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山東高法 發佈 2022-11-28T07:11:43.455261+00:00

為辦理銀行貸款,當事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內當事人遭遇車禍身亡,妻子劉某還貸後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保險公司拒絕。近日,湖南省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5萬元。

為辦理銀行貸款,

當事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了

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內當事人遭遇車禍身亡,

妻子劉某還貸後向保險公司索賠,

卻被保險公司拒絕。

近日,湖南省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5萬元。

案情回顧

張某與某銀行簽訂《銀行借款借據》,申請貸款5萬元。同日,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張某在《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上簽名,該憑證除記載了被保險人姓名、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基本要素外,約定該保險適用條款為該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2014版)。據該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造成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該保險憑證對以下事項進行了特別提示:「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其保險金的第一順位受益人為與被保險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貸款單位;若被保險人已提前還清貸款,則受益人自動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並保證投保單各項及告知事項均屬實,沒有欺瞞。」

保險期間,張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因傷重不幸去世。料理完後事後,張某妻子劉某償還了丈夫的銀行貸款本息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劉某不是適格的訴訟當事人、張某無證駕駛等為由拒絕理賠。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張某意外身故保險金5萬元。

爭議焦點

大通湖管理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原告是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本案所涉的《銀行借款借據》及《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均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嚴格遵守並履行合同義務。張某在保險期內意外死亡,在張某貸款沒有清償前,銀行享有向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但在妻子劉某代替丈夫張某償還貸款後,銀行作為貸款人的利益已經得到保障,依據《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約定,妻子劉某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請求權。

二、保險公司免賠主張是否成立。儘管保險公司關於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於責任免除事由,但是《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上僅註明了該保險適用的保險條款名稱,並沒有附載該保險條款具體內容,也沒有證據證實保險公司向張某送達了該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也沒有將免責條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予以提示。因此,該免責條款對張某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按約履行賠付義務。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5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約定,銀行是保險金的第一順位受益人,若張某提前還清貸款,則受益人自動變更為張某或其法定繼承人。劉某在丈夫張某去世後將貸款還清,依保險合同約定,銀行的利益已得到了保障,其第一順位受益權喪失,因此受益人自動變更為劉某,劉某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註明了《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名稱,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於免責條款,但該條款的內容沒有在《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的正面和背面列明,更沒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予以提示,以使投保人張某了解條款內容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張某雖在《貸款借款人保險憑證》上簽字,但並不能視為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所以有關免責條款對張某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履行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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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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