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曉燕律師、毛志剛律師、張麗律師 、黎博律師,公眾號:西窗灋語
裁判要點: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且分包合同實質內容由發包人確定的情況下,發包人對於分包單位工期延誤存在過錯,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基本案情:
Ø 裁判結果:華興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某文化傳播公司損失32356661.08元。
Ø 裁判理由:由於案涉專業分包單位系由某文化傳播公司指定,雖然某華興公司與指定分包人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實質內容系由該文化傳播公司確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其對於分包單位工期延誤亦存在過錯,並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定該某華興公司對工期延誤承擔60%主要責任,即承擔工期延誤500天的違約責任,該文化傳播公司承擔剩餘40%的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Ø 案例來源:(2021)最高法民終1241號
Ø 律師建議
建設工程案件中,甲指分包單位的情況下,甲方需注意對於分包單位工期延誤存在過錯,否則將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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