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講武德!上海一男子放任外甥在其房內性侵陌生女子

何律侃法 發佈 2022-10-07T20:06:26.582021+00:00

上海浦東,發生了一起令人憤慨的性侵案件:徐某以幫忙找工作為由將在上海市打工的被害人黃某帶至黃浦區,後又虛構自己妹妹在其姨父陳某家中寄宿的事實,於是將其帶到陳某的暫住地。



「實在是太可惡了,他明明知道這樣還放任不管……」上海浦東,發生了一起令人憤慨的性侵案件:徐某以幫忙找工作為由將在上海市打工的被害人黃某帶至黃浦區,後又虛構自己妹妹在其姨父陳某家中寄宿的事實,於是將其帶到陳某的暫住地。當晚,吃過晚飯之後,由於房間較小,徐某與黃某睡一床,陳某睡另一張床,但是兩床僅隔一張窗簾。11時許,徐某終於按耐不住的欲望,採用打耳光、按壓身體等暴力行為等,強行與黃某發生性關係。

在此其間,黃某全力反抗,並多次拉扯陳某的被角,向陳某呼救。但是,令人憤慨的是,陳某對徐某稍加言詞勸阻後,即聽之任之、致使徐某的強姦行為得以順利實施……(素材來源於黃驊司法,筆者稍作整理)


看完這則案例,不得不感慨,知人知面不知心的,出門在外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還是要保持警惕警醒!你看嫌疑人有這般遭遇,就是很大程度上相信了所謂的老鄉的熱情幫助,最終讓自己身陷險境之中。

本案中,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對於嫌疑人徐某而言,其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黃某發生性關係,已經構成強姦罪了,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可能存在爭議的是,對於嫌疑人陳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其實,從共同犯罪理論來講,嫌疑人陳某看似在徐某實施性侵整個犯罪過程中並沒有實際參與在其中,但是必須考慮陳某具有兩個行為:第一,嫌疑人徐某將被害人黃某帶到家中,並在家中實施性侵的犯罪行為,陳某作為主人並沒有予以勸阻;第二,嫌疑人徐某在實施犯罪完成之後,陳某也沒有採取報警等其他相關手段。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對於整個案件分析如下:嫌疑人徐某強姦被害人黃某在時間上不是一個點,而是存在一個過程,存在一個時間區間。具體來說:第一,被害人在遭遇嫌疑人徐某性侵之前,曾奮力反抗、多次向陳某求助,但是,嫌疑人陳某對徐某的行為僅是稍加勸阻,就聽之任之了。其中。陳某從最初的稍加勸阻反對,轉變為後來對徐某的默認許可,在某種程度上講,可以評價為是雙方達成犯意聯絡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默認許可徐某利用自家的便利條件實施強姦行為,本身就是提供便利的幫助行為。

第二:嫌疑人徐某在實施強姦之後,允許徐某繼續留宿提供便利,而並非選擇報警,是窩藏行為。故陳某的行為實際是成立事中的幫助犯,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也就是說,本案成立強姦共犯的情形,與兩人事先通謀,徐某將黃某帶到其他地點強姦後,再到陳某家住宿成立強姦共犯的情形比較,一個是事中達成犯意聯絡,一個是事前達成犯意聯絡,並沒有本質區別。

從量刑的角度來分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同時,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由於嫌疑人陳某其實是作為犯罪,正是由於提供場所、放任不管等行為,促成了嫌疑人徐某實施犯罪行為,應該構成強姦罪(作為幫助犯),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應該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幅度內判處陳某的刑罰,應是罰當其罪。

對此,您怎麼看?下方評論區等候您的高見。

————————————————————

感謝點讚、轉發、關注@何律侃法,我們一起交流,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