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人有權繼承父母留給獨女的遺產?反映法定繼承成文法與習慣法差異丨快評

南方週末 發佈 2023-06-01T15:27:48.240686+00:00

獨生女要繼承父母遺產,卻多出22個繼承人!這條新聞近期受到很多人關注。公眾的不解,說明繼承的成文法規定與習慣法有較大差距。

獨生女要繼承父母遺產,卻多出22個繼承人!這條新聞近期受到很多人關注。公眾的不解,說明繼承的成文法規定與習慣法有較大差距。鑑於中國採用成文法體制,對待財產繼承問題應早做打算,以事先立遺囑做好規劃為宜。

浙江平陽縣廣播電視台官方社交媒體帳號「平陽第一時間」報導,獨生子女楊女士日前在平陽縣公證處辦理繼承父母財產的公證時,牽出了22名繼承人。不僅楊女士疑惑不解,相信一般公眾都很難理解。

但這在法律上肯定是沒問題的。無論原來的繼承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繼承編,對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都是一樣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此外,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還有代位繼承。

來看看楊女士這一案例的具體情況。

楊女士是獨生子女,其父親2004年去世,母親2007年去世,留下一處房產是其父母的婚內財產。楊女士父親2004年去世時,他的父親(楊女士的爺爺)已經去世,但母親(楊女士的奶奶)還在世。此時,楊女士父親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1/2)應由其配偶(楊女士母親)、子女(楊女士)和母親(楊女士的奶奶)三人繼承,每人繼承1/3(夫妻總財產的1/6)。分配完畢後,楊女士母親占用總財產的4/6,楊女士和奶奶各占總財產的1/6。而楊女士母親2007年去世時,楊女士的外公外婆還在世。那麼,楊女士母親名下的財產,應由楊女士的外公外婆和楊女士一起繼承,各分得1/3(只考慮房產的話,此時,楊女士奶奶占有房產的1/6,楊女士的外公外婆各占2/9,楊女士占1/6+2/9)。

這時候還不算太複雜。但當楊女士的奶奶、外公外婆都去世後,繼承情況就變得非常複雜了。根據繼承關係圖表,楊女士的奶奶去世時,她的母親(楊女士父親的姥姥)仍在世。這樣,楊女士奶奶的遺產由其母親及子女(楊女士的叔叔姑姑以及楊女士父親)繼承,其中楊女士父親應繼承的份額由楊女士代位繼承。而楊女士奶奶的母親去世後,她繼承的遺產又由她的兒女,也就是楊女士奶奶的兄弟姐妹或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這樣,僅僅在楊女士父系這一支,對楊女士父親遺產有繼承權的,就已經有楊女士的叔叔姑姑(或其晚輩直系血親),以及楊女士父親的姨舅(也就是楊女士奶奶的兄弟姐妹)或其晚輩直系血親。

而在楊女士母親財產的繼承上,比父親的稍微簡單一點,此處分析從略。

這樣一來,楊女士父母的遺產,就有了二十多位繼承人。其中一些是她的叔姑姨舅和他們的子女,這些人她應該還是比較熟悉的。還有一些則是她父親的姨舅及其後代。這些人由於親戚關係較遠,甚至從來沒見過。但這不妨礙根據繼承法,他們有權繼承楊女士父親的遺產。

這一完全合乎繼承法的繼承關係,在普通人看來,卻是難以理解。這是因為繼承法的規定與現實社會中民眾對財產繼承的習慣法不一致。繼承法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但是在現實中,人們普遍遵守的繼承習慣法是:把財產主要傳給自己的血緣後代,如子女或孫子女。乃至99.8%的老人立遺囑時,寫明遺產由子女單獨繼承,不屬於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以防止自己財產被「外人」分一杯羹。

這種習慣法的力量在楊女士繼承父母財產一案中也可以看出。首先,需要明確繼承分割的財產只有房產,而不包括現金等其他財產。楊女士的父母顯然不可能只留下房子,沒有一點現金或其他動產。那為什麼財產分割沒有涉及這些財產呢?因為這些財產已經按照習慣法繼承了。這些財產的繼承,不需要到官方機構進行登記變更所有權,也沒有什麼糾紛。

楊女士父親去世時,她的奶奶沒有要求分得兒子的遺產,她的叔叔姑姑也沒有鼓動母親去爭兄弟的遺產(這些遺產此後是可以再分給他們的),同樣,楊女士母親去世時,她的外公外婆以及姨舅也沒有來爭財產。而當涉及遺產中房產過戶登記需要放棄他們按照法定繼承應得的份額時,他們也都痛快地放棄了。可見,在他們的心目中,楊女士父母的遺產,他們不應該有繼承權。這就是習慣法的力量。

為人父母者,多數都希望自己百年之後,遺產能留給自己的子女。但如果沒有提前立下遺囑,去世之後就可能產生繼承糾紛,尤其是如果自己去世時父母仍在,兄弟姐妹較多,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的話,就可能產生很多人都有繼承權的情況。所以,很多法律意識較強的老人,早早就立下遺囑,以使得子女能夠獲得自己的全部遺產。當然,民法典對各類遺囑的形式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只有符合規定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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