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給錢,但伺服器不能拉走」,當事人反悔,執行法官這樣辦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2-12-08T18:31:30.008720+00:00

鈴鈴鈴,鈴鈴鈴……海淀法院執行局方岩團隊法官助理崔杉杉拿起電話。「我是佰邦公司的法人,我們公司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拖欠了微網公司的伺服器費,現在我願意主動把欠的錢交上,同時希望法院讓微網公司把惡意扣押的伺服器還給我們!」。


鈴鈴鈴,鈴鈴鈴……海淀法院執行局方岩團隊法官助理崔杉杉拿起電話。「我是佰邦公司的法人,我們公司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拖欠了微網公司的伺服器費,現在我願意主動把欠的錢交上,同時希望法院讓微網公司把惡意扣押的伺服器還給我們!」。崔杉杉打開案卷,發現申請人微網公司的執行申請書中也赫然寫明「要求佰邦公司將伺服器遷走」。


既然雙方都想把伺服器遷走,這也根本不需要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吧,可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



原來,佰邦公司與微網公司素有業務往來,佰邦公司長期將伺服器託管在微網公司機房。後因佰邦公司經營不善,拖欠伺服器費,雙方多次溝通未果,微網公司遂起訴要求佰邦公司支付服務費8萬元、保管費並將伺服器遷出。微網公司勝訴後,因佰邦公司未主動履行,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為儘快化解糾紛,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選擇通過建立微信工作群的方式與雙方及時溝通案情。經過協調,法官告知雙方當事人將就伺服器遷出事宜進行現場執行,要求雙方安排專業人員協助執行,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執行當日,在雙方人員均達到執行現場後,執行法官對到場人員進行了身份核查,並指令由佰邦公司的員工對伺服器規格、數量進行了現場核查。


「法官,除了判決提到的19台機器外,我們還有兩台機器沒找到,另外,有兩台伺服器的硬碟有缺失,數據肯定有毀損,我們公司有上億投資,因為他們惡意扣押伺服器,導致我們公司破產。法官,我願意給錢,但伺服器我們不能拉走……」


經了解,佰邦公司認為對方一直惡意扣押伺服器並故意損毀核心數據,致使其公司幾近破產,現已另案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非法扣押期間伺服器的折損和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佰邦公司之所以在執行現場反悔,拒不遷出伺服器,是擔心伺服器遷出後,關於數據毀損事宜無法進行證明。


對於被執行人佰邦公司的擔心,執行法官耐心向其解釋,對於核查過程中提到的判決未列明的機器也詳細記錄在案,告知其可在另案中主張權利。對於硬碟損失部分,因雙方公司在進行伺服器託管交接、託管過程中,從未對硬碟的數量、規格、所載數據類目、入庫出庫時間、數據維護人員等內容進行詳細登記,判決中亦未予以列明,本案只能就伺服器現狀交付。但考慮到雙方還存有其他糾紛,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訴累,執行法官也協助固定了相關證據,以期為當事人最快解決糾紛。


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佰邦公司將設備取走,關於伺服器遷出事宜執行完畢,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行為類案件執行不同於金錢給付請求權的執行,矛盾深、風險高、難度大,是這類案件的典型特點。在辦理行為執行中,應當秉持善意執行的理念,打好執行措施組合拳,通過審執結合,最大限度地做好雙方當事人矛盾的化解工作,方能不負期待,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官提醒:


1、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需要明確責任主體,細化責任範圍,完善交付清單,如此才能在糾紛發生時,最大程度較少損害,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2、反訴不同於反駁,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注意訴訟技巧,及時、準確的向法院主張權利,使本訴和反訴同時解決,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審理質效;


3、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尤其在網絡時代,具有易逝性和可篡改性的電子數據趨於成為智慧財產權的主要承載媒介時,要及時進行證據保全十分必要。


我學二十大



崔杉杉: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執行領域的基層司法幹警,用心用情解決好人民群眾在執行領域急難愁盼的問題,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使命擔當。「青年強,則國家強」,作為當代中國青年,我們要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敢想敢為又善作善成,增強本領、提高素養、紮根基層、服務群眾,方能不負時代、不負人民,讓青春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火熱實踐中綻放絢麗之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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