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新京報 發佈 2023-01-28T23:30:00.548858+00:00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員工朱先生在參加公司團建過程中摔傷,人保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認為摔傷與工作無關,不認定為工傷。朱先生不服,將人保局起訴至法院。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員工朱先生在參加公司團建過程中摔傷,人保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認為摔傷與工作無關,不認定為工傷。朱先生不服,將人保局起訴至法院。1月2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獲悉,近日,海淀法院判決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原告朱先生訴稱,他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前往古北水鎮景區。遊覽過程中他不慎摔傷,導致右腳骨折。被告人保局認為原告受傷不在工作期間、不在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所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但朱先生表示,該項活動是公司多年來延續的年度工作安排,且所有外出費用均由公司承擔。朱先生受傷當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記錄考勤並計算工資,可以說明此次外出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續,應當認定為工傷。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團建活動由公司組織並承擔經費,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並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因此,上述活動與工作有本質聯繫,是一項正常工作安排。所以,朱先生參加上述活動屬於因工外出。同時,朱先生受傷地點位於古北水鎮景區內,並非其違反公司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因此朱先生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綜上,該情況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確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

海淀法院認定,人保局關於朱先生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法院應予糾正。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其於本判決生效後的法定期限內對朱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編輯 彭沖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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