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1、客觀方面,張某某抱著自己兩歲的女兒跳水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暴力行為,其沒有採取毆打、砍殺等暴力方式對他人施暴,其行為沒有攻擊性;主觀方面,張某某覺得這個世界太灰暗,不想讓其女兒受罪,想帶其女兒一起離開這個世界,而不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2、 沒有證據證明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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