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那些事

上海奉賢陳亮 發佈 2022-12-09T05:44:05.783303+00:00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彩禮在當前社會廣泛存在,特別是農村地區,不少男青年舉全家之力支付彩禮,有一部分人財兩空,引發不少社會問題,更有部分金融機構不怕事大,及時推出了「彩禮貸」,因此,討論彩禮返還的問題非常有必要,下面是不成熟的幾點看法。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彩禮在當前社會廣泛存在,特別是農村地區,不少男青年舉全家之力支付彩禮,有一部分人財兩空,引發不少社會問題,更有部分金融機構不怕事大,及時推出了「彩禮貸」,因此,討論彩禮返還的問題非常有必要,下面是不成熟的幾點看法。

一、 司法解釋規定

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是根據時間長短等因素返還一部分。兩個條件,結婚登記和共同生活。

二、 彩禮給付的證據

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一般來說,轉帳記錄最好,有的有訂婚錄像,能證明兩人訂婚,也給彩禮了,但是說不出來給多少錢。如果對方不承認,證明力顯然不夠。其它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據也不是不行,就是沒有轉帳記錄好。

三、彩禮返還能不能起訴女方父母

畢竟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情,多多少少會涉及父母,這種情況不好一概而論,如果錢給女方父母,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可以一併起訴女方父母,否則不行。最高法院也認可這種觀點,相當於「一攬子」解決方案。


四、 什麼樣才叫給付人生活困難

對於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與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致的。


五、 能不能離婚案件中一併提起彩禮返還請求

當然不能,第二、三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離婚還在訴訟中,尚未判決,更談不上生效。這種情況只有等離婚判決生效以後另案起訴。這種情況,如果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可以寫下彩禮返還事宜,則該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條款。至於第一項,沒拿結婚證,不存在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原則上不承認訂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六、 有沒有必要起訴

其實,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律師只能把時間成本、經濟成本、訴訟風險等告訴你,具體決定權在你自己。這條適用於所有案件。


七、 返還彩禮談不談分手過錯

這是不談的,因為法律認為結婚你情我願,況且婚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清官難斷家務事,分手很多時候談不上對錯,可能就是不適合。離婚的過錯和彩禮返還是兩個基礎關係。


八、 女方不出面怎麼辦

兩種情況,女方避而不見或者真的失蹤了,只能走程序,時間要長一點,多一個公告程序,證據要非常紮實。


九、 彩禮使用的問題

1、 彩禮如果歸個人使用,該返還還要返還。

2、 彩禮如果用於夫妻或者雙方共同生活,使用掉的部分一般是不需要返還的,因為彩禮轉化了形式,女方沒有完全一個人獲取利益,當然彩禮轉化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候可以分割。


十、 彩禮的範圍

這裡分為幾個部分,平時消費當然不算,逢年過節發的紅包算一般贈與,不是彩禮;訂婚時候給的三金、小型禮物我們認為這些以結婚為目的,算彩禮;給的大的禮金以結婚為目的,算彩禮;宴席錢不是彩禮。僅供參考。


好聚好散吧,感情純粹一點,彩禮分開的時候做一下結算。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