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體檢,標準每人1000,到底交不交個稅?

武漢君成財稅 發佈 2022-12-04T20:44:55.736224+00:00

01#交不交個稅,自然是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所得的定義上,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01#

交不交個稅,自然是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所得的定義上,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在所得的形式上,實施條例第八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在判斷職工取得的一項經濟利益是否繳納個稅時候,我們要從這個事項的本質定義上去思考。

是否是員工的所得?是否是員工因任職受僱獲取的所得?

如果是員工的所得,是因任職受僱獲得的所得,那麼不管什麼形式,是現金支付,還是實物福利, 不管是造表發放,還是發票報銷,都應該按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比如非常容易判斷的,就是按月發放的工資,平時的獎金等,這些沒有任何爭議,就是員工的所得,是你任職受僱獲取的所得。

又比如過年過節發的實物福利(大米、粽子等等),這些也是所得,也是因為你任職受僱於單位才有的,也是應該計征個稅的,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能很多人並沒有把實物所得計稅,但是並不代表它不需要計稅。

還比如,有些單位以各種報銷形式發放交通補、電話補,很多人覺得是發票報銷,就不應該交個稅,實際上很多時候都是用發票在掩蓋其補助的本質,如果通過檢查,發現是人人有標準,按期報銷的,就算有發票,也不能掩蓋其構成個人所得的實質,也應該計征個稅。

試想,如果不規範這個口徑,實物發放不交稅,發票報銷不交稅,那稅法的漏洞就太大了,很多人就會轉空子,把本身屬於所得的分拆,通過各種報銷,各種實物發放方式規避個稅。

02#

我們在判斷是否按工資薪金項目交個稅要看是否構成所得,是否是員工因任職受僱獲取的所得?

那麼相反,如果不是員工的所得,不是因為任職受僱獲取的所得,那自然不應該按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比如,員工出差,自己墊付了住宿費,回來拿發票報銷了,員工也從公司收到錢了。

比如員工請客戶吃飯,拿著餐飲票報銷了,員工收到了報銷款。

比如員工買了辦公用品,拿著發票報銷了,收到了報銷款。

我想,我們大家都清楚,這顯然不構成員工所得,畢竟我並沒有得到什麼,打給我的錢都是我墊付的資金,是我支付的公司的經營相關的費用,是工作要求必須得支出的

不是所得,那自然不存在個稅的問題。

但是要注意的是,員工日常因公支出報銷的電話費、加油費這類費用,因為實際中很難區分是因公還是因私(現實中很多拿發票來報銷說是工作要求的支出,實際上可能是福利性質),也就是說很難區分是個人所得還是公司支出,所以在實際中都是稅務局重點檢查點,重點判斷是否是公司經營必要合理的支出。

當然稅務上也給了一些簡單的處理方法,比如報銷電話費這塊,我直接給你一個免稅額度,我不再去判斷你因公因私,反正只允許這麼多免個稅,其餘的都給我交個稅。

連結:通訊費補貼收入個稅扣除標準(2022年11月版)

比如加油費這種,一般都是要求你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然後還輔助其他證明證據是因公支出的油費,以此證明你不是以此名義發放的福利,而是因公的必要支出。

03#

上述界限分明的,其實大家日常工作中都非常好判斷。

但是有一些事項,我們在判斷是否計征個稅的時候還是有點迷糊。

比如員工每天中午在公司的食堂免費吃飯、比如員工每天上下班坐公司的通勤車,又比如員工每年參加公司組織的體檢。

這些算是所得嗎?

算是因為任職受僱獲取的所得嗎?

你說算,我好想沒拿到實物,沒領到現金,但是你說不算。從個人所得稅法對所得定義上來看,確實也符合所得定義,你因任職受僱,你也沒法參加公司的體檢,吃公司免費的飯,坐通勤車,這些雖然沒有直接現金發放給你,但是也為你節約了相應的開支,不也是變相的獲取了其他經濟利益流入。

不然哪些個沒有提供類似免費午餐、通勤車的公司怎麼會羨慕這些提供了類似福利的公司員工呢?因為沒有提供類似服務的公司員工自然要自掏腰包吃飯、坐車,總不會公司不提供,你就不去上班了(吃飯、坐車這些又不是工作必須給你解決,理論都是含在工資薪金報酬里,現在單獨給你提供,理論也是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

那麼對於類似的問題,征不征個稅呢?我們看看稅務局的回覆。

稅務局的意思是,這個呢,我翻譯一下,首先就是是否交個稅,還是要看是否是所得,不管什麼形式,只要是所得都要交。但是呢對於集體享受、不可分割、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重點,是原則上不徵收,也就是本身按法律本身屬於所得應該收,但是原則上這種又不收。

集體享受、不可分割、非現金方式!

這個稅法條款找不到,我們只能理解為一種稅務口徑,一種判定標準。

那麼食堂吃飯,公司組織的體檢應該算是符合這個口徑了。

從這個口徑理解,那我們就不徵稅嘛。

但是現在又有人說了,年度體檢費,標準就是1000每個人,這個合同都有,還有吃飯這個事情,如果是公司按每個人每頓30的標準定期向餐飲公司結算的。

那這種有明確每個人多少錢的標準的還算不算集體享受、不可分割、非現金方式?

我都每個人都有金額的標準,還算不可分割嗎?

類似的問題稅務局也做過回復。

但是這個回復顯然也還是只說了個原則性的方向,並沒有直接明確回復交還是不交。

對於這個問題,我發現很多人對此一直也有疑問,稅務局也沒有公開明確表達征或不征的答案。

對於這個問題,二哥是這樣理解的,當然對於稅務局沒有明確答案,只有原則性方向的問題我一般是站在納稅人有利的角度去理解,當然也因為如此,所以我的理解僅供參考。

我的理解是就算體檢費看得出每個人多少的標準,這種原則上也還是不需要徵收個稅。

理解的角度是這樣的:

集體享受不可分割,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我覺得應該整體從內涵意思來領會。它更應該指向的這個事項是公司統一安排的集體行動,不因某個人特殊情況而分割享受,比如你就算不參與吃飯、體檢,這部分錢也不會按你的份額量化了單獨變現補償給你。

集體享受不可分割,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下,單位對費用統一結算,不會以報銷或者現金方式單獨按標準支付給個人,個人當然對此沒有自由支配權,你這部分權益也無法轉移給他人。比如吃飯這個事情,不會說大家每個人標準30,拿發票來報銷。

所以,我們不能狹義的理解為只要能分清楚每個人的標準就覺得它不屬於集體享受不可分割,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

當然,這個僅僅是二哥個人理解,也是站在納稅人為出發點的理解,如果你覺得不妥,不安全,你按標準給員工申報了自然也沒人說你,而且本身這塊稅務局也是模稜兩可的,怎麼理解都有相應的合理之處。

但是如果你不想交,可以按照這個思路和稅務局battle一下,實在不行,如果有一天稅務局檢查到你們,說你們應該就體檢費,食堂有標準的就餐計征個稅,那麼你可以先問問稅務局食堂和員工體檢費交個稅沒有,如果他們都交了,battle不過了,那再說交的事情吧。

稅法的東西,就是這麼神奇!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