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被「下家」放「鴿子」,待業損失賠嗎? 青羊法院判決:支持!

錦繡青羊 發佈 2023-02-07T21:04:45.375903+00:00

新年伊始,不少人已經開始打算跳槽、很多公司也摩拳擦掌準備「挖人」,許多應聘者在跳槽時往往會先和「下家」談妥條件,再從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儘量做到無縫銜接,但這期間也存在一定的風險,若是碰到不誠信的「下家」,離職後被放了鴿子,其不僅沒達到跳槽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機會,那期間造成的工資損失誰來彌補?

新年伊始,不少人已經開始打算跳槽、很多公司也摩拳擦掌準備「挖人」,許多應聘者在跳槽時往往會先和「下家」談妥條件,再從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儘量做到無縫銜接,但這期間也存在一定的風險,若是碰到不誠信的「下家」,離職後被放了鴿子,其不僅沒達到跳槽的目的,反而失去了原本的工作機會,那期間造成的工資損失誰來彌補?日前,記者從青羊法院獲悉了一起典型案例。

林某原為某公司經理,月薪12000元,在朋友的介紹下欲跳槽到另一家物業公司。林某在職期間,雙方就勞動合同訂立相關事項進行了溝通確認,該公司許諾給林某的工資待遇為每月15300-15900元,並向林某發送了時間、地點、資料等信息明確的報到指引。

隨後林某按照新公司的指引要求配合完成了提交資料、進行體檢、辦理離職等一系列手續,卻在按照約定時間前往入職時被告知尚需等待公司內部流程審批,林某無奈只能待業等候,然而在近三個月的時間內該公司一直沒能完成審批,僅以相同理由予以搪塞拖延,林某多次催促無果,眼看無望只能另尋新工作。

林某認為,該公司的不誠信行為導致其失業在家,期間沒有任何工資收入,應予賠償,為此訴至法院。

法官認為,該公司對林某的崗位安排、薪酬構成等勞動合同訂立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回復,並發送了報到時間、地點、資料等信息明確的報到指引,足以使林某產生合理信賴,並據此開展體檢、離職等締約準備工作。

而該公司遲遲未確定入職時間,明顯超過了審批流程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也不符合社會一般招聘流程,雙方未能如預期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並非林某存在過錯或違約,而是該公司未盡到用人單位審慎、誠信、合理的招工義務。

況且,即使林某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該公司也應當及時通知以防止應聘者損失擴大,而不是無故拖延,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未盡到通知、保護、忠實等先合同義務,並給林某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林某在等待兩個月無果的情況下求職態度積極,在短時間內又找到新的工作,避免了損失的擴大,其請求賠償兩個月左右的工資損失具有合理性,因此判決該公司賠償林某待業期間工資損失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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