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取消投訴舉報獎勵,職業打假還能有多少?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 發佈 2022-12-07T03:49:26.024620+00:00

關於對市場監管實務的兩點思考一、關於對商品抽檢不合格後處置的思考目前,在商品抽檢不合格的後處置實踐中,執法機關一般針對銷售者進行處罰,對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的商家,也僅僅是「可以免於處罰」,個人認為,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應明確市場監管的最終目。

關於對市場監管實務的兩點思考

一、關於對商品抽檢不合格後處置的思考

目前,在商品抽檢不合格的後處置實踐中,執法機關一般針對銷售者進行處罰,對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的商家,也僅僅是「可以免於處罰」,個人認為,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應明確市場監管的最終目。

個人認為,市場監管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只要能夠達到規範這個目的,那麼如何處罰,則應該充分考慮客觀實際,做到「有溫度執法」。比如,一家農副產品經營店所銷售的農副產品經抽檢不合格,在處罰時是否一定要處罰三五萬以上才能達到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目的,而罰五六千就達不到規範的目的?如果罰五六千能夠達到規範的目的,那為何一定要重罰到三五萬以上?

其次,應明確導致抽檢不合格的要素。

導致抽檢不合格的要素,既有人為的因素,也有非人為因素。人為因素中,既有主觀惡意因素,也有非主觀惡意因素。比如,為了商品色澤更優,或者口感更好,或者保存期限更長,而添加一些明知不可添加的添加劑,屬於主觀惡意因素,應重罰。但因為土壤土質原因導致不合格,則是非人為因素,這就不應該將過錯強加在生產經營者身上。如果上級批發商非法添加了添加劑,而下級銷售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了該批商品,這種情況下,將過錯施加於下級銷售者也明顯不當。

最後,應明確經營者的客觀情況。

一是部分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有限,這決定了他們對索票索證的法律法規掌握不是很完全;二是部分經營者的經濟能力有限,這決定了他們對檢驗不合格的結果維權無力;三是部分經營者相對於執法者處於弱勢地位,這決定了他們對處理結果充滿無奈。

綜上,個人對商品抽檢不合格後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是對有主觀惡意行為的經營者予以重罰。對抽檢不合格的情況,要追根溯源,區別對待。從源頭上對經營者主觀惡意的行為人進行重罰。

二是對無主觀惡意行為的經營者以宣傳為主。對無主觀惡意且無力控制過程的,且對執法者充分配合的經營者,應該以勒令下架、召回不合格商品,對經營者予以責令改正或者警告等處罰,並對其加強宣傳教育。

總之,執法者應充分認識到,作為經營者,也是人民群眾之一員,設身處地,對他們決定不了的事項,我們一棍子打死是否合適?執法,還是應該有溫度。

二、關於對職業打假的思考

職業打假本職上應當被認定為利用經營者存在的經營漏洞,對經營者進行敲著勒索,以牟取不當利益的違法行為。他們大量消耗執法資源為其個人牟利,也極大的破壞了良好的營商環境。但往往因為職業打假和一般投訴舉報邊界模糊,不好界定,因此,在實際受理中,執法人員為了減輕自身的工作量和存在的紀律風險,而犧牲經營者的權益,以「和稀泥」的方式來處理職業打假。針對這一現象,個人建議如下:

一、對舉報投訴事項依法查處。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投訴,應該如實核查,該立案的立案,該查處的查處,對未對投訴舉報人造成實際傷害的投訴舉報,則不必向投訴舉報人回復處理結果。

二、杜絕舉報獎勵或者多倍賠償。不再面向公眾建立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對投訴舉報人要求獎勵或者多倍賠償等訴求一概不予支持,僅支持職業打假人追償在消費過程中實際產生的貨款。對於確需面向社會有獎徵集證據線索的,可由發布單位臨時性的出台相關通告,但要明確相關通告只針對某一領域臨時使用。

三、對投訴舉報人的實際損失追償申請應審慎支持。對投訴舉報人提出造成財產或者身體健康損失由商家賠償的訴求,則應由投訴舉報人舉證,證據包括權威的鑑定結論,或者是正規的醫院診斷書等能夠明確證明是所購商品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損失進行不超過損失的非營利性賠償。

以上,可斬斷投訴舉報人通過投訴舉報牟利的途徑,從而減少惡意打假的現象。(文/監管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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