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普羅的獨白
編輯|巴普羅的獨白
1356年漢薩同盟在呂貝克召開的第一次同盟會議(Hanserecess)可以看作是漢薩同盟在法律意義上的開端。
此後,漢薩同盟會議決議就成為了漢薩城市間協商、以及漢薩同盟對外磋商最正規的政治解決方式。
漢薩同盟大會並沒有頻繁召開
有趣的是漢薩同盟大會並沒有頻繁的召開,漢薩同盟第一次全體大會在1356年召開,1356-1400年間召開了27次,1400-1440年間召開了12次,1440-1480年召開了7次。
1356-1480年間舉行的72次會議中,有54次是在呂貝克召開的。這表明在漢薩同盟大會之外,設立在呂貝克的漢薩同盟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漢薩同盟的日常協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漢薩同盟大會及其常務會議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如下幾條:第一,在對外商業貿易活動方面,漢薩同盟大會需要討論如何與國外貿易城市爭取貿易特權,需要商議是否批准漢薩城市在國外簽訂的各種條約。
第二,在貿易制度方面,漢薩同盟大會需要對內部城市的商貿行為進行規範,例如制定成文的法律法規等,同時與不符合商業法規要求的同盟成員進行協商,如不予更改則給予警告或逐出同盟。
在對付不服從的城鎮時,勸說、調解和最終的制裁都可被派上用場。科隆就曾因為不遵守漢薩同盟對英國的貿易禁止令而被同盟大會決定逐出同盟。
第三,在外交事務方面,漢薩同盟大會可以決定與哪些國家或城市交好,是否對某些城市或國家發動戰爭,何時停止戰爭,是否對某些國家採取經濟制裁等。漢薩同盟一般不希望發動戰爭,戰爭對他們的商業貿易百害而無一利。
正如呂貝克城門標語希望警示來參加漢薩同盟大會的代表們一樣「城內和諧,城外和平(CONCORDIADOMIFORISPAX)。
第四,在漢薩城市管理方面,要解決同盟城市間因為貿易摩擦而帶來的爭端,對城市矛盾進行疏導和調停。
此時漢薩同盟大會更像是一個仲裁機構,為保證漢薩同盟的和諧穩定,往往最終裁決會讓爭議雙方都各退一步,或者在其他方面補償受損的一方。
毫無疑問的是漢薩同盟中實力雄厚的城市往往擁有較大的話語權,特別是呂貝克,當漢薩同盟會議休會的時候,呂貝克城制定的一些法律條款就自動成為了漢薩同盟成員需要共同遵守的共同條款。
這雖然對其他城市來說有些不公平,但因漢薩同盟大會的常設委員會就設立在呂貝克,其他城市一般也無話可說。正如湯普遜所說:
「(呂貝克)在遇到運用同盟法令無法解決或是有利於自己城市利益的問題上,往往會直接將自己的城市法作為同盟法律適用,即便沒有得到同盟議會的批准。」
漢薩同盟首都呂貝克未經同盟議會允許,便批准將該城自己的幾項法律作為同盟法典的一部分,並付諸執行。
除了漢薩同盟大會這個最高的決議機構,漢薩城市分別在各自的日常組織實踐中也制定了一批極具代表性的法律條文,這些法律條文多以城市法的形式面世。
這些城市法中的一些有其原型和範本,但更多的是在漢薩同盟日常的商業貿易和城市管理實踐中產生。這些法律條文在漢薩同盟存續期間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它們規範了當時的貿易活動,形成了一套大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民族國家還未形成、中央集權也未成型的中世紀德意志地區來說是一次積極的嘗試。
這些城市法在城市管理方面也確實起到了相應的作用,某些法典,如:《呂貝克城鎮法》、《馬德堡城鎮法》等也被其他城市、甚至海外國家的某些城市所引用或借鑑。
呂貝克的法律被43個城市所接受,法蘭克福的法律被49個城市所接受,漢堡的法律被4個城市所接受,弗萊堡的法律被19個城市所接受,慕尼黑的法律被13個城市所接受,不萊梅的法律被2個城市所接受,不倫瑞克的法律被3個城市所接受。
城市法作為規章制度約束城市行為
由此可見,漢薩同盟的各大城市或獨立立法,或借鑑其他城市法律,幾乎都有城市法作為規章制度約束城市行為。
這些城市法共同構成了漢薩同盟內部具體的法律文本,也為研究漢薩同盟的研究者在法令層面提供了豐富的材料。
德意志北部地區的綜述性城市法是由貴族艾克·馮·海珀古斯(EikevonRepgows)編纂於13世紀的《薩克森城市管轄法》(derSachesenspiegel),這部法典用拉丁文書寫。
艾克·馮·海珀古斯長久的目標都是傳播法律知識,讓更多人享受世界的公正。因此隨後他便將這部法典翻譯為低地德文。
