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把爺爺名字從墓碑上剷除,理由竟是……

光明網 發佈 2023-05-28T00:29:58.877859+00:00

清明祭掃時,子女發現父母合葬的墓碑上,父親周峰的名字竟然被剷除了,而「罪魁禍首」竟是其親孫子周鵬,姑侄於是在上海青浦法院對簿公堂。那麼,老人的名字還能回到墓碑上嗎?墓碑上爺爺的名字被孫子鏟了周峰與妻子共生育了5個子女,包括周英、周明等。

清明祭掃時,子女發現父母合葬的墓碑上,父親周峰的名字竟然被剷除了,而「罪魁禍首」竟是其親孫子周鵬,姑侄於是在上海青浦法院對簿公堂。那麼,老人的名字還能回到墓碑上嗎?

墓碑上爺爺的名字被孫子鏟了

周峰與妻子共生育了5個子女,包括周英、周明等。周明英年早逝,周明的妻子王麗作為認購人,與墓園方簽訂了墓穴購銷合同,分別為丈夫與自己、公婆購買了雙穴墓。周明及其母先後落葬。後來,墓穴證書持有人變更為周明與王麗之子周鵬。

在周峰去世後,周峰的女兒周英未通知周鵬,也未攜帶墓穴證書,將父母合葬。此後,周英在清明祭掃時發現經周鵬要求,周峰的名字被墓園自墓碑上剷除。周英怒不可遏,一紙訴狀將周鵬和墓園告上法庭,要求周鵬和墓園方將父親周峰的墓碑恢復原狀。

周英訴稱,幾個子女作為申請人向墓園方購買了涉案的墓穴,使用人包括父親周峰夫妻倆。2020年父親去世,子女們向墓園方提出落葬,至此,父母完成合葬。墓碑正面刻有周峰夫妻倆的名字、照片及所有子孫名字。如今侄子周鵬讓墓園方將自己父親周峰的名字及子孫名字從墓碑上去除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權等權利。家族的變動、對墓穴的出資情況以及是否通知周鵬其爺爺落葬事宜,與碑文變動無關,不應成為周鵬去除父親名字的理由。

孫子稱爺爺落葬事宜未經討論

墓園方辯稱,早些年是周鵬的母親王麗作為認購人與墓園方簽訂墓穴購銷合同,使用人為周明夫妻倆和周峰夫妻倆。合同簽訂後墓園方將墓穴證書發給了周明妻子王麗。周鵬的爸爸、奶奶、爺爺先後落葬。周鵬的爺爺落葬時,未提供墓穴證書,不過墓園方仍為其辦理了落葬手續。

此事周鵬知道後,要求墓園方將其爺爺的骨灰取出,墓園方與周英聯繫後周英表示不同意,墓園方未同意周鵬上述要求。周鵬又改為要求將相關名字去掉,因墓穴證書持有人已變更為周鵬,墓園方有義務服從墓穴證書持有人的要求,故未通知周英,而是按照周鵬的要求去除了相關名字且未收取費用。若是法院判決恢復原狀,墓園方予以配合。

周鵬辯稱,爺爺生前表示不安葬在涉案墓穴內。奶奶的落葬事宜是大家明確協商過的,但是爺爺的其他子女未與自己討論過爺爺的落葬事宜,自己全程不知相關情況。墓穴的費用都是自己媽媽出資,當時購買爺爺奶奶的墓穴是為了投資,以後可能會轉讓,並且爺爺奶奶對此知曉。作為墓穴認購人,自己有權利剷除名字。自己沒有得到爺爺落葬的通知,爺爺的其他子女也未分攤相關費用,落葬事宜也未經決策協商,故不能將爺爺的骨灰放置在墓穴內。

法院:十日內恢復原樣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周鵬是否有權更改其爺爺的墓碑碑文。按照墓穴購銷合同,周鵬的母親王麗在周鵬的爺爺奶奶生前為二老購置了雙穴墓,涉案的雙穴墓的使用人為周鵬的爺爺奶奶,在周鵬的爺爺去世後,墓穴認購人有義務配合辦理落葬事宜。墓園方協助周英辦理其父周峰的落葬事宜並無不當。

認購人認購涉案雙穴墓系徵得周鵬爺爺奶奶的同意,認購時確定的碑文表上對相關使用人的信息等均已明確,即便是認購人也不得隨意更改。按照民間風俗,墓碑上一般銘刻亡者及其家族成員的姓名,在無特殊情況下應當保持墓碑的完整性。

周鵬的爺爺過世後,二老合葬,墓前刻有二老及其子女等姓名的墓碑,符合傳統殯葬習俗。從尊重死者出發,周鵬亦不能擅自修改墓碑碑文內容。周鵬以其爺爺落葬他處意願為由,主張其爺爺不應落葬於涉案墓穴,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周鵬無權更改其爺爺的墓碑碑文,法院判決墓園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周鵬將其爺爺的墓碑恢復原樣。周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擅自修改墓碑碑文有悖公序良俗

墓碑刻名是逝者安葬地的標誌,最後的身份證明。擅自修改墓碑碑文,甚至去除逝者姓名的行為,不符合民間習俗關於墓碑碑文銘刻的傳統,既傷害了其他家族成員的感情,亦侵害了其他家族成員祭奠先人的權利,有悖倫理道德,有悖公序良俗。

祭奠權的行使,要從維護親情的角度出發,不要讓祭奠權成為家庭矛盾的導火索。各權利人在行使祭奠權之時,應互相尊重、友好協商,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權利。

在處理逝者落葬等事宜時,應當綜合考慮各方的情感利益,通過溝通協商予以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按照逝者生前遺囑或囑託,不違背逝者意願,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傷害家族成員間的和睦。(文中涉案人名均為化名)

記者姚沁藝 通訊員 胡曙光 崔繽予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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