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提供資料。建設單位應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 禁止行為。
①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3) 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費用。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 拆除工程發包與備案。建設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①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②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③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④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2.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1) 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①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②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3) 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 機械設備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5) 施工機械設施安裝單位的安全責任。
①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②安裝、拆卸上述機械和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③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④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
3.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工程承攬。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① 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②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③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④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⑤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1) 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4) 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如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 安全生產管理費用,不能挪作他用。
(4)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應當立即制止。
(5)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 1 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計入個人工作檔案。
作業人員進入新崗位或者新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建築工地危大工程的範圍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②土方開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裝工程;
⑤腳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7)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8) 施工現場衛生、環境與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
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9) 施工機具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10) 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4.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2)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