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擊落中國流浪氣球涉嫌違反國際法

小榮仔1249 發佈 2023-02-06T02:16:34.058921+00:00

其中包括不得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該分條內容為:各個締約國均承認,武力攻擊飛行中的民用客機,是每個國家都必須避免的行為。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簡稱《芝加哥公約》)規定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這一規定已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其中包括不得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該分條內容為:



  (1)各個締約國均承認,武力攻擊飛行中的民用客機,是每個國家都必須避免的行為。如果不得不對客機實施攔截,那麼不得使客機內的乘客以及機組人員有生命的威脅,同時還需確保客機的安全。此項規定不應該被理解為,改變了《聯合國憲章》對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規定。設立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飛行中的民用客機的飛行安全。



  (2)各個締約國均承認,如果入侵的客機不顧規定擅自飛越被入侵國領空或該國有合理的根據認為客機的飛行目的與公約的規定不符合,被入侵國家有權利要求入侵的民用航空器在指定的機場降落。當然,為了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被入侵國也可以給與該航空器另外的指示。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本公約內規定的一切合理的措施與手段,或國際法有關規則規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締約國都可以採取。但是,締約國對於攔截的相關規定必須對國際社會公布。



  (3)本公約第 2 條列出的全部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都必須遵守。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各個締約國家應該將這些規定納入國內法,以使得擁有該國國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的主要經營場所在該國的航空器不違反以上法律。各締約國應加強國內立法,加大懲罰力度,以嚴懲違反此法律或規章的行為。



  (4)各個締約國應通過合理的方式防止擁有該國國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主要經營場所在該國的航空器被濫用,使其用於與公約規定相違背的用途。該規定不導致以上條款之間的相互矛盾。



  不過,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存在兩個例外:一是,基於領空主權使用武力。國際社會公認本公約所指因保護領空而使用武力需在非常時刻。同時,需注意的的是,擊毀入侵的不會造成實質性威脅的客機是違反國際法的;二是,出於自衛使用武力。



  《聯合國憲章》規定允許國家行使自衛權,自衛權是國家的固有權利。自衛權的行使需滿足憲章規定的條件,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領空保護和自衛權作為使用武力的例外,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無需承擔國際法律責任。不法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如:國家工作人員失職誤將民用航空器當作國家航空器使用武力、一國故意擊落入侵領空的民用航空器等,違反了國際法中的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則,構成國際法中的不法行為,使用武力國應承擔國際法律責任。



最嚴重的武器攻擊民航客機的事例——以色列擊落利比亞定期航班



  1973年2月21日利比亞一架定期航班被以色列空軍擊落,當時該機從利比亞首都前往埃及開羅,因惡劣天氣迷路誤入當時被以色列占領的領土之上的領空。機上108人遇難,倖存者僅5人。開羅電台形容此事為「可怕的令人髮指的罪行…不僅違反了國際法…還有預謀地殺害了民用飛機上手無寸鐵的婦女和兒童。」以色列則辯稱利比亞客機侵犯了西奈半島的領空主權。不僅如此,航空器的飛行員還無視按國際法程序反覆發出的警告信息,攔截機迫於無奈試圖使其迫降而不是擊落。埃及時任民用航空部長Mr.Ahmed Nouh宣稱:利比亞航空員與埃及空中交通管理員就攔截行為和攔截程序的談話錄音表明,以色列攔截機未發出任何警告信號。[See New York Law Schoo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UME 6, 1984-1986.]因為埃及航空管理員監聽到了同條航線上同樣的信號,那麼攔截機發出的任何無線電警告都會被開羅捕捉和記錄。記錄表明客機飛行員已經意識到迷失航向且在擊落前正與埃及地面控制台溝通。最後,以色列同意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賠付遇難者家屬,並同意與國際調查組合作調查此事。但仍堅稱以色列的空中武力行為符合國際法。與此同時,以色列國防部長Moshe Dayan認為以色列國防部可能判斷失誤……但是這並不是犯罪。然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調查結果卻截然相反。



  1973年6月4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通過了一項決議稱:「擊落利比亞民用航空毫無根據」[1973 年3 月5日,國際民用航空委員會通過技術調查查明了利比亞民用飛機被摧毀的原因.]並「強烈給予譴責」[參見日國際民用航空委員會決議. 1974年6月4日],該行為是對《芝加哥公約》的嚴重違反……嚴重地威脅了國際民用航空安全。韓國747航班在朝鮮半島兩次發生韓國飛機遭受武裝攻擊事件,理事會發表意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不僅違背了《芝加哥公約》,也違背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附件中的建議。利比亞客機遭襲擊事件發生後曾有國家提議,將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納入《芝加哥公約》,但是遭到了一些國家的反對,最終該提議未被採納。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利比亞客機空難事件很大程度的推動了將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納入《芝加哥公約》。



至今成迷的攻擊民航時間——前蘇聯擊落大韓航空747-KA007客機



  1983年9月1日,一架大韓航空的波音747KA007號客機因失誤偏離航線500公里進入前蘇聯的軍事戰略區上空,該機正從紐約飛往漢城,在無視蘇聯戰機的攔截警告後,被蘇聯空對空飛彈擊中墜入日本海。飛機上乘客與機組人員共269人全部遇難[乘客包括:47個美國人、44個中國人、28個日本人、15個菲律賓人、6個泰國人、4個澳大利亞人、1個瑞典人、1個印度人、1 個加拿大人、以及一名國籍未明者. 29 名機組人員全部是韓國人. KimStatement ,FAA事故調查],無一倖免。



