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子持槍搶劫並強姦女子,用槍托擊打女子頭部,女子當場死亡

小嚴說案2023 發佈 2023-03-24T15:35:22.843211+00:00

小孟27歲,他的父母都是農民,承包了一大片地,而他學習又不好,所以初中畢業後就開始幫著父母干農活。剛開始,小孟還沒有別的想法,可人長大了,心思也就多了,他不甘心這輩子只當個農民。在深思熟慮後,跟父母要了2萬塊錢,來到其他城市,準備混出個名堂。

小孟27歲,他的父母都是農民,承包了一大片地,而他學習又不好,所以初中畢業後就開始幫著父母干農活。

剛開始,小孟還沒有別的想法,可人長大了,心思也就多了,他不甘心這輩子只當個農民。

在深思熟慮後,跟父母要了2萬塊錢,來到其他城市,準備混出個名堂。

可是,人在社會看的是本事,不是一腔熱血,現實給小孟上了一課。

他一沒文化,二沒技術,最後只能下車間,為了多發點工資,起早貪黑,拼命加班。

實在扛不住了,想回家,卻又覺得這樣回去丟人,日子也就一天天熬了下去。

後來,小孟開始痴迷遊戲,在遊戲上瘋狂砸錢,一個月五千多的工資,能充進去四千。

很快,他入不敷出,連吃飯都成了問題。

也就是在這個時候,小孟有了搶錢的想法。

這天上午,他在超市裡買了水果刀,路過玩具區時看到了貨架上的玩具手槍,鬼使神差地也買了一把。

當天晚上,他就來到商場的停車場尋找作案目標。

28歲的吳女士是商場的商戶,十一點多,她來到停車場準備開車回家。

可她剛坐進車裡,小孟趁她不注意,鑽進了副駕駛。

他將刀抵在吳女士的脖子上,另一隻手拿著槍,指著吳女士讓她不准喊叫。

在這種情況下,吳女士哪裡還敢反抗,只能聽話。

小孟就這樣挾持著吳女士,讓她將車開到一個廢棄的自來水廠旁邊,把她拖下車實施毆打,搶走她包里的9000多元現金,並逼問出她的住址。

在毆打吳女士的過程中,吳女士的內衣不慎露了出來。

此刻,小孟看著吳女士,色心大起,直接脫掉吳女士的衣服,強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他威脅吳女士不准報警,否則就會去她家弄死她。

吳女士拼命點頭,說自己一定不會報警,求小孟放了自己。

可是,看著吳女士答應得如此乾脆,小孟反而不信了,一不做二不休,他決定殺害吳女士。

小孟購買的手槍雖然是個玩具槍,但手槍的槍柄處卻有兩個鉛塊。

他就用槍柄,不斷地擊打吳女士的頭部。

起初,吳女士還反抗求饒,可被打了多下後,就漸漸失去了動靜,躺在地上一動不動。

孟某見狀並沒有停手,反而是繼續砸了十多下。

之後,他把吳女士的屍體連同手提包,都藏匿於後備箱中,然後來到吳女士的住處準備實施盜竊。

可她並未找到鑰匙,所以連單元門的大樓都沒有進去,無奈之下只好離開。

而吳女士的車子,則是被他隨便停在了地下車庫裡。

案發第二天,同單元樓的住戶看到自己的車位被占,於是撥打了吳女士留下的挪車電話,可電話的聲音卻從後備箱傳了出來。

鄰居沒有多想,以為是吳女士將手機遺漏在裡面,現在聯繫不上她,鄰居只能把車停在上面的公共區域。

可在停車途中,鄰居越想越不對,會不會真的是有人把屍體放在裡面。

於是他先聯繫物業,物業又找到吳女士的父母。

結果所有人都聯繫不上吳女士,也不知道她去了哪裡,物業趕緊報警。

隨後,警方和吳女士的父母先後趕到車庫,父母去樓下拿了備用鑰匙打開了後備箱。

看到吳女士屍體的那一瞬間,吳女士的母親癱倒在地,她的父親則是呆呆地愣在原地。

經鑑定,吳女士因頭枕部遭鈍器多次打擊致顱腦損傷死亡。

警方根據小區裡的多處監控,確定孟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案發兩個星期後,警方將其抓捕歸案。

孟某的判決

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吳女士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而他搶劫了9000多元,屬於數額巨大。

搶劫過程中,孟某見色起意,強行與吳女士發生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實施完搶劫強姦後,擔心罪行暴露,於是滅口,非法剝奪吳女士生命,有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搶劫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孟某一人犯三罪,導致吳女士死亡,作案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應依法重判。

最終,孟某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題外話:搶劫罪中持槍搶劫

與搶劫致人死亡相同,持槍搶劫也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持槍搶劫中的槍是有嚴格要求的,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枝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枝範圍。

像該案中的情況,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並不屬於持槍搶劫的情形。

除此之外,以下幾種情況均不符合持槍搶劫:

① 行為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枝,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

② 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枝,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

在搶劫的過程中,行為人手中持有槍枝或者是向受害者顯示佩戴的槍枝,不論有沒有實際使用,都認定為持槍搶劫。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文章首發[XiaoYanShu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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