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老了,不是訛人!公汽突然啟動,應該賠償!」法院:支持

法治平安淅川 發佈 2023-03-24T11:03:32.007218+00:00

山東菏澤,70歲的徐大爺,一生清貧,勤儉持家。操勞了一輩子,到了晚年,雖然沒有大富大貴,卻也衣食無憂。

山東菏澤,70歲的徐大爺,一生清貧,勤儉持家。操勞了一輩子,到了晚年,雖然沒有大富大貴,卻也衣食無憂。

徐大爺個性獨立,雖然年紀大了,但行動自如,很少麻煩子女。

徐大爺出行,主要方式是乘坐公交,為此,他特意去公交公司辦理了老人優惠卡。

2021年12月23日下午,徐大爺像平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行。

當徐大爺乘坐的公交車,進入了中心站停車後,他和其他乘客一樣,站起身來,準備下車。

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此時,不知道什麼原因,車輛卻突然又啟動了。

毫無思想準備的徐大爺,猝不及防,重重地摔倒了,當即無法站立。

事後,徐大爺被送進了醫院,經住院治療33天後出院,共花費了醫療費63542元。

接著,經法醫鑑定,徐大爺的傷,不構成傷殘,但後續需要護理180日。

出院後,還需定期複查X線片,並在合適的時候安排手術,取出其股骨內固定髓內釘。

對於徐大爺的以上費用,其子女家屬等,在徐大爺出院後,帶著他去公交公司協商,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賠償。

但是,公交公司卻提出,徐大爺70多歲了,而且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動脈硬化等基礎疾病,沒有家屬陪同,一個人獨自乘坐公交車摔倒,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徐大爺及其家屬,對公交公司的這一說法,不予認可,雙方因此沒能達成一致協議。

隨後,在諮詢專業律師後,徐大爺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和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法案例【2023】086。

徐大爺提出:

1、自己乘坐公交車,和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公交公司在法律上,有義務安全、及時地將自己運送到目的地,自己受傷,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823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因公交公司的操作失誤,公交車突然啟動,導致自己受傷,公交公司違約,應當依法承擔自己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公交公司提出了答辯,稱事發時,公交車進站後,在車未停穩的情況下,徐大爺急於下車,起身整理行李,沒有扶住車內的扶手,導致摔倒,其自己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公交公司已按法律規定投了保險,即使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

1、徐大爺乘坐公交車時,自己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車未停穩的情況下,急於下車,導致摔倒,主要責任,應由徐大爺自己承擔。

2、徐大爺已年過70歲,且根據徐大爺的病歷記載,其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動脈硬化等基礎疾病,不宜單獨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本次事故發生時,徐大爺沒有監護人陪同,因此,徐大爺自己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以上的責任。

3、保險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最多只能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時認為,徐大爺是如何摔倒受傷的,是正確認定本案的關鍵。

為了查清徐大爺受傷的事實經過,法院特意調閱了事發公交車上的監控視頻。

根據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天下午,徐大爺乘坐的公交車,在16時10分時,車內廣播提前發出語音播報:「前方到站公交中心站,請乘客帶好物品,從後門下車」。

16時12分03秒時,車內廣播再次響起:「終點站到了,請乘客們帶好物品,從後門下車……」。

16時12分47秒時,公交車進站停止,車內大部分乘客均起身準備下車。

此時,在未作任何通知,或者提醒的情況下,車輛突然啟動行駛,致使徐大爺摔倒。

據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徐大爺和公交公司之間,根據交易習慣,雙方之間的旅客運輸合同關係,依法成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徐大爺摔倒受傷,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被告公交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徐大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交公司應對本案徐大爺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係。

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義務承擔保險責任,應當根據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本案徐大爺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後,保險公司不服,認為在本案中,徐大爺自己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為此,保險公司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公交車進站停止後,在未進行任何安全提示和通知的情況下,突然啟動,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同時,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徐大爺受到的損害,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證明,徐大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

最後,二審法院作出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

【律師說法】

一、從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的角度看,徐大爺受傷,本案公交公司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徐大爺雖然年事已高,超過了70歲,但他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身體健康狀況,不存在需要監護人陪同,不能單獨出行的情形。

同時,徐大爺乘坐公交車,雖然辦理的是老年人優惠卡,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免費搭乘的無票旅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同樣形成有效的客運合同關係。

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應當安全、及時地將乘客送達目的地。

本案中,公交車進站停止後,在未進行任何安全提示和通知的情況下,突然啟動,這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徐大爺在此情況下摔倒受傷,公交公司無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徐大爺在車上受傷,根據該規定,公交公司未完全履行其義務,應為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同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的除外。」

很明顯,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徐大爺摔倒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也沒有證據表明,徐大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據此,公交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徐大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本案中,本應由公交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何卻由保險公司承擔?

這是因為,公交公司向本案保險公司,投保了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係。

公交公司按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後,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義務承擔保險責任,按照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徐大爺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三、從民事侵權法律關係的角度看,本案公交公司車輛突然啟動,導致徐大爺摔倒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情形,在法律上並不多見,民事侵權法律關係和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兩者重合。

在此情況下,是選擇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決定權在當事人手裡。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本案中,徐大爺向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選擇的是違約之訴。

從普法的視角,有必要從侵權之訴的角度,談一談本案民事責任的劃分。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該規定,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認定,一般情況下,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人存在過錯。

這種過錯,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權過錯。

本案中,公交車到達目的地,進站停止後,在未進行任何安全提醒和通知的情況下,突然啟動,這種情況,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即使是年輕體壯的人,也無法完全避免摔跤。

何況是對一個年過70歲的老人?

公交公司的這種行為,是明顯存在過錯的。

因而此情況下,導致徐大爺摔倒受傷,公交公司,無疑是具有法律上的過錯的。

2、存在損害後果。

毫無疑問,本案徐摔倒受傷,屬於損害後果。

侵權責任的該構成要件,依法成立。

3、行為人的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這一點,本案非常明顯,正是因為公交車的以上過錯行為,才導致了徐大爺摔倒受傷,造成損害。

法律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

4、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這一點,本案也明顯存在。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從侵權責任的角度看,公交公司存在過錯,其侵權行為導致了徐大爺身體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徐大爺的經濟損失。

最後,此前的很多案例,受傷老人及其家屬,多是本著「誰受傷誰有理」,「人死為大」的思想,打著損害索賠的幌子,行訛詐錢財之實,令人詬病。

但是,本案卻不同,受傷的徐大爺,的確確是受到了損害,而且自己也沒有過錯,是真正意義上的「受害人」。


來源:周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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