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寶「第一案」本周四開庭 投資人:希望法院公平公開審理

新浪金融研究院 發佈 2021-08-12T00:05:17.833944+00:00

備受關注的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終於迎來開庭審理「第一案」。新浪金融研究院從投資人處獨家獲悉,12月24日(即本周四),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原油寶投資人與中行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一案。


備受關注的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終於迎來開庭審理「第一案」。


新浪金融研究院從投資人處獨家獲悉,12月24日(即本周四),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原油寶投資人與中行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一案。


原油寶事件於今年4月發生以來,已經歷了包括和解方案敲定、監管立案調查、法院公告集中管轄、監管處罰結果出爐等重要節點,不過目前仍有部分投資人未與中行和解,正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此前全國多省法院已陸續發布公告,稱中行原油寶事件將分別由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由於「第一案」的判例或被其他法院用作參考,此次開庭也備受各地投資人關注。


此次開庭的原油寶「第一案」當事人白先生對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已準備好應訴材料等待準時開庭,希望法院能夠公開公平審理。


「第一案」開庭


在「踩雷」近8個月後,白先生終於收到了來自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


今年4月,中國銀行原油寶發生穿倉事件,投資人一夜之間「帳戶清零」。5月,中行拿出和解方案,承擔投資人負價虧損、歸還投資人被扣劃保證金,並補償20%持倉本金。(詳見:獨家!中行將原油寶和解協議搬上手機銀行)


在此次開庭的原油寶「第一案」中,當事人白先生投資本金總計18萬元,他不認可上述方案,未與中行和解,並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白先生的訴求是要求中行賠償100%本金和相應利息。


白先生表示,拒絕和解的原因是他認為投資人與中行之間的責任沒有理清,「中行責任肯定不止20%,」白先生表示。



白先生表示,他與中行的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一案於8月14日正式被法院受理立案,到現在約有4個月。目前,白先生已準備好應訴材料,與代理律師一起,等待法院按時開庭。「希望法院能公平、公開處理這件事。」白先生說道。


由於此次是原油寶事件發生後的首次開庭,各地投資人亦十分關注案件的進展。據悉,原本該案件的庭審直播已被上掛庭審公開網,但目前相關網址已無法打開。



等待判例


在「第一案」即將開庭的同時,河北的李先生也在等待。


與其他原油寶投資人不同的是,李先生稱,他是因為獲利委託設置遭遇中行系統bug,出現交易失敗才最終陷入巨虧。李先生認為,系統問題理應由中行承擔責任,他也因此拒絕和解。


李先生表示,在發現交易失敗後他曾要求中行反饋原因,之後中行迎賓支行曾告知說反饋屬實,確實因中行原因造成交易失敗並給其個人造成了損失。


李先生的案件是在今年9月被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並分配法官的。李先生稱,期間法院曾聯繫中行進行取證。「我申請調取的那些,河北省分行以需要總行同意,或者在總行手裡為由,一直不配合調取。」


李先生曾多次溝通立案法院法官,爭取早日開庭審理,但目前法院通知將延期三個月,到明年3月審理。「開庭(法院)表示等南京這個判決再說。」李先生稱。


一位金融領域專業律師對新浪金融研究院分析,原油寶案件中,投資人能否勝訴要看其個人訴求。「50%至70%本金比例我覺得應該問題不大,要全部拿回,機率比較小。綜合看是銀行的過錯和客戶的過錯加在一起形成了這件事,但我認為客戶過錯占比會比較少。」該律師表示。


針對李先生提及的不配合取證的情況,該律師認為,舉證責任倒置,銀行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中行被罰


原油寶事件於今年4月發生以來,已經歷了包括和解方案敲定、監管立案調查、法院公告集中管轄、監管處罰結果出爐等重要節點,此次「第一案」開審,也是值得關注的重點事件。


今年5月19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銀保監會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已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10月21日,新浪財經金融一線獨家披露,據投資人從銀保監會獲得的回函,中行「原油寶」事件銀保監會已調查終結,並製作了調查報告。(詳見:投資人獲銀保監會回函:中行「原油寶」事件已調查終結)


由於仍有部分投資人不認可中行的和解方案,事件的司法程序也在持續推動之中。此前全國多省法院已陸續發布公告,稱中行原油寶事件將分別由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目前金融監管對中行的處罰結果已經出爐。12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針對在「原油寶」風險事件中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決定,對中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罰款5050萬元;對中行全球市場部兩任總經理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對中行全球市場部相關副總經理及資深交易員等兩人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


銀保監會指出了中行的四點違規:


一是產品管理不規範,包括保證金相關合同條款不清晰、產品後評價工作不獨立、未對產品開展壓力測試相關工作等;


二是風險管理不審慎,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置存在缺陷、市場風險限額調整和超限操作不規範、交易系統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


三是內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履職不足、全行內控合規檢查未涵蓋全球市場部對私產品銷售管理等;


四是銷售管理不合規,包括個別客戶年齡不滿足准入要求、部分宣傳銷售文本內容存在誇大或者片面宣傳、採取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產品等。


此次「第一案」正式開庭,司法程序將給與投資人怎樣的答案,新浪金融研究院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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