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知識手冊

務林人 發佈 2022-10-05T20:54:07.241575+00:00

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知識手冊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概念#1氣候變化:是指在排除了相同時期內觀測到的氣候自然變異情況下,由直接或間接人為活動改變了地球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以變暖為主要特徵的變化。#2氣候變化影響:氣候變化影響自熱和人類系統,對自然系統的影響是最大和最複雜的。

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知識手冊


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概念


#1

氣候變化:是指在排除了相同時期內觀測到的氣候自然變異情況下,由直接或間接人為活動改變了地球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以變暖為主要特徵的變化。

#2

氣候變化影響:氣候變化影響自熱和人類系統,對自然系統的影響是最大和最複雜的。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報告,如果溫度升高超過2.5℃,全球所有區域都可能遭受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所受損失尤為嚴重;如果升溫4℃,則可能對全球生態系統帶來不可逆的損害,造成全球經濟重大損失。

#3

氣候變化原因:影響氣候變化的驅動因子主要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科學研究認為,人類活動,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活動是造成目前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徵的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人類生產、生活以及對土地的利用、城市化等所造成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

#4

溫室氣體:是指地球大氣中能吸收並重新釋放紅外輻射的那些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和氯氟碳化物等。

#5

溫室效應:是指透射陽光的密閉空間由於與外界缺乏熱交換而形成的保溫效應,就是太陽短波輻射可以穿透大氣攝入地面,而地面增暖後放出的長波輻射卻被大氣中二氧化碳等物質所吸收,從而產生大氣變暖的效應。

#6

全球碳循環:碳循環是一種生物地質化學循環,指碳在地球各個圈(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之間的遷移轉化和循環周轉的過程。

#7

生物量:是指在某時間點的一定區域範圍內植物體內現存的有機物質(乾重)總量。單位:噸。

#8

碳儲量:是指在某時間點的一定區域範圍內碳庫中現存的碳總量。單位:噸碳。

#9

森林植被生物量:是指在某時間點的一定區域範圍內森林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生物量總和,是反應生產力的重要指標。單位:噸。

#10

森林植被碳儲量:是指在某時間點的一定區域範圍內森林植被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碳儲量總和,是反應儲碳能力的重要指標。單位:噸碳。

#11

森林碳庫:是指在森林中儲存碳的庫,包括森林活生物質碳庫、死生物質碳庫和林下土壤碳庫。

#12

森林碳匯量:是指森林生態系統各碳庫在一定時間內(1年、5年或其它時間)增加的碳儲量,乘以換算係數3.67(碳的分子量為12,二氧化碳的分子量為44,二氧化碳與碳的換算係數為44/12=3.67),得到對應時間的碳匯量。單位:噸二氧化碳。

#13

土壤碳庫:指在一定深度內(通常為1m)礦質土壤和有機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機質,包括不能從地下生物量中區分出來的直徑<2mm的植物活細根。土壤是陸地生態系統最大的有機碳庫,比植被碳庫或大氣碳庫的2倍還多。

#14

荒漠碳庫:主要包括植被碳庫、土壤碳庫、生物土壤結皮碳庫。

#15

濕地碳匯:是指濕地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其在大氣中的濃度。

#16

草原碳匯:是指草原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其在大氣中的濃度。

#17

適應性:指自然或人類系統對新的或變化中的環境做出的調整。適應是指通過對自然或人類系統的調整,以降低實際的或預期的氣候變化或變異所造成的影響或把握有益的機遇。

#18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氣、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燒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19

人為排放:人類活動引起的各種溫室氣體、氣溶膠,以及溫室氣體或氣溶膠的前體物的排放。這些活動包括各類化石燃料的燃燒、毀林、土地利用變化、畜牧業生產、化肥施用、污水管理,以及工業流程等。

#20

碳截存:把碳或二氧化碳埋存到森林、土壤、海洋或地下已枯竭的油氣藏、煤層及鹽鹼含水層中。

#21

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是將相對純的二氧化碳流體從工業和與能源有關的排放源中分離(捕獲)、控制、壓縮並運至某個封存地點,使之與大氣長期隔離的過程。

#22

碳達峰:是指某個地區或行業在某一個時間點,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後逐步回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轉降的歷史拐點。達峰目標包括達峰年份和峰值。

#23

碳中和: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2018年《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的解釋,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全球(國家、區域)通過人為二氧化碳消除量(吸收量)與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平衡時,實現二氧化碳「淨零排放」。某個地區、行業、單位或重大活動實現碳中和,是指通過其自身節能減排、碳捕獲與封存、植樹造林等措施,以及購買碳排放配額、碳信用或新建林草碳匯項目等方式,抵消其自身在一定時間內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二氧化碳「淨零排放」。

#24

碳強度:每單位能量或經濟產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5

碳排放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

#26

排放配額:是政府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是碳排放權的憑證和載體。1單位配額相當於1噸二氧化碳當量。

