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密室逃脫被「借鑑」 線上遊戲遭線下實體店跨界侵權

上海高院 發佈 2021-08-03T09:22:15.479091+00:00

​聚會能做什麼?還在吃飯、唱K、看電影?朋友!9102年都快過去了應該要來點新花樣了比如說既考驗腦力和體力又需要團隊協作和邏輯分析的密!室!逃!脫!


聚會能做什麼?


還在吃飯、唱K、看電影?

朋友!

9102年都快過去了

應該要來點新花樣了


比如說

既考驗腦力和體力

又需要團隊協作和邏輯分析的

密!室!逃!脫!


朋友約會的好方式

公司團建的好去處

如今也是風靡起來


場地布置、故事背景、線索安排等等

都是衡量一個密室質量的標準

要打造一個精美的密室、吸引客戶

實屬不易

這不,有人就動起了歪腦筋

將線上遊戲「仿造」成線下實體店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20日,上海胖布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迷失島》的開發工作,5月13日獲得軟體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同年9月遊戲上線發布。


註:《迷失島》是一款國產獨立遊戲,該點觸式解謎遊戲由國內幾位獨立製作人眾籌完成。遊戲的故事背景頗為有趣,講述了在神秘海島遇到外星人的故事。通過獨特的手繪美術風格,遊戲為玩家營造出一個神秘的遊戲世界。


瀋陽一位《迷失島》遊戲的粉絲髮現,魔咒拓展信息諮詢服務中心在家附近開了家密室逃脫店,上了一個和《迷失島》同名的逃脫項目。這名網友在體驗之後,在大眾點評網上傳了圖片,並發到了群里。


胖布丁公司從中發現,這家密室逃脫店的宣傳圖畫中有「ISOLAND」 「迷失島」以及「極度燒腦的點觸式解謎主題」字樣,圖畫上部顯示為魔咒密室逃脫旗艦店。


就這樣

這家遠在瀋陽的密室逃脫店

被上海的遊戲公司發現了侵權

案件被上海浦東法院受理

雙方據理力爭、針鋒相對


原告胖布丁公司認為,密室逃脫店牆上繪製的相關圖案與《迷失島》的美術作品具有高度一致性,共20幅,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權和複製權;其中8幅用於微信公眾號宣傳,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公號上有兩段介紹密室逃脫的文字,胖布丁公司認為,這是他們的宣傳文案中的內容,密室逃脫店的做法,侵犯了文字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胖布丁公司認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密室逃脫店擅自使用《迷失島》的名稱、包裝、裝潢,通過公號、經營場所宣傳擺台等進行宣傳,存在明顯侵權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胖布丁公司認為,大眾點評網經營方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投訴後未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系幫助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胖布丁公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兩被告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9萬元,合理費用15萬元。


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稱,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密室逃脫實體店營業時間短,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漢濤公司未答辯


下為部分侵權證據展示









法院判決


經過分析比對:

法院認為,密室逃脫店牆上繪製的圖案,有19幅與《迷失島》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具有接觸原告相應作品的可能性,對該19幅美術作品的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該被告將其中8幅作品用於宣傳,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不過,對於原告主張侵權的宣傳文案,法院認為,該段文字系對涉案遊戲的宣傳用語,字數較少,缺乏作品相應的長度和必要的深度,無法充分表達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法院認為,涉案遊戲的名稱「迷失島」「ISOLAND」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經過原告實際使用和不斷宣傳,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將「迷失島」 「ISOLAND」用於其經營的密室逃脫實體店及廣告宣傳,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因此判決,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微信公眾號、微博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因原告就被訴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以及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因被訴侵權行為所獲利潤均無相應證據證實,法院酌情判決該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合理費用1.5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中,被告漢濤公司僅為平台運營方,並未參與密室逃脫店實施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提供協助,因此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姜廣瑞介紹

當前遊戲抄襲侵權

主要有四種情況:

一是對遊戲角色形象、道具、畫面、故事情節等全面模仿;

二是未經授權,使用遊戲的畫面、角色形象、音樂、文字等部分元素;

三是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遊戲名稱、包裝、裝潢,或對遊戲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

四是抄襲遊戲的「玩法」。


前兩種情況可以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進行保護。第三種情況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第四種情況不能籠統認為遊戲「玩法」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要根據具體案情判定抄襲的「玩法」究竟屬於思想範疇還是屬於表達範疇。如果屬於思想範疇,應當允許公眾合理借鑑;如果屬於表達範疇,則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官提醒

一個遊戲從開發到上線,飽含了開發者創造性的智力勞動,這種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應該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充分尊重。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字:王治國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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