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今起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強排標準,太湖流域執行全國最嚴排放要求

新華日報 發佈 2023-06-01T09:58:01.624272+00:00

交匯點訊 6月1日起,江蘇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強排標準。該標準為強制性排放標準,具法律約束力,超過限值排放為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懲處。

交匯點訊 6月1日起,江蘇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強排標準。

該標準為強制性排放標準,具法律約束力,超過限值排放為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懲處。頒布實施的《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養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現階段養殖水面百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於50畝的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排放的養殖尾水在標準覆蓋範圍內。

養殖尾水按照排向地執行強排標準,排到淡水水域須按淡水限值要求,排到海水水域按海水限值要求。限值分為兩級,重點保護水域按一級限值執行,一般水域按二級限值執行;禁排水域禁止設置排口,不允許排放。太湖流域排放標準規定,懸浮物、總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等指標要求都嚴於其他淡水水域,特別是一級排放限值為目前全國最嚴要求。

養殖尾水指排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水,如果池塘排出來的水沒到外界水域,還在養殖區內,準備循環利用,就不屬於養殖尾水;只有通過排放口排到外部公共河道才屬於養殖尾水,監管部門也只對排放口的水進行監測。向兼作農田灌溉的水域排放養殖尾水,非鹽鹼土地區尾水鹽度應不大於1,鹽鹼土地區尾水鹽度應不大於2。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農業農村部門配合開展相應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按照池塘養殖尾水強排標準,江蘇池塘養殖需要對部分不能達標的池塘進行一定的改造,也可以通過調整養殖品種和養殖結構及養殖產量實現達標排放。目前江蘇正大力引導推動池塘標準化改造工作,加強尾水治理,促進達標排放。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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