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案件,應如何對被告人進行發問?(一)—庭審發問的基本準則

2020-03-01T19:11:48+00:00

本文作者:李澤民,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楊天意: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對被告人進行發問,是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關於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後續走私」犯罪?

2020-02-27T08:21:53+00:00

作者:李澤民,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何天雲,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出國走私即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關於如何認定走私犯罪中以低價申報類型的虛假申報案件的自首

2019-12-30T07:47:04+00:00

在我國刑法規定的走私類案件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是最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除了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珍貴文物等特殊的類型都可以歸結於此類。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行為人以虛假申報類型案件最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