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
名稱 |
陳某文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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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上梅街道新渡村12組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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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湘婁新)文綜罰字〔2022〕F-0000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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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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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 |
2022年11月03日16時03分至2022年11月03日16時45分,新化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段波、新化王堯、新化楊秀紅在出示執法證件後,對上梅街道新渡村12組07號陳某文家進行檢查,當事人陳某文在家,執法人員發現陳某文正在進行複製、印刷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並在網上發行,當事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件,當事人未能提供證件,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執法人員王堯登錄當事人的工作電腦,對當事人拼多多網店的交易記錄進行截圖取證。 2022年11月03日,執法人員對陳某文一案依法依規予以立案查處。 2022年11月24日案件調查終結完畢,本執法機關根據以上執法人員的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無異議並對證據經過了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可作為此案定案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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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依據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婁底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三章第三節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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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元) 沒收非法財物:涉案電腦主機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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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銀行新化縣支行繳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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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新化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2022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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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來源:新化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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