#27

碳信用:是根據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簽發給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業主、可進入碳市場交易的憑證。一個單位的碳信用通常等於噸或相當於1噸二氧化碳的減排量。

#28

碳價:是指排放或固定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當量的價格,也可指碳稅率或按排放許可額度的價格。

#29

碳金融:服務於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排放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30

排放貿易:指通過市場方法來實現環境目標,允許那些溫室氣體排放量減低到規定水平之下的國家,將剩餘減排量使用或交易給國內外其它排放源的以抵消其排放。

林草應對氣候變化基本關係

#31

林地與森林蓄積量的關係:森林蓄積量是生長在喬木林地上的所有活立木材積綜合。單位面積森林蓄積量是評定森林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

#32

森林蓄積量與生物量關係:喬木林生物量,可通過喬木林蓄積量和相應樹種的生物量擴展因子等生物量估算模型進行計算得到。竹林生物量,可通過竹林面積和單位面積生物量進行計算得到。灌木林生物量,可通過灌木林面積和單位面積生物量進行計算得到。

#33

森林生物量與碳儲量的關係:森林中所有喬木林、竹林和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的生物量乘以相應樹種或森林類型的含碳係數,換算成碳儲量,合計得到相應森林面積的森林碳儲量。

#34

碳儲量與碳匯量的關係:碳匯量是調查期前後兩個時間點間的碳儲量的變化量。如碳儲量的變化量為增加,則為碳匯,否則為碳源。將增加的碳儲量乘以二氧化碳與碳的換算係數3.67,得到該期間的碳匯量。


#35

森林蓄積量與碳匯量經驗換算有關係:根據過去經驗值:全國森林覆蓋率每五年增加1.3個百分點左右,喬木林每公頃蓄積量每年增加0.8-1.0立方米,森林蓄積量每年增加2.5-3.3億立方米。全國喬木樹種生物量平均含碳係數為0.49,竹林、灌木等生物量含碳係數為0.5,由碳儲量到碳匯量的換算係數為3.67。森林蓄積量每增加1立方米,約可吸收1.83噸二氧化碳,釋放1.62噸氧氣。

林草應對氣候變化作用

#36

森林在減緩氣候變化的作用: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儲庫,是二氧化碳的「碳儲器」,並且是最經濟有效的吸收器,能持久穩定地吸收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37

營林增加碳匯:通過森林管理措施增加森林增長量和碳密度,提高森林碳儲量。延長森林的採伐作業周期,加強森林資源的撫育間伐管理,促進森林生長,可增加森林的生物量和碳儲量。

#38

造林增加碳匯:造林活動不但可增加生態系統生物量碳儲量還可增加死有機質碳儲量,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壤碳儲量。營造的森林採伐後,部分生物量碳轉移到木製品中,可儲存數年到數十年。

#39

保護減少排放:加強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管理,減少對森林破壞和損失,是增加森林碳匯的一個重要途徑。全球每年森林因森林火災排放二氧化碳量占全球所有源排放量的45%。森林病蟲害是繼森林火災後對森林資源危害的第二大干擾因子。

#40

森林碳匯功能發揮的兩個主要渠道:一是人類通過造林、經營等活動,加強森林資源培育,增加森林資源的總量,從而增加森林碳庫容積和容量;二是合理採伐、利用森林資源。既創造新的造林地和森林生長空間,又通過林木產品(如家具等)繼續達到固碳目的。

#41

合理利用木製品減少碳排放:加強林產品的循環再利用延長各種木製品的使用壽命,減少對森林採伐的需求,也可間接增加森林的碳吸收。提高木材利用率,可降低分解和碳排放速率;廢舊木製品垃圾填埋,可延緩其碳排放,部分甚至可永久保存。

#42

草原在減緩氣候變化的作用:草原土壤碳儲量占陸地土壤碳儲量的20%,植被生產力約占30%。中國草原生態系統碳庫約占世界草原總碳儲量的10%,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43

草原碳匯:禁牧圍封和退耕還草是草原保護的常用方式,這些措施通過恢復草原生產力,通過增加向土壤中碳的輸入進而增加有機碳儲存量。

#44

退化草原治理增加碳匯:中國90%的天然草原發生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嚴重退化草地占60%以上。退化草原恢復可以固持大量的碳,中國從2000年開始實施了一系列退化草原治理工程,大大提升了草原固碳功能,為緩解全球氣候變化做出了重要貢獻。

#45

應對氣候變化的草原管理技術:制定合理的放牧制度,實行季節草原畜牧業管理,發展人工種草及改良天然草原,轉變生產力,轉變牧民生產方式,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46

濕地在減緩氣候變化的作用:濕地是全球最大的碳庫,擁有陸地生物圈碳素的35%,超過熱帶雨林生態系統和農業生態系統,在全球碳循環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吸收和儲存碳,濕地在固定大氣中二氧化碳、減緩氣候變化中發揮重要作用,被譽為氣候變化「穩定器」。


