式建築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問題還是在於施工過程的監管。現場隨意加水問題幾十年來都無法解決,裝配式建築的現場節點拼接施工質量能監管好嗎?而節點拼接質量一旦出了問題,比現場隨意加水的危害還可怕!因此核心問題不是現澆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的質量誰好誰壞的問題,而是施工過程監管的問題。


8、再次重申給混凝土供應商的忠告


筆者作為混凝土企業的技術人員,再次重申在《雜談》中給混凝土供應商的忠告:在當前社會輿論下,在這個上游原材料質量持續劣化,下游施工行為普遍不規範,兩頭不能得罪夾在中間背黑鍋、被誤解,處處充滿風險的「傷心混凝土」,現在是無處申冤的「高危混凝土」行業里,請混凝土供應商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按資質要求配齊技術人員,必須要提高技術人員的地位、數量與素質,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的檢驗與控制,提高混凝土的配製強度與富餘係數,加強混凝土的出廠檢驗與交貨檢驗,加強對施工過程的技術交底與取證,真正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質量控制真實有效,不要自欺欺人,要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切不可盲目降低成本而因小失大,一不小心成為替罪羊、犧牲品。記住一旦被認定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個入獄的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現在又多一個試驗室主任。


筆者無論是曾經在合資企業、民營企業,還是現在央企;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始終「兢兢業業、如履薄冰」,依據原材料性價比優化配合比設計,配製強度按提高一個強度等級設置,即使這樣在國內仍時常遇到交貨檢驗強度、同條件試塊強度和實體強度的不合格現象,從而時常提心弔膽。筆者曾經非常敬重的一家企業也遭遇類似長沙問題混凝土事件,雖然沒人蒙冤入獄,但付出了極為慘重的經濟損失,已資不抵債,十幾年品牌信譽毀於一旦。因此請牢記忠告,特別是交貨檢驗雖然按標準規定不是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但必須要加人、派人全程參與,因為這是企業的命脈。


後記


筆者曾經在微信朋友圈上說過,從事預拌混凝土行業26年來,只有在負責卡達國家重點工程多哈新港項目攪拌站技術質量的半年中,享受過作為混凝土技術人員的尊嚴與快樂。國內一位著名的行業管理諮詢專家問筆者為什麼?當時回答說尊嚴與快樂來自於:當地優質的原材料,不用擔心假冒偽劣;監管及其嚴格規範,但監管人員專業素養高,所有技術問題都能平等交流;第三方檢測機構公平公正,不用擔心假報告敲詐,異常檢測結果可以理直氣壯去申訴,並能得到熱情接待,虛心改正;只要交貨檢驗合格,施工質量問題從不找攪拌站背鍋。這四樣估計國內短期內哪一個都難以實現。並且以前還只是「傷心混凝土」,現在已升為「高危混凝土」了。


《關於解決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隨意加水的根本措施》如果能得到重視,長沙問題混凝土事件也許不會發生;《長沙混凝土結構強度不合格事件雜談》如果能得到重視,湖南拓宇冤案或許可以避免,可惜筆者人微言輕,沒能起到任何作用。筆者之所以不斷為長沙問題混凝土事件發聲,為湖南拓宇案喊冤,完全出於專業素養和職業良心,兔死狐悲物傷其類,想喚醒同行一起發聲,推動案件重審,避免混凝土行業版的張玉環故意殺人冤案悲劇的發生,儘快徹底改變惡劣的行業環境,否則下一個蒙冤入獄有可能是我們自己。


作為混凝土技術人員,真心希望我們的行業環境規範健康,真心希望我國混凝土工程質量能得到切實提高,更真心希望在退休前還能享受到作為混凝土技術人員的尊嚴與快樂。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每天扯皮不斷,到處給別人賠笑臉,還擔心背黑鍋、甚至蒙冤入獄。但願這是杞人憂天,但願中國混凝土行業的春天早日到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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