  事後,遇害者所屬國家日本、韓國及美國立即在空難發生的附近海域展開搜救行動,但一無所獲。於是,將搜救工作重點轉移到飛機的黑匣子和遇難者的遺體遺物方面,但蘇聯阻擾了多國的救援工作。而且單方面的對空難事件進行了調查。因此,事故原因到現在也一直是個迷。



  蘇聯聲稱擊落韓國客機是基於蘇聯領空自衛權[N.Y.Times,Mar. 7,1984,at A12,cols. 3-4],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國家實踐,也符合先前的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慣例。蘇聯對此次事故進行了內部調查,並得出結論:蘇聯使用武力自衛完全符合蘇聯邊界法。然而,按照國際法,一份有效的申明需國際社會公認申明中的行為符合國際慣例與預期。應美國、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日本的要求,1983年9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召開了一次會議討論此事。出席會議的國家代表有46個之多,多個國家譴責蘇聯的行為。大會要求蘇聯提交一份具體詳細的事故調查報告、道歉並賠償飛機和受害者家屬的全部損失、嚴厲懲罰空難的負責人並擔保永不再犯。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還要求蘇聯提供一份事故的細節調查。隨後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了事故調查組調查此事,調查結果是:第一、駕駛員精神狀態正常;第二、飛機確實偏離了航線侵犯蘇聯領空;第三、蘇聯實施了兩次攔截,但無法證明駕駛員知道蘇聯的攔截行為。



  蘇聯被指控違反了國際民用航空法關於禁止對入侵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原則,以及國際社會公認的比例性原則和基本的人道考慮。



  加拿大代表稱:蘇聯政府故意動用高端精密的戰鬥機打擊易區分且毫無戰鬥力的民用飛機,無論造成怎樣的後果,這樣的行為都與謀殺無異。這是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史上臭名昭著的襲擊事件,這樣的事情本不該發生而且從今以後更應該杜絕發生。



  蘇聯政府對在事件中遇難的無辜者表示遺憾,但是重申:美國應完完全全為此事負責。指控美國事先有圖謀的給 007 航班下達了在蘇聯重要軍事敏感區收集情報的任務。由於在可視度非常低的深夜客機航行時沒有打開航行燈,所以蘇聯攔截機並不知入侵的飛機是民用航空器,該客機也沒有對攔截信號和警告作出任何反應。



  國際社會普遍認同比例性原則的適用,毋庸置疑,蘇聯應對此事的措施絕對違反了該原則。蘇聯以殘殺民用航空器上 269 個無辜者來保護主權的方式,違背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開火射擊韓國飛機嚴重超出了飛機對蘇聯領空構成的威脅,因而,蘇聯違反了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



民航史上,首次接受懲罰的武器攻擊民航客機的事件——美國擊落伊朗655號民航客機



  1988年,美國駐波斯灣的「文森斯號」巡洋艦發射了兩枚飛彈,在伊朗領空擊落了一架伊朗 655 號民航客機。客機上機組人員與乘客共290人全部遇難,無一倖免。伊朗政府向美國政府提出嚴重抗議,譴責美國的不法行徑,強烈要求美國對遇難的飛機及客機上的人員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害。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表聲明,認為美國由於過失造成了此次事故。但是美國拒絕對此事賠償,於是伊朗政府在1989年5月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美國侵犯伊朗領空主權,請求國際法院宣布:(1)1989年3月17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作裁定錯誤,因美國公然違反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2條、第3條及附件15的規定。(2)美國違反了《蒙特婁公約》第1條、第3條及第11條第1款的規定。(3)美國應賠償伊朗的損失,金額由伊朗遇難者家屬估算確定。伊朗提起訴訟請求國際法院判決美國對此事負責及賠償。國際法院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後,決定在1994年對案件進行實質問題審理。期間,美國與伊朗進行了多次談判協商。



  1989年兩國代理人請求法院中止審理,原因是兩國之間已就解決方案達成協議。於是國際法院於1996年撤銷此案。伊朗與美國達成的解決方案是:美國撥款1.31億美元,解決伊朗與美國之間的求償爭端。其中,7000萬美元作為對伊朗四項求償案的賠償,其餘6100萬美元作為對1988年空難事件的賠償,以徹底解決美伊長久以來的求償糾紛。但伊朗必須終止在國際法院的訴訟。伊朗同意了美國的建議,與美國在1996 年2月26日簽訂《解決國際法院美伊求償法庭若干案件的總協議》。協議中,美國對空難事件表示歉意,同意賠償遇難者及其家屬損失。【引自「董念清. 航空法判例與學理研究. 北京: 群眾出版社,2001:271.」】



  美國在伊朗上空擊落外國民航客機的行為,違反了《芝加哥公約》第1條各締約國承認每個國家領空主權的完全性和排他性,第3條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等國際法原則。行為國不僅侵犯了他國領空還破壞了民航安全。對伊朗客機使用武力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非法的。國際法院受理案件後,曾多次應當事國的請求更改提交訴狀及辯護狀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伊雙方的庭外解決。最終解決方案,美國賠償了遇難者家屬損害,並對擊落事件表示了歉意。可以說,美國對其不法使用武力行為承擔了國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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