這本法典實際上是一本法院判決彙編,並附有探討城市法院管轄權及其訴訟程序的論文,這是與其他法院判決不同的地方。彙編被譯為波蘭和波西米亞文,在波蘭和波西米亞的城市廣為援引。
在這本法典里主要包含了兩方面內容。第一部分是土地法(dasLandrecht),它指的是包括農民在內的自由人應獲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這部分法律管轄的範圍有:私有財產、婚姻締結、財產分配、鄰里事務等方面。
可以看出這是一部分相當於民法。第二部分是封建法(dasLehnrecht),這部分規定了封建時代的階層關係和階層秩序,每個階層都需要服從應盡的封建義務等。
這一部分相當於封建時代確定貴族階級地位的根本法律,是維護現存制度、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原則。
《薩克森城市管轄法》流傳後世的一共有四個抄本,德勒斯登抄本(dieDresdenBildhandschrift)、海德堡抄本(dieHeidelburgBildhandschrift)、奧登堡抄本(dieOldenburgBildhandschrift)、沃爾芬比特爾抄本(dieWolfenbüttelBildhandschrift)。
這麼多抄本能留存下來不僅是《薩克森城市管轄法》傳播範圍廣泛的體現,也是其法律應用時效長的體現。
這部法典在後世的傳播影響廣泛且持久,直到19世紀這部法典依舊被當做審判依據,而它同樣也影響了德國現今的繼承法、鄰里法、道路交通法、環境法等法律的撰寫。在獅子亨利的特許下,呂貝克城成為自由市。
1227年《呂貝克城鎮法》(dasLübischeRecht)正式通過,這部法典在德意志北部地區較為通用,幾乎所有的漢薩城市和一部分波羅的海城市的城市法都借鑑或直接使用這部《呂貝克城鎮法》。
《呂貝克城鎮法》
因此呂貝克也被稱作這些城市的「母城」(dieMutterStadt),而那些借鑑《呂貝克城鎮法》的城鎮被稱為「女兒城」(dieTochterStadt)。《呂貝克城鎮法》主要規定了城市的組織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的工作。
其中規定了城市需要組成一個20位市議員(derRatsherr)組成的委員會(derRat),每人任期兩年,但可以不限次數的參與選舉。
市議員並非由市民直接選舉,而是大多來自有錢的商人家庭或貴族家庭,他們的使命就是管理城市事務,進行調停和判決,他們中也有因為制定了不成功的政策而被判處死刑。
總的來說,《呂貝克城鎮法》是一部關於城鎮行政管理結構的法律,它規定了城市的行政組織模式,也被很多城市借鑑,對中世紀城市的組織形式建設和城市持續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薩克森城市管轄法》更像是一部中世紀德意志北部自由市的憲法,這部法典提出了城市規則和城市立法的一些根本要求,比如:規定了城市必須服從於封建法,同時承認了城市市民的私有財產受保護等這些根本原則。
雖然這部法典具有封建性,並以維護當時封建統治秩序為目的。但也為德意志地區樹立了良好的法制典範,啟蒙了更多城市市民、甚至鄉村民眾的法律意識。
除了《薩克森城市管轄法》、《呂貝克城鎮法》、《馬格德堡城鎮法》之外,還應注意到有一批其他城市編纂的城鎮法也有較廣的傳播範圍和較長的使用時間。
例如:《美茵河畔法蘭克福城鎮法》、《漢堡城鎮法》、《科倫城鎮法》、《里加城鎮法》等。
《漢堡城鎮法》現在只有三部於1279年、1294年和1301年面世的抄本分別保存在德國下薩克森州的施塔德(Stade),拉脫維亞的首都里加(Rīga),和德國西北部自由市漢堡(Hamburg)。
而里加同樣在與漢薩同盟的貿易往來中形成了自己國家特色的城市法律,即《里加城鎮法》。
但是《里加城鎮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漢堡城鎮法》、《呂貝克城鎮法》的法律內容,有些甚至是直接複製而來。
當1294年舊的《里加城鎮法》進行修訂的時候,直接完全複製了《漢堡城鎮法》的內容。這無疑是漢薩同盟影響力強大的一種展示,幾乎直接影響了海外國家的重要城市的立法過程和法制內容。
漢薩城市內部形成的這些城鎮法,無疑是中世紀自由市在法律層面上一次積極突破。
這些法律開啟了城市立法的先河,讓中世紀城市從聽從上帝指令的《教會法》漸漸轉向了以商業貿易、市民日常生活、司法體制建設、法院組織結構、城市日常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城市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