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銀行自己出具銀行流水,謊稱是向借款人貸款的證據,純屬造假

李大賀律師 發佈 2022-09-27T13:48:08.694345+00:00

1、從該證據材料的內容來看,該證據材料是被上訴人自己製作的,完全欠缺客觀真實性;開戶行這一最基本的信息其中都沒有,這嚴重違背銀行流水出具常識;且出具時間是2022年9月21日,恰恰是在本案二審第一次法庭調查活動過後的第一天,不排除被上訴人根據最新掌握的庭審信息而故意違背客觀事實、

1、從該證據材料的內容來看,該證據材料是被上訴人自己製作的,完全欠缺客觀真實性;開戶行這一最基本的信息其中都沒有,這嚴重違背銀行流水出具常識;且出具時間是2022年9月21日,恰恰是在本案二審第一次法庭調查活動過後的第一天,不排除被上訴人根據最新掌握的庭審信息而故意違背客觀事實、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圖偽造出來的可能性。

2、被上訴人宣稱該帳戶真實存在,且開戶行就是被上訴人,假設該銀行卡確實存在,被上訴人作為開戶行以及該份證據材料的出具單位,應當首先舉證證明該銀行卡確實為上訴人本人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申請開立,並為上訴人本人所占有、保管和使用,且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排除了該卡被盜用、盜刷的可能性,但其卻沒有舉示任何證據對此加以證明。

實際上,上訴人從來沒有接觸過被上訴人,更沒有在被上訴人處開立過銀行帳戶。因此,根本不能確定該帳戶是否真實存在。

退一步講,該帳戶即使真實存在,也與上訴人無關,較大的可能是被上訴人自行非法開立或者被上訴人通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姓名權等方式擅自開立。

3、再退一步講,即使該張銀行卡真實存在,交易流水所顯示的也僅僅是上訴人的一部分收入、支出狀況,並不反映被上訴人的貸款發放、資金回籠事實。被上訴人若想證明其與上訴人有借貸關係,應當提供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放過貸款的、戶主為被上訴人的銀行交易流水,而不是上訴人的銀行流水。

因此,這份銀行流水跟被上訴人所要證明的目的毫無關係。

4、特別是,個人銀行卡信息屬於重要的公民個人信息,列印銀行流水需要戶主手持身份證、輸入密碼、親自操作,但該份證據的舉示方卻並非所謂的戶主上訴人,而是被上訴人的營業部,上訴人對此毫不知情、從未同意。由此可見,假如這張銀行卡確實存在,極有可能是由被上訴人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財產安全權的情況下非法開立和非法操控。

5、另,該份證據材料為複製件,且明顯有修改痕跡,修改時間為2022‎年‎9‎月‎21‎日‎星期三‏‎20:54:26。

故,該份證據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真實,不合法,其證明目的不成立。

註:本文系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李大賀律師發表的質證意見的一小部分內容整理改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對自己的案件,可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委託專業律師來進行相應的分析評價,對談判策略、起訴狀、上訴狀、申訴書、答辯狀、舉質證意見、辯論意見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風險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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