林草部門增匯減排行動及成效


#47

強化森林資源培育增匯: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全面開展森林撫育和退化林修復,推進多功能森林經營。實現了30年來連續保持森林面積、蓄積量的「雙增長」,成為全球森林資源增長最多、最快的國家。「十三五」時期,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3.04%,森林蓄積量超過175億立方米,連續30年保持「雙增長」,成為森林資源增長最多的國家。

#48

強化草原生態修復增匯:推進草原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實施退牧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等工程項目。草原超載率由2015年的13.5%下降到2020年的10.1%,天然草原綜合植被蓋度達到56.1%,天然草原鮮草總產量突破11億噸。草原的儲碳、涵養水源、保持土壤等生態功能得到增強。

#49

強化濕地保護修復增匯:實施了一批濕地保護修復重點工程項目,積極推進退耕還濕工程。現有國際重要濕地64處、國家重要濕地29處、國家濕地公園899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體系,濕地保護率達50%以上,濕地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50

強化荒漠化治理增匯:啟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紮實推進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據最新監測結果顯示,全國沙漠化和沙化面積「雙縮減」,荒漠化和沙化程度「雙減輕」,沙區植被覆蓋度和固碳能力「雙提高」。

#51

加強林地保護管理減排:減少或避免毀林和森林退化,能避免其生物量碳和土壤碳的迅速排放,是林業部門減排最迅速、最直接而有效的措施。嚴格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強化森林資源管理和監督執法,努力減少林地流失和森林資源破壞導致的森林碳排放。天然林保護範圍擴大到全國,全面停止商業性採伐,19.44億畝天然喬木林得到修養生息,每年減少天然林資源消耗3400立方米。

#52

加強草原保護管理減排:加強草原執法監督,推動出台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積極做好草原動態監測,加強草原生物災害防治。加強草原火災防控,重特大草原火災發送次數、受害草原面積、經濟損失逐漸下降。

#53

健全自然保護地管理機制減排:積極推進國家公園體制建設試點,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2020年,我國首次設立39處草原自然公園試點,新增28處國家自然公園,95%以上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得到保護,維護了生物多樣性,增強了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54

嚴格防控林草火災,減少因火造成的碳排放:過去五年,森林草原火災保持較低水平,年均森林火災受害率不足千分之一,森林火災發生次數、受害森林面積、人員傷亡分別比「十二五」下降44.1%、20.3%、22%。

#55

嚴格防控林業有害生物,減少因害造成的碳排放:健全有害生物防控制度,認真執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目標責任制。松材線蟲病、美國白蛾、鼠(兔)害等重大有害生物嚴重危害勢頭得到有效控制,增強了森林健康,減少因害造成的碳排放。


氣候變化公約及機制

#56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首次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誕生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成為國際社會開展國際合作以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基本框架。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能夠得到可持續發展。

#57

《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對國際社會共同減排提出了具體目標和路線圖。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正式生效,到2018年12月,共有192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雖然在議定書上簽字但並未核准,之後退出了《京都議定書》。

#58

《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巴黎協定》的核心目標是加強對氣候變化所產生的威脅做出全球性回應,實現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將全球溫度升幅控制在2℃以內;並爭取把溫度升幅限制在1.5℃。截至2018年12月,加入該公約的締約國共有184個。

#59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1988年,世界氣象組織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建立的政府間機構。其主要任務是以科學問題為切入點,在全面、客觀、公開和透明的基礎上,對氣候變化科學知識的現狀,氣候變化對社會、經濟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可能對策進行評估,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提供科學支持。

#60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是「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第一次締約方大會於1995年3月在德國柏林舉行,此後每年舉行一次,目前已舉行25屆會議。會議主要內容是審查「公約」的執行情況和締約方會議通過的法律文書,並做出促進有效執行「公約」所需的決定,包括體制和行政安排。

#61

《清潔發展機制》:《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的機制之一。它允許締約方與非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

#62

《國家自主貢獻》:是《巴黎協定》的核心減排機制,轉變了以往一貫的先談判減排目標再向下分解的「自上而下」減排機制,而是各締約方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下,基於各國國情和發展階段,提出應對氣候變化、實現氣候變化溫控目標的各自目標行動計劃,並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執行各自減排義務。

#63

附件Ⅰ國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Ⅰ列出了199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所有成員國,以及「經濟轉型」(參建該詞條)國家、中歐和東歐國家(不含阿爾巴尼亞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區)。默認情況下,其他國家稱為非附件一國家。根據《公約》第4.2條(a和b),附件Ⅰ國家具體承諾,到2000年要個別或共同地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復到1990年水平。

#64

附件Ⅱ國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Ⅱ列出了199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所有成